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編號 法 規 名 稱 頁次
一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1
二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3
三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4
四 、國立台灣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處理規則......................................................................................................................5
五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聘任升等審查準則......................................................................................................................6
六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細則..............................................................................................................7
七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辦法.............................................................................................................................10
八 、台灣大學工學院辦理教師升等注意事項.....................................................................................................................11
九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辦理兼任教師升等補充規定.....................................................................................................14
十、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15
十一、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辦法.................................................................................................................19
十二、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23
十三、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師聘任升等辦法.........................................................................................................24
十四、公共衛生學院教師升等教學與服務項目審查細則.....................................................................................................26
十五、公共衛生學院教師升等研究項目審查細則.................................................................................................................28
十六、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細則.........................................................................................................30
十七、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教師評估辦法.........................................................................................................................31
十八、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33
十九、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35
二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升等評審暨推薦審查細則.............................................................................................38
廿一、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師升等審查準則.....................................................................................................................40
廿二、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41
廿三、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43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第二一三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細則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教評會審查本院教師之聘任案,除依相關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行之。
新聘(改聘)教師審查以學術著作審查為主。必要時,得要求提供原服務單位(或原畢業學校)之教學及服務表現。
送審著作中,代表作須為審查前三年內發表之著作,參考著作須為五年內發表之著作。
藝術相關系所聘任教師除依前項規定得以著作送審外,並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
院長於收受系所提送之聘任案後,應即將申請人之學術代表作及參考著作另行送請二位以上校外學者審查,審查人選由院長與各該系所推選之教評委員商定之。
申請人之學術著作及教學、服務資料,應於教評會開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教評會審查時,應依據本條第一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後始得表決,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由本院送校推薦聘任。
一般兼任教師聘任案,依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得按本細則相關之規定,另行送審。
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者,依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處理。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之國際知名學者及與本校有學術合作協議大學所推薦來校客座不支薪不擬申請部定證書之交換學者,得依行政程序專案簽准,不受以上條款之限制。
教評會審查本院教師之升等案,除依相關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行之。
教師升等審查包括學術著作審查、教學評鑑及服務評鑑三項。學術著作審查佔七十分,教學評鑑佔二十分,服務評鑑佔十分。學術著作部份,由系(所)、院教評會著作審查人評分;教學評鑑及服務評鑑部份,由本院教評會委員以無記名方式評分。學術著作審查、教學評鑑、服務評鑑三項成績合計,升教授須達八十五分,副教授須達八十分,助理教授須達七十五分,始得票決。
二、學術著作審查:
各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具原創性,且在所專長之學術領域有優異表現。
送審著作中,代表作須為審查前三年內發表之著作,參考著作須為五年內發表之著作。
送審著作中,至少須含二級以上期刊論文二篇。
以期刊論文為代表作者,須有二篇以上發表於一級期刊,每篇字數不得少於二萬字,惟字數之規定各系所有特殊領域考量經報院核定者,可不予適用。
以論文集或專書為代表作者,其內容必須為同一主題或環繞同一主題立論之著作,且其中須有一篇以上或一部份曾於三年內發表於二級以上期刊。但論文集或專書在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社或國際著名出版社出版者,不受此限。
以論文集或專書為代表作者,該書之篇幅,外文至少一百二十頁,中文教授級至少十萬字,副教授級至少八萬字,助理教授級至少六萬字。
五年內曾獲國科會獎助或執行國科會等機構(中研院、教育部、本校或其他具學術性機構)專題研究計畫一次以上。
通過前一次教師評估。
藝術相關系所得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擬定辦法送院校核備後施行。
