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系(所)教師升等教學成績評分表
109.10.15
109學年第1次院務會議備查通過
項目 | 內容 [請申請人詳述授課時數、教學評分及特殊優良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自評 分數 | 系教評會審查分數 | 院教評會審查分數 | |||||
授課時數 |
[達基本授課時數給予60分,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依不足之百分比例扣分] | ||||||||
(二) 平均教學意見調查達量表等第70%,即「3.5」等級,且扣除基本授課時數後,平均每年實際授課時數增加___小時[每增0.5小時,增加1分] | |||||||||
(三) 指導研究生:名(教師有指導研究生之事實即可採計,無須俟指導論文完成始得採計分數;如屬共同指導者,則依共同指導人數平均比例計算其分配分數;又學生曾更換指導教授者,依前後教師指導時間所佔比例計算。) □指導研究生超過10名者,加7分或□指導研究生1名以上10名以下(含)者,加5分。 | |||||||||
小計: | |||||||||
教學評分 (以30分為上限) | (一) 教學意見調查部分[上限15分] 核算升等規定期限5學年內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平均:等級(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2位) [達「3.5」等級以上(含),但未達「3.63」等級得四分;達「3.63」等級以上(含),但未達「3.75」等級得6分;達「3.75」等級得八分;超過「3.75」以上等級者,授權各系、所自訂,上限為15分。] | ||||||||
(二) 其他教學績效(他校成績折半計算) [其評分標準授權各系、所自訂,上限15分,範例如下] □ 1.教材著作:本,分[經由出版社出版大專以上教學或研究用書者,每本4分,滿分10分] | (本欄位申請人是否自評分數,授權各系、所自訂) | ||||||||
□ 2.自建教學網站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者得2分 | |||||||||
□ 3.指導大專生參與科技部專案計畫,每件給予1分,共 件, 分。 | |||||||||
□ 4.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論文及各項競賽獲獎者每件給予2分,共件,分。 | |||||||||
小計: | |||||||||
特殊優良事蹟 (他校成績折半計算) | (一) 傑出教育獎 1.教育部傑出教育獎次,分[獲教育部傑出教育獎一次加10分] 2.本校教師優良教學獎次,分[獲本校教師優良教學獎一次加7分] | ||||||||
(二) 執行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中教材編纂評鑑特優次、優等次 、佳作次,共分。[特優加3分、優等加2分、佳作加1分] | |||||||||
(三)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授權各系、所自訂] | |||||||||
小計: | |||||||||
合計[教學成績合計總分最高100分]: | |||||||||
升等申請人 簽名 | 系教評會 主席核章 | 院教評會 主席核章 |
備註:教學成績應以申請人取得前一職級教師資格後採計其中五學年之教學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