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自評表 (教學研究型-B)107.06.修訂
送審單位: | 送審人姓名: |
送審等級:□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 送審類別:教學實踐研究成果 |
一、共通條件:
編號 | 區分 | 符合條件 | 申請人統計 | |
1 | 每週上課時數 | □副教授期間平均每週8.4小時 □助理教授期間平均每週8.4小時 □講師期間平均每週9.6小時 | 小時 | |
2 | 代表成果名稱 | |||
3 | 論文外審成績 | 採一階段外審,一次送五位外審委員,至少四位外審成績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及格底限分數:教授級80分、副教授78分、助理教授75分 | ||
總評 | ( )已達共通條件 ( )未達共通條件 | 申請人簽章 |
附註:
初審由系(所、中心)教評會審查,複審由院教評會審查。
請檢附申請人資料,以利統計及查核。
總評:請打()。
二、分數計算:
(一) 教學考核部分(新聘免填):升等教授之教學計分分數需達 75分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教學計分分數需達 70分以上。
本項填寫內容須與提交給所屬學院之「教學考核表」上所填一致,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學考核表」。
審查 項目 | 評核指標 | 自評積分 |
教學 考核 | 教學能力 | ---- |
教學評量(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成長(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特殊表現(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的近5年為統計基準) | ||
教學行政配合度(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學院特色教學績效 | ||
合計 | 分 |
(二) 輔導與服務部分(五年內)(新聘免填):升等教授需達30分、副教授20分以上。(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計分標準)。
計分項目 | 每學年計分 | 自評積分 | |
輔導 | |||
大學部一般導師 | 輔導16(含)名以下導生 輔導17(含)名以上導生 | ||
研究所一般導師 | 2 | ||
一般導師於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每位導生訪談次數達二次以上者,並按時維護導生訪談記錄(註二) | 核給1分 | ||
一般導師有輔導學生之具體事蹟,經系教評會議認定 | 最高核給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訪談所有導生者(註二) | 扣減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全校導師會議 | 扣減0.5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 扣減0.5分 | ||
書院導師 | 最高核給5 | ||
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需完成學務處規範之職涯輔導知能研習)-學務處核給 | 4 | ||
心理輔導老師 心理師督導 | 2 | ||
校級績優導師或輔導老師 | 6 | ||
教師有助於本校學生輔導之重要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例如參與職涯就業輔導、督導本校餐飲衛生、社團輔導、輔導國際志工及臨床學科導師等) | 最高核給5分 | ||
註一:導生人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上下學期人數擇優計分。 註二:訪談導生次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 | |||
服務 | |||
學院組長及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學科行政教師 | 4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暨醫務秘書 | 5 | ||
一級單位組長、副系主任、學科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行政及醫事單位之部(科)室主任 | 7 | ||
學院副院長、系(中心)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或班主任或一級單位主任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 | 8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 | 10 | ||
校級委員會委員、學院、附設醫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委員會委員 | 1 (最高核給3) | ||
有助校、院及系所及附屬機構發展之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5分 | ||
擔任政府機構、國際或國內專業相關學會及期刊重要職務,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3分 | ||
合計 | 分 |
(三) 研究部分:新聘和升等教師之論文應符合所屬學院之標準。
評量標準 | 申請人篇數 | ||||||||||||
| 主 論 文 ( )篇 參考論文 一級期刊 ( )篇 或 二級期刊 ( )篇 或 三級期刊 ( )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