三、教學評鑑:
各級教師應兼重言教與身教,充分準備所授課程,並展現教學熱忱。
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課程資料表,課程大綱與進度、教材、作業設計及試題、成績報告單、學生評鑑資料等,以供評鑑。
四、服務評鑑:
各級教師對系所院校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並具有服務熱忱。
升等教師應提供五年內參與系所院校事務及校外學術活動之具體事實,以供評鑑。
五、院長於收受系所提送之升等案後,應即將申請人之學術代表作及參考著作另行送請二位以上校外學者審查,
審查人選由院長與各該系所推選之教評會委員商定之。
學術著作審查中成績有低於八十分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就其受質疑各點以書面提出說明。
六、申請人之學術著作及教學、服務資料,應於教評會開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七、教評會審查時,應依據本條第一款各項資料對申請案充分討論。合於上述各級標準者,再付表決,獲得出席
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者,由本院送校推薦升等。
八、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九、一般兼任教師升等案,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得按本細則相關之規定,另行送審。
升等教師對院教評會所作決議如有不服,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細則規定未盡事宜,依照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處理。
本細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年四月十八日七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八十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三年五月五日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0五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會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各系所主任、所長。
二、推選委員:由本院專任教授互選之,其人數應比當然委員人數多三名。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出缺時,得再行補選或由後補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推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候補委員代理。但受託代理人僅得代理一人。
候補委員之產生係以未當選推選委員之教授中得票最高之前五名出任為原則。候補委員之候補次序依得票數由高至低排列。各系所擔任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二名。
本會之職掌為審查本院教師之有關聘任、升等、教授與副教授之延長服務等事宜,以及其他依規定應由本會審查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暨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八十六學年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0五六次行政會議修正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會推選委員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上課開始後二星期內辦理完成。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非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不得開議。
本會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推選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候補委員依序代理。
本會會議時,對教師聘任、升等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以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本院始向校方推荐。其他議案除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者外,需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為決議。惟教師之不續聘、停聘、解聘須超過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為決議。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主。本會各委員應以院之立場,參考下列各項考量比例進行審查:教學(45%),研究(45%),服務(10%)。本院推薦之升等候選人,由本會全體出席委員以無記名複選投票方式決定之。
前項評審程序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本院各系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本校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設置之;有關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由各系所自訂,但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該準則之規定。
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暨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七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十二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照本校規定程序,由各系所提出擬升等教師有關資料送院彙整。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事宜,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之。
第三條 升等論文應具學術性,以品質為重,並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院教授五至七人,組成論文審查小組。審查小組視實際需要,得委託國內外專家再行審查論文。審查小組之討論結果應做成書面報告提送院長。
第四條 由本院初步擬定升等候選人名單,並於審查該次教師升等事宜之本院教師審查委員會召開前二週,將候選人之相關資料及論文審查小組之書面報告在院辦公室公開陳列,供委員審查。
第五條 會議由院長主持,先請提送升等名單之系所主任,就候選人之著作、教學研究及服務情形等,分別提出說明後進行討
論。
第六條 資料審查及綜合討論完畢隨即進行投票。升等候選人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本院始得向學校推薦。
第七條 如通過名額超過學校規定名額時,以得票高低順序為準。因同票而超過名額時,最低同票者應由出席委員重新投票
決定順序。
第八條 如通過名額未達學校規定名額時,對於得贊成票達五分之三但未達三分之二之候選人,得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而舉行第二次投票。
第九條 合聘人員之升等比照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處理教師升等事宜之決議:(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八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決議)
申請人應將論文區分為:refereed papers, books and book chapters, conference papers 與 other papers.(嗣後各系所教評會應將申請升等教師所列可能不屬refereed papers 加標示於其著作目錄中)
申請人之代表作必須是發表或已被接受之 refereed papers 。
函請各系所今後升等著作至少需請三位以上系外專家(國外學者、校外學者或非本系教師)審查。
為提高學術水平,建議日後之升等代表作儘量能在國際流通性較廣之期刊發表為宜。
升等著作由各系自行送審,但著作送審時應組成委員會決定審查委員名單。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醫學院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醫學院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聘任升等,特訂定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分為教學服務評鑑及學術論文審查。
第三條 教學服務評鑑:
一、教學服務應兼重言教、身教,足為學生及同儕典範。
二、教學方面:教授級教師應具優異之指導能力及領導才能;副教授級教師應顯示具體之教學成效;助理教授、講師級教師應具教學熱誠。
三、服務方面: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本院、本校或國內有重要貢獻;副教授級教師之服務成果應對科、系、所或本院有具體貢獻;助理教授、講師級教師須有善盡職責及敬業合群之表現。
