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多5篇論文送審110用
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新聘/升等計分表(至多5篇送審) 110.03新訂
送審單位: | 送審教師姓名: |
送審等級: |
本表各項評核指標定義及積分之計算方式皆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送審學院自訂之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辦理。各項得點積分,請檢附佐証資料,以利查核。
新聘教師如不適用教學、服務可免填該欄位,如送審單位所屬學院另有規定則依其辦理。
如採用[外調]之論文條件者應檢附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院正式簽署建教合作醫院之證明文件。
壹、共通及論文條件:
編號 | 區分 | 符合條件(詳細規定應參照法規) | 申請人自評 | |||
1 | 每週上課時數 | 現職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 | 小時 | |||
2 | 論文條件 | 教授 | 至多5篇,且均為排名前10%或IF>5或該領域期刊排名第一者 | 篇 | ||
副教授 | 至多4篇,且均為排名前10%或IF>5或該領域期刊排名第一者 | 篇 | ||||
助理教授 | 至多3篇,且均為排名前10%或IF>5或該領域期刊排名第一者 | 篇 | ||||
3 | 執行計畫之件數 (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免填) | ☐教授:五年內至少2件;或七年內至少2件且其中 1件為近三年內計畫。 ☐副教授:五年內1件。 | 件 | |||
自評結果請打() | ☐已達共通及論文條件 ☐未達共通及論文條件 | 申請人簽章: |
貳、分數計算:
一、教學考核部分(新聘免填,如學院規定則從之): 升等教授、副教授之教學計分應達 70分以上。
本項填寫內容須與提交給所屬學院之「教學考核表」上所填一致,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學考核表」。
審查 項目 | 評核指標 | 核給積分 |
教學 考核 | 教學能力 | |
教學評量(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成長(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特殊表現(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的近5年為統計基準) | ||
教學行政配合度(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學院特色教學績效 | ||
合計 | 分 |
二、輔導與服務部分(近5年)(新聘免填):升等教授需達40分、副教授30分以上。(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計分標準)。
計分項目 | 每學年計分 | 核給積分 | |
輔導 | |||
大學部一般導師 | 輔導16名以下導生核給5分 輔導17名以上導生核給6分(註一) | ||
研究所一般導師 | 2分 | ||
一般導師於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每位導生訪談次數達二次以上者,並按時維護導生訪談記錄(註二) | 核給1分 | ||
一般導師有輔導學生之具體事蹟,經系教評會議認定 | 最高核給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訪談所有導生者(註二) | 扣減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全校導師會議 | 扣減0.5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 扣減0.5分 | ||
書院導師 | 最高核給5分 | ||
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需完成學務處規範之職涯輔導知能研習)-學務處核給 | 4分 | ||
心理輔導老師、心理師督導 | 2分 | ||
校級績優導師或輔導老師 | 6分 | ||
教師有助於本校學生輔導之重要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例如參與職涯就業輔導、督導本校餐飲衛生、社團輔導、輔導國際志工及臨床學科導師等) | 最高核給5分 | ||
註一:導生人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上下學期人數擇優計分。 註二:訪談導生次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 | |||
服務 | |||
教學單位組長、行政教師 | 4分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暨醫務秘書 | 5分 | ||
一級單位組長、副系主任、學科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行政及醫事單位之部(科)室主任 | 7分 | ||
學院副院長、系(中心)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或班主任或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 | 8分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 | 10分 | ||
校級委員會委員、學院、附設醫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委員會委員 | 1分(最高核給3分) | ||
有助校、院及系所及附屬機構發展之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5分 | ||
執行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計畫)有具體貢獻者,由計畫主持人評定核分 | 最高核給5分 | ||
擔任政府機構、國際或國內專業相關學會及期刊重要職務,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3分 | ||
合計 | 分 |
三、研究部分: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近七年發表之論文、專利權、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計畫等。(至多5篇送審不需計研究部分之積分,故不羅列)。
升等教師總成績自評 (新聘教師免填) | ||||||
各項小計 | 計分項目 | 原始總分 | 計算公式 (÷職級標準*80) | 得分 (上限100分) | 權重 | 實得分數 (得分*權重) |
教學成績 | 分 | ÷70*80 | 30% | |||
研究成績 | 符合申請職級之論文必要條件即以80分計。 | 80+額外加分項目 | 35% | |||
服務與輔導 | 分 | 10% | ||||
*綜合評分 | 教評會審議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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