第四條 學術論文審查:
一、學術研究須兼具創新性及連貫性。
二、教授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在其專業領域達到國際水準;副教授級教師之研究成果應在學術上有優異成績,在其專業領域具國內領先地位;助理教授、講師級教師之研究成果在其專業領域須優於國內同級教師並顯示有發展潛力。
第五條 本院副教授升等教授需符合左列各項之最低標準:
一、教學服務、學術研究、綜合評審三項成績合計達八十一分。
二、取得副教授資格證書年資滿五年(有特殊優異表現或獲國科會傑出獎者例外)
三、五年內論文歸類計分情形達下列標準:
醫學系各科、研究所、中心、牙醫、藥學系----400分
以上系、科、所加重臨床服務者及醫技系------280分
護理學系、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240分
四、五年內執行院外(如國科會、中研院、行政院衛生署、國家衛生研究院等研究計劃並經由同儕、專家審查)研究計畫達三年以上。
五、通過前一次續聘再評估。
第六條 本院副教授升等教授之論文計點方式:
一、主論文至少一篇發表在SCI或SSCI期刊。
二、其它論文得發表於非SCI或非SSCI期刊,其種類醫學系各單位自訂一至二種,其他學系自訂三至五種,計點標準由本院教評會核定。
三、論文發表於非SCI或非SSCI期刊者,其歸類計分佔總績分之比例:醫學系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非醫學系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七條 本準則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院88.11.05及88.12.03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及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88.12.21第二一三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院91.03.08及91.05.03九十學年度第六次及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91.05.21第二二四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五條
訂定之。
第二條本院講師以上教師聘任、升等其資格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其聘任原則、提名與審查事宜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專任、臨床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與改聘。
第四條教師聘任、升等應經各該系、科、所暨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向本院提名。
第五條由兼任或臨床教師轉任為專任教師,提名與審查事宜依本細則辦理之。
由專任教師轉任同級兼任教師或臨床教師,或由兼任轉任同級臨床教師之改聘,得逕提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專任教師出缺應公開徵求。
第七條各單位因教學需要得向院借缺聘任教師,實施辦法另訂之。
貳、提名流程
第八條聘任案於二月底、九月底,升等案於二月底以前向本院提名,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如國科會客座教師改聘為專任及
教育部核准新增員額之新聘、改聘案或國外新聘案),得另行擇期辦理。
第九條教學服務評鑑小組先就擬聘人員做資格審查與認定。
第十條向院提名時,應檢送下列各件:
一、教師聘任、升等推薦表。
二、主論文(系列相關研究四篇內)及近五年內發表之論文至多十五篇抽印本各十份。主論文以本院受理提聘截止日期前三年內出版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而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為限。升等為教授者,其主論文以在國內完成者為限;升等為副教授者,其主論文至少一篇必需在國內完成。曾以學位論文獲聘為教師者,申請升等時,其主論文之內容不得為原學位論文內容,並應送原論文乙份存人事組備查。
三、具有博士、碩士者應繳送學位證明書影印本或證明書。
四、新聘院外人員時應提出推薦信函三件。
第十一條提名教師之有關資料應於評審小組集會一星期前,或教評會開會二星期前,送達會議之出席人員。
第十二條提名為副教授級以上者須就其研究成果公開演講。
參、審查流程
第十三條提名教師之審查項目包括論文評分及教學服務二項,總分為一百分。其比例分配如下:
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論文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服務佔百分之四十。
兼任教師:論文佔百分之四十、教學服務佔百分之六十。
校外人士(不包括附設醫院之醫療專業人員):論文佔百分之八十、教學服務評鑑佔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論文審查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研究發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十五人每學年開始後由院長就教授(基礎四人、臨床七人、其他學系、獨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四人)中遴聘之。
第十五條教學服務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三人,除醫學院院長(兼為召集人)、教務分處主任、共同教育室主任、附設醫院院長及醫務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八人於每學年開始後,由院長就教授(基礎、臨床內科系、外科系及其他學系、獨立研究所、研究中心四組各二人)中遴聘之,評鑑委員不得再兼論文審查委員。
第十六條凡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副教授,具有卓著學術地位者,得檢附論文著作經單位教評會通過後報請院長同意,專案提院教評會評議,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聘為相當等級教師。
肆、論文審查
第十七條論文審查委員十六人得就提名教師進行分組審查。
第十八條提名教師論文由各組委員分別審查,論文之評分分為:
一、教授組:「歸類計分」佔百分之二十。 「績優研究評分」佔百分之十。 「審查評分」佔百分之七十。
二、副教授組:「歸類計分」佔百分之二十。 「績優研究評分」佔百分之十。 「審查評分」佔百分之七十。
三、助理教授組:「歸類計分」佔百分之二十。 「績優研究評分」佔百分之五。 「審查評分」佔百分之七十五。
四、講師組:「歸類計分」佔百分之二十。 「審查評分」佔百分之八十。
第十九條各組委員應儘早召開初審會議,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對每一擬聘教師之論文提名委員二人主審。並聘院外有關專家至少三人負責初審,論文審查評分依據「本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第二十條審查評分由各委員會審查主、副論文後,於教評會三至五天前召開複審會議,參考初審專家意見,交換意見後,依據「教師聘任升等論文審查評分表」分別評分。
第二十一條各論文審查委員應將其評分於教評會開會前密封送院長。論文著作審查評分總平均未達71.00分者,不予提出綜合評議會。
伍、教學服務評鑑
第二十二條教學評鑑範圍包括一般教學、小組或個別教學活動(如床邊教學、實驗室指導、手術室指導、論文指導)等。
服務評鑑範圍包括校院內醫療、行政、學生事務及校外學術單位、學會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評鑑依左列標準逐項評分:
基礎系科所:教學佔百分之七十、服務佔百分之二十、年資佔百分之十。
二、臨床系科所:教學及醫療服務各佔百分之四十、其他服務佔百分之十、年資佔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條評鑑委員會應儘早對各提聘人分別推舉二人或以上評鑑委員予以初審。並於舉行教評會前三至五天召開會議討論及交換意見,並參考所屬系、科、所中心主任意見後,對各提聘人分別評分送交院長。
第二十五條評鑑委員及主任評分後,教學服務評鑑評分總平均未達71.00分者不予提出綜合評議會議。
第二十六條年資之評分:
一、以符合教育部規定聘任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七分,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分,本項評分最高為十分。
二、留職停薪超過一年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三、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惟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公派出國服務者,視同在院服務年資。
(二)、經院推薦借調至與本院簽訂有醫療訓練交流合作合約醫院工作者,視同在院服務計算年資,但最高以二年為限。
(三)、經本院教職員出國審查委員會推薦出國研究而留職停薪超過一年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陸、綜合評議
第二十七條綜合評議由本院院長、教務分處主任、附設醫院院長、各系科所及研究中心主任擔任之,評議時將符合各等級標準分數之提名教師,依論文成績與教學服務成績總和分數高低排列,經委員作個別綜合性整體考量投票,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提教評會。
第二十八條各等級提名教師之總評分達下列標準,始得進行綜合評議:講師級75.00分以上;助理教授級77.00分以上;副教授級79.00分以上;教授級81.00分以上。
第二十九條綜合評議通過各等級教師升等之人數超過可向校推薦之人數時,則超過部分不送院教評會。
綜合評議會議初次投票,其結果如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未達可向校推薦人數三分之二時;升等教授未達可向校推薦人數二分之一時,得就初次評議未達通過標準之教師當場再投票一次。
新聘及改聘人員若經綜合評議委員初次投票未獲通過,得當場再投票一次。
第 三十 條提名教師經本院教評會通過後報校審議。
柒、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69.05.02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80.04.12工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81.05.29工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81.09.15行政會議(1795次)核備
第一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推薦,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院各系所應設置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辦理該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推薦事宜。
前項委員會委員之產生辦法、任期、開會與審查推薦方式,應經該系所之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校核備。
第三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事宜,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須以院之立場,在公正客觀原則下,就教學、研究及服務等方面予以審查。
第五條 本院各系所教師之升等,須經該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本院推薦,經本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校推薦。
第六條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第七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須獲出席委員至少三分之二同意,始得向校推薦。
第八條 本院辦理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審查推薦與申訴等之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九條 本院兼任教師之升等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80.04.12院務會議報告
80.04.19院務會談通過
81.09.15第1795次行政會議報告
86.10.24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五﹑六﹑八~十二條條文﹐第二﹑三條條文修正
並合併為第三條另增訂第二條
86.12.30行政會議(2039次)通過
一﹑本院教師合於下列基本條件者﹐得申請升等﹔但教師同時於教學領域相關研究所進修學位而具有學生身份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任講師滿四年以上者。
具博士學位之講師或任講師期間進修獲得博士學位者﹐得依本院教師升等辦法辦理﹐或與其他申請聘任者一併考慮並依本院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滿四年以上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副教授滿四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滿十年以上﹐且具有副教授之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3.其他特優情形﹐經系所推薦﹐並經院長提名者。
二﹑本注意事項第一條所定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研究工作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教師擔任現職期間經核准於國內外研究進修者﹐留職留薪部份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留職停薪部份則不予採計﹐但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服兵役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三﹑申請升等之教師請備妥下列資料於當年各系所規定限期前送交各系所主任辦理初審。
(一)代表作二份(以一~五篇之一系列著作為原則)﹕須為三年內著作(日期依學校規定認定之)﹐並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須另附合著人證明。申請人應將代表作標明一﹑二﹑三…優先順序﹐並以五百字左右說明全部代表作之創新性與貢獻。
(二)擬送審之五年內著作二份。
(三)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送審著作表二份。
(四)著作目錄二份﹕
1.如申請升等為教授須提供副教授以後之全部著作目錄﹔如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須提供助理教授以後之全部著作目錄﹔如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須提供講師以後之全部著作目錄。
2.請利用本校現行格式﹐將Refereed papers﹐Conference full papers﹐Nonrefereed papers﹐學術專書(教科書除外)﹐Review articles and book chapters﹐Degree papers﹐其他(含Technical reports)等分列﹐並按實際情形列出著作者順序。
(五)申請人自撰歷年研究之成果二份。
(六)本校教師升等推薦表。
(七)本校提請升等教師出國進修﹑講學(研究)說明書。
(八)教師證書影本。
(九)歷年聘書影本或服務證明書正本。
(十)最高學位證書影本。
(十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二)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四﹑申請升等之教師並得建議希望迴避之著作審查人一名(包括姓名﹑現職﹐名單請自行彌封)﹐連同第三條所列資料送交各系所。
五﹑各系所請將下列資料於當年工學院規定期限前送院﹐以便統一辦理送審工作。
(一)「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各系所申請升等著作送審教師名單」表。
(二)本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資料(每一位申請升等教師各二份)。
(三)校外審查人建議名單﹕每一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對其所屬系所之每一位申請升等教師至少建議著作校外審查人三名(名單請自行彌封)。
(四)本注意事項第四條所述建議希望迴避名單。
六﹑本院辦理著作審查時﹐審查人姓名予以保密﹐但升等送審人姓名則不予保密。送審完畢﹐將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姓名彌封)連同本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二款資料送還各系所辦理系所升等會議。
七﹑各系所推薦候選人之人數﹐每一級以二人為原則﹐但合於升等基本條件之人數﹐每增多二人時﹐可加提一人﹐依此類推。遇有特優情形被推薦之候選人﹐仍受前述名額之限制。
八﹑各系所請將下列資料於當年工學院規定期限前送院﹐以便召開本院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
(一)「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各系所符合升等基本條件暨推薦升等教師名單」表(須排定推薦升等教師之優先順序)。
(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升等會議之投票或評分記錄。
(三)本注意事項第三條所列全部資料(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資料送一份即可)。
(四)著作審查意見表。
九﹑升等之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主﹐本院各教師評審委員以院之立場﹐參考下列各項考量比例進行審查﹕
教學 | 研究 | 服務 | ||
副教授 | 45% | 45% | 10% | |
助理教授 | 45% | 45% | 10% | |
講師 | 45% | 40% | 15% |
審查會時邀請各候選人﹐每位以十分鐘時間自我介紹﹐各教師評審委員不再進行推介﹐但候選人得接受委員之詢問。
十﹑本院推薦之升等候選人﹐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以無記名複選投票方式決定之。
十一﹑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推薦之升等候選人須填具本校升等各項表件﹐以便向學校推薦。
十二﹑申請升等未獲通過推薦之教師如擬提出申訴﹐得於接獲本院通知後二週內檢具詳細理由向院長提出申訴﹐院長於接獲申訴書並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後﹐必要時得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重新審查。
85.08.23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85.10.01行政會議(1980次)報告
86.10.24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四﹑五條條文
86.12.30行政會議(2039次)通過
一﹑不受理本院兼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請領教師證書事宜。
二﹑原為本院兼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如已在其他學校取得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證書或已在中央研究院獲聘為專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得依聘任程序升等為本院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三﹑本院兼任教師本職為其他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者﹐不受理其申請升等事宜。
四﹑本院兼任教師擬申請升等者﹐除須符合專任教師之升等基本條件外﹐有關獲得博士學位後年資﹐擬升等為教授者需獲得博士學位滿十二年以上﹔擬升等為副教授者需獲得博士學位滿六年以上。
五﹑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專任部分採計本校及其他專科以上學校之年資﹐兼任部分僅採計本校之年資且折半計算。
六﹑本院兼任教師升等程序與作業時程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本細則經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九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並經本校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二一三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經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九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並經本校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一四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細則第二十、第二十二條經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九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並經本校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二一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提請升等之教師須符合左列各條件:
一、本院專任教師,並在本校支薪者。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者。
二、目前在校任教或在國外進修、研究、考察或服務,經校方核准留職在案並於次學年度第一學期上課前返
校者。
三、教育部所規定之最低年資:即講師三年、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
四、擔任現職期間近五年內有學術著作者。
五、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須具有博士學位,講師升助理教授須具有碩士學位,但在學術上有特
殊貢獻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升等教師,須具五年以上之年資;但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或現職內有三篇以上報
告發表於SCI(SSCI)期刊,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者,不在此限;但仍須符合教育部之最低年
資規定。
第三條提請升等之教師須經過審查,其項目如左:
一、服務年資。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
三、研究成果與著作。
第四條各審查項目之評分比重規定如左:
服務年資佔百分之二十、教學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研究成果與著作佔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第三條中三項之總分最高定為一百分。評定總分不滿七十分者,不予升等。
第六條本院教師符合第二條所列各條件者,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向各系所提出升等申請。
第七條初審工作由各系所辦理之,審查及格者,提院複審。複審工作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院長聘請院內相
關系所的教授若干人組織遴薦委員會按本辦法辦理,並提出評審結果報告;第二階段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行
使審核權後向校方推薦。
第八條遴薦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複審各申請升等教師之各項評審資料。
二、綜合評定由各系所自行評分之項目,必要時並做適當之增減。
第九條 院長須將遴薦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函告有關系所及升等申請人。若當事人對評審結果發生疑義,得於文到後十
天內檢具事實文件經系所送回遴薦委員會,要求重審。
第十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升等人行使審核權,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第二章 服務年資
第十一條教師國內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教師有左列情形者,其服務年資應予扣減:
一、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
二、因故離校一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離校年資不予計算。
三、專任教師曾為研究生者,其為學生期間之年資折半計算。
第十三條教師有左列情形者,其服務年資應予增減:
一、留職及原職在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滿三個月以上者,其年資折半計算。若進修滿三個月以上而未
拿到學位者,此折半計算之年資不得超過一年。
二、副教授留職及原職在國內外進修獲得博士學位者,計其年資一年。
三、助理教授若獲有博士學位,但原以講師起聘者,於升等副教授時,計其講師年資一年。
四、講師獲得博士學位者,其博士學位抵充年資三年。
五、進入本校前在國內公私立大學及國外著名大學擔任同級專任教師之連續年資得予採計,但在國內私立
大學的此項計算年資不得超過二年。
六、在國內、外著名研究機構之同級連續研究年資,可折半計算,其計算年資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本校同級連續之兼任教師年資,可折半計算,但不得超過一年。並不得與本條第六項之年資重複計算。
第十四條 服務年資之評分以按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評定者為準,適符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者一律給予十四分,每
超過一年給二分,本項評分最高為二十分。年資之計算至月為止,不足一個月者不予計算。
第三章教學及服務成績
第十五條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學及服務成績按教學時數、教學成績及教學外服務成績三項評定之。
第十六條教學時數由授課時數和論文指導兩項評定之。
一、授課時數以教育部規定者為準,即講師十小時,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九小時(兼代系主任者為七小時)。
教師請依「各系所教師授課時數調查表」填報,每週平均授課時數每學期計算一次,取其現職內最
近五學年平均(若有第二條第六款之不在此限情形,以其具實際年資之學年度數計算),適符規定者
講師給予十五分,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給予十分,少於規定者,每短少一小時減一分,超過者不予加
分。一門課程如由二位或二位以上教師合授者,其時數按參加教師人數平均分配或授課週數比例分
配計算之。至專題討論一科,若各位教師每次均參加討論者者,每人均按一小時計算。
二、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指導學士、碩士及博士論文之評分,以現職內最近五學年內論文完成者為限,每
篇論文分別以0.五、一.五、二.五分計算,本項評分最高為五分。若指導教師有二人或二人以
上者,升等申請人須為主要指導教師,其認定由系主任為之。若講師有指導學士論文,每週以一小
時併入授課時數計算。
第十七條教學成績包括近五學年度教學態度是否認真、教材是否充實合宜、講解是否清楚而有效率、對學生輔導是
否盡心等。其評分由系主任指定教授三人以上評定之;如代系主任本身申請升等時,則由院長指定教授三
人以上評定之。此項評定工作至少須在升等申請提院之前半學期開始。評定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學生問卷反應,中等得五分,最高得七分。
二、教材、作業及考卷審查,中等得六分,最高得八分。
三、課堂教法及效率評定,中等得三分,最高得五分。
以上三項合計中等十四分,最高二十分。
學生問卷由院提供,各系亦得自行設計;教材及教法等之評定細則由各系自行訂定。系主任或院長指定之
評審教授須對每位升等申請人之詳細評定方法及結果、包括問卷題目影印本及結果統計等,做成報告,
以供遴薦委員會參考。
本院教師若於五學年內獲得校教學傑出教師、校教學優良教師或院教學優良教師等榮譽者,以滿分計算。
第十八條 講師以上教師之教學外服務成績,最高五分,無服務表現者零分,其評定依據為近五學年教師擔任校內外
各項職務(包括兼代系主任及附屬單位主管、學生導師、學會幹部、學術刊物編輯、建教合作事務等)之
工作量、工作品質、校內外同行之書面評語等。此項評分由系主任或院長指定之評審教授評定後,須提出
詳細評定報告、包括列舉升等申請人所有服務項目及具體成績,以供遴薦委員會參考。
第十九條 送審之代表著作一篇限為最近三年內完成並刊印者,並應以發表在SCI(SSCI)期刊內之論文,且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者(如有數位作者時)。由系所及院遴薦委員會將申請人代表著作及五年內所有經評審
之學術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審查,對外不公開。如審查者有一人評分低於七十分,即另請專家加以評審,如
仍不及格者不予升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最近五年內(含起算年整年)所有學術性著作(含已被接受者)中,其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期刊者,每篇計二分;
若該著作發表於科學期刊引用索引SCI(SSCI)所列期刊且其影響度(impact factor)大於0.二者,每篇加倍
計算。一篇著作如作者有二人以上者,其評分依左列方式計分,但如合著者在研究該篇論文時,為升等申請人之指導
教師,或為升等申請人之學生,且該論文為學生畢業論文之一部份時,則不必均分。
生物類—
得
分
排名順位
1
2
3
4
5
列
名
總
人
數
1
2.0
2
1.2
0.8
3
1.1
0.4
0.5
4
1.0
0.3
0.3
0.4
5
0.9
0.3
0.2
0.2
0.4
人文、工程類—
得
分
排名順位
1
2
3
4
5
列
名
總
人
數
1
2.0
2
1.2
0.8
3
1.0
0.6
0.4
4
0.8
0.6
0.3
0.3
5
0.6
0.4
0.4
0.3
0.3
A、若有合著情形,每篇著作中皆請註明每個作者的貢獻。
B、通訊作者視同第一作者計分。
C、著作若係由博士論文直接整理發表,該篇著作由本院升等遴薦委員會酌予給分;但該論文若未做為聘
任時的著作使用時,則不受此限。
D、本條文若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交由本院教師升等遴薦委員會討論決定。
本項評分最高為二十分。國內學術期刊之認定須由各系所於提院複審前列舉並報院核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須提送最近五年內所有具學術性著作及專利,並註明代表性著作三至五篇,交評審小組依書面方
式審查整體研究成果與著作之品質。評審小組由各系主任聘請校內外學者至少三人組成之。評審小組依
送審資料之一開創性,二連貫性,三學術性或實用價值,和四寫作品質等評分,本項評分列為中等者十
四分,最高為二十分。評審小組須對評審結果提出詳細報告,以供遴薦委員會參考。
院遴薦委員會委員依院及系所送審之五年內所有學術性著作之評定成績,並參酌系所之評分,評定本項分數。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78.5.5 院務會議通過82.3.10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0.5.10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82.4.20 18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0.6.4 1735次行政會議通過 86.11.2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0.11.20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2.24 2045次行政會議通過
81.1.21 1766次行政會議核備 88.1.13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1.10.1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6 20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1.11.17 1803次行政會議通過90.04.17.219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03.19.第22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四、十三、十六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事項,除適用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部頒著作審查評定標準及本校相
關法令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建立一公平合理之升等原則與標準,以期本院教師升等時有所依據。
第 四 條 本院教師合於下列基本條件並經評估合格者,得申請升等;但教師同時於教學領域或相關研究所進修學位而具有學生
身分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講師滿三年以上者。
2、具博士學位或任講師期間進修獲得博士學位者。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之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
職務滿四年以上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之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八年以上者。
3、大學法頒佈實施後、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佈前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
須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提出申請升等為教授。任用條例修正公佈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須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
提出申請升等為教授。
第 五 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定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研究工作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訖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教師擔任現職期間經核准於國內外研究進修者,留職留薪部份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留職停薪部份則不予採
計,但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 六 條 各系、所推薦之升等教師應經各系、所教評會評審通過後,依當年院規定日期前向本院教評會推薦。
各系、所向院推薦升等教師時,不排列優先順序,不限制人數。
第 七 條 擬提升等教授者,應自擔任副教授起,至少出版五篇經匿名審查學術期刊之著作(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其中至少
有一篇係由非博士論文改寫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或SSCI所列之期刊,且其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
大於0.1或發表於被校教評會認可為水準相當之期刊。但升等副教授時,已提列之著作不得包括在內。
第 八 條 擬提升等副教授者,應自擔任助理教授起,至少發表五篇經匿名審查之學術著作(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其中至少有一篇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或SSCI所列之期刊,且其影響指數大於0.1或發表於被校教評會認可為水準相當之期刊。
第 九 條 升等申請人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其論文所需之篇數得不受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1、近五年內曾獲國科會傑出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基金會傑出人才獎座或教育部學術獎。
2、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於經外審委員一致認定為所屬學門(按國科會之分類)最頂尖學術期刊之一者。但擬提升
等為教授者,此著作不得由博士論文改寫。
3、近五年內有三篇著作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之期刊(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且其影響指數大於0.1。但擬提
升等為教授者,此三篇著作不得為升等為副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
第 十 條 擬升等教師不得向院方提出論文審查人之參考名單,惟得向院方提出最多一位不願受評審人名單。
第十一條 各系、所向院推薦時,應檢送下列資料:
三年內(日期依學校規定認定之)代表著作一篇(一式三份),該代表著作須為經匿名審查程序且已被接受
刊登之學術期刊論文。
代表著作如係兩人以上合著,需另附合著人證明(合著人均應親自簽名蓋章)。
申請人應以五百字左右說明代表著作之創新性與貢獻。
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一式三份,但中小學之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筆記、日記、傳記、
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
(三)博士論文三份。
(四)著作目錄三份及磁片:
如申請升等為教授需提供任副教授以後之全部著作目錄;如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需提供任助理教授以
後之全部著作目錄;如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需提供任講師以後之全部著作目錄。
請依本校現行格式分列,並按實際情形列出著作者順序。
(五)申請人自撰歷年研究之成果三份。
(六)經系送審後之全部著作審查意見表。
(七)對每一位申請升等教師建議校外審查人三至四名。
(八)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建議希望迴避名單。(請彌封簽名,如無該項名單者免送)
(九)本校教師升等推薦表。
(十)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第十二條 院送校外審查時,院、系(所)應各提三至四位審查人選,合併抽籤。
第十三條本院及各系、所應依下列原則推薦校外之審查人:
(一)仍從事相關之研究,以及學術地位和公信力被肯定者。
(二)必須與被審查人無三親等以內、無碩博士論文指導、五年內無共同發表著作之關係。
本院辦理著作審查時,審查人姓名予以保密,但升等送審人姓名則不予保密。
教評會辦理升等之評審,應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著作,以二人以上審查成績及格者為及格。不及格者,教評會不予評審。
系、院之所有審查意見表必須報校教評會。
院長於著作審查完竣、教評會評審前,應即將審查意見打字後於統一時間通知各系並轉知申請人。
提名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及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應於教評會舉行前一週公開展示。
各系所推薦升等教師,其著作審查未獲通過者,於次年度擬升等者,其代表著作不得重覆使用曾在系、院、校各
級教評會使用之代表著作。但新年度有新的學術著作經匿名審查而被接受發表者,仍得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提出三
年內之代表著作。
升等之代表著作不得沿用上回升等為現職之代表著作。
提名升等為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者,須在公定時間內,就其研究成果及升等條件或答辯審查意見向全院專任
教師作口頭報告。
院教評會委員得對候選人提出問題。
第二十條 教評會委員應詳閱升等教師之論文及資料。
第二十一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教學」、「服務及其他」三項。升等為教授者,其比例依次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
廿、百分之十;升等為副教授者,其比例依次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五。各項內容如下:
研究成果應為五年內於國內、外發表之著作(包括已被接受尚未出刊者),其經博士論文改寫之論文應予註明。
研究成果分為:
甲、經匿名審查之學術期刊論文。
乙、未經匿名審查之學術期刊論文。
丙、經匿名審查學術討論會之論文。
丁、其他學術討論會之論文。
戊、學術專書。
己、評論論文與書本章節。
庚、學位論文。
辛、其他。
(二)教學成果分為:
甲、由校統一執行之教學評鑑結果。
乙、擔任現職期間所開之課程(包括必、選修、系別、班級數、學生人數)。
丙、教科書編著。
丁、指導之碩、博士論文。
戊、其他與教學有關之成果。
(三)服務及其他包括:
甲、下列組織之成員
1、校、院特定功能之委員會。
2、國內、外著名之期刊與編輯工作相關者。
乙、其他與服務有關之工作。
丙、其他。
第二十二條
升等審查分項(研究、教學、服務及其他三項)評分時,各委員先就各分項所有申請人之表現評比排序且不得同
序。各委員之評比應以不具名之方式公開給所有出席委員。計算分數時,最後一名給一分,名次每提高一名遞增
一分,將每一分項全體評審委員之分數去除最高與最低三位後加以平均,再依該分項之比重加權平均,即為各該申請人之平均分數。
第二十三條 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第二十四條 依第二十一條之比重,評審委員就升等教師個別投票,並按票數高低排列優先順序,依校方分配名額推薦。但
未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者,不予考慮。如提名升等名額未達分配名額時,得再進行第二次投票,以
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者按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剩餘名額。
第二十五條 院教評會向校方推薦升等教師時,各系(所)不設保障名額。
第二十六條 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升等未獲院通過推薦之教師如擬提出申覆,得於接獲本院通知後二週內檢具詳細理由向院長提出申覆;院長於接獲申覆書後,必要時得召開教評會討論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7.1.9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3.31第2050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辦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左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院長、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推選委員:由本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互選校支薪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擔任,其人數應比當然委員多一人,推選委
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惟副教授不得參
與升等教授之審查。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
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本會推選委員之推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左列人員具有選舉推選委員之資格:在職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本會職掌如左:
本院教師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等評審事項。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本院教師評鑑事項。
依法令應經學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有關教師升等部份,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專事教師升等之審查。
本院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本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之。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辦理。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83.03.11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3.04.19臺大第一八六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4.05.05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4.05.16台大第一九一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02.02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5.02.13台大第一九五零次行政會議修正備查
民國87.03.13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7.03.31台大第二零五零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01.08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01.26台大第二零九零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本院講師以上教師聘任(新聘、改聘)、升等其資格依教育部及本校或本院相關規定辦理;其聘任原則、提名與審查事宜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教師聘任/升等應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向院提出。
貳、專任(含合聘、客座)教師
第四條 專任教師聘任升等原則:
一、升等、新聘(其佔補舊有缺額者或已知在七月以前命令退休者,或確定八月一日新增名額),應在三月底前向院
提出申請(新設系所不在此限)。三月底以後出缺名額之新聘,則可在十月底以前向院提出申請。取得較高學位之改聘,得隨時提出申請。
二、各系所因教學需要借缺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之條件之一者,得提請升等:
(一)借用院直屬缺額(不屬任何一系、所),其系所主任提具書面保證該單位其他教師出缺,優先予以容納入該
單位編制者。
(二)除前項外之借缺教師,其系所主任同時提出該單位其他教師可用之名額者。
第五條 向院提名時,應檢送下列各件:
一、履歷表及論文目錄。
二、歷年工作報告表(所述內容應由系主任或所長簽章證實)。
三、主任推薦函。
四、主論文一至四篇,以提聘日期前三年內出版者為限及現職內發表著作抽印本。論文如有二人以上合著者,只限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可用以作為主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
五、其他有助於評審參考之學術論著。
六、具有博士、碩士學位者,應繳送學位證書影印本或證明書。
七、被提名者若為院外人士,應提出三封推薦函。
第六條 被提名者須在限期內就其研究成果公開演講。
第七條 被提名教師之審查評分內容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部分。其評分比重,教學佔百分之四十,研究佔百分之五十,服務佔百分之十。
第八條 本院教師升等審查分由二個委員會進行審查。
一、研究審查委員會:
(一)由院教評會委員依院長提名之人選選出七位委員組成之。由院長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審查
會議。院教評會教授級委員人數不足時,院長得提名院外教授級學者供院教評會推選,委員之專長應就三大領域(衛政、流病、環衛)保持均衡。
校外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本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二)委員會負責決定被提名者學術論著之校外審查委員名單。每位被提名者一律送三位校外審查委員審查。被提
名者之單位主管得提供校外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供審查委員參考。
(三)審查委員有出席被提名者升等演講會之義務,並應參考校外審查委員之意見及申請者之回應,針對被提名者
之著作個別提出具體之書面意見。
二、教學服務審查委員會
(一)由七位委員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審查會議,其餘六位委員由院教評會依院長提
名之人選選出。
院教評會教授級委員人數不足時,院長得提名院外教授級學者供院教評會推選,委員之專長應就三大領域(衛政、流病、環衛)保持均衡。校外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本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二)委員會委員需審查被提名者所提供之教學、服務資料,並得抽樣調查學生之意見,並與被提名者面談。
(三)審查委員有出席被提名者升等演講會之義務。
三、升等審查聯席會
(一)當兩個委員會評分確定後,由院長擇期召開二個委員會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
(二)會中由院長公佈被提名者之總分(研究總分與教學服務總分之和),並由兩個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報告被提名者之
書面評估意見草案,然後開放全體與會委員討論。
(三)經充分討論後,與會委員針對總分在初選標準(教授級八十分、副教授級七十八分、助理教授級七十六分)以
上者,進行第一輪投票,分推薦(2分)、勉于推薦(1分)和不推薦(0分)三種。依投票得分之順序決定向校
方推薦之順序。
(四)若第一輪投票後尚有可升等之名額,得就其餘之被提名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五)當推薦順序全部確定之後,聯席會再針對給被提名者之書面評估
意見(包含研究審查與教學服務審查)做最後定稿。
參、兼任教師
第九條 本院各系所為教學需要得聘請兼任教師。
第十條 兼任教師提聘等級之資格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同意以該等級向院提聘。
第十一條 向院提名時應檢送文件依第五條辦理,惟送審論文至多四篇,推薦信函免送。
第十二條 兼任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項目及通過標準。
應先將其著作(須為提聘日期前三年內出版者,主論文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交付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部定教師著作審查評定標準予以審查,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再提本院教評會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兼任教師兼任期間,其資格有所改變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程序提請聘任為高一等級之教師。
肆、附則
第十四條凡經本辦法審查通過者,需要提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始得報校。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四、公共衛生學院教師升等教學與服務項目審查細則(附件一.)
評鑑精神:
重質甚於重量
正確導引提陞本院的教學水準
教學計量部份(10)分
授課部分(8分)
以最近五年之授課為計分之依據,但期間如有出國、進修或借調者,可往前追溯至多一年,計分方法如下:
以T代表課程型式,由教師本人擔任一學期三分之二(含)以上之授課者,其T值為0.2。若一門課由兩位以上教師共同授課,將按實際授課時數所佔百分率計算。
以C代表課程之學分。
本項之總分=Tis Cis
上式中i代表課程,S代表學期。每學年最多以8學分課程計算。本項之總分以8分為滿分。
指導碩士、博士論文及大四校內實習(2分)
以最近五年所指導之學生為計分之依據。每學期指導一名研究生(只計算碩二、博三(含)以上)為0.1分,一名大四學生為0.03分。一名學生由二名教師共同指導者以一半分數計算。本項之總分以2分為滿分。
有關計量部分分數由申請人先行填送,經系所主管審核,再經審查委員會評定,若有異議時,應送回申請人確認。
教學計質部分(25分)
由升等審查委員會負責評分。評審包括下列三項,逐項評分。每項評分範圍為零分至一百分,普通分數為七十五分,審查
委員於升等會議充分討論後,各人以不具名方式評分,分數係以去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後的平均分計之。
教材準備(含教科書):其評審重點包括(1)教學目標、(2)授課大綱、(3)教材組織(連貫性、一致性、整合性)、(4)教材內容(充實、更新)。(9分)
學生評鑑:由3位審查委員負責搜集資料,以問卷及面談方式進行。授課部分的評審重點包括講授表達能力、學生收獲及課程要求之合理性;指導研究生的評審重點包括與學生討論時數、與學生溝通與互動以及學生論文品質。(8分)
身教:評審項目包括實際在校內從事教學/研究/服務時間、對待學生態度以及對教學與研究品質的要求與實踐。(8分)
教學綜合評分(5分)
由升等審查委員投票決定,獲總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5分,未達三分之二者為零分。
校內服務(7分)
由申請者於「歷年工作報告表」中,詳列最近五年參與系所、學院、學校行政事務,例如各級會議代表、各委員會委
員,學生服務隊指導老師、校內刊物編輯、導師、得獎記錄及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等工作,並說明具體貢獻。審查委員
按工作報告及升等會議充份討論後,各人以不具名方式評分。
評分範圍為零分至一百分。分數係以去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後的平均分計之。
校外服務(3分)
校外服務應以「與校內教學、研究、服務活動相關者」為限。由申請者於「歷年工作報告表」中詳列最近五年參與政
府機關或民間企業、學術公益團體之工作,例如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政府機關或民間學術公益團體邀請講授課程、學
會理監事或正副秘書長、學位論文考試委員、考選部襄試或典試委員及國科會、勞委會、環保署、衛生署研究計劃審
查委員等,並說明具體貢獻及其對學院發展的重要性。審查委員按申請人工作報告及升等會議充份討論後,各人以不
具名方式評分。評分範圍為零分至一百分,分數係以去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後的平均分計之。
升等審查委員會應對每一位申請者分別在教學及服務兩方面書寫具體評鑑。
評鑑精神:
注重研究「品質」甚於論文「數量」。
鼓勵本院同仁努力精進,追求卓越。
回饋、提陞國內學術刊物至國際水準。
尊重各領域特性之發展。
被提名升等教授者應具備之條件(基本原則)。
被提名者之研究在國際上有重要貢獻並被認知,具體表現為有相當數量之論文發表於為SCI或SSCI所登錄之期刊,或是擔任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之主要演講者。
被提名者之研究在國內相關領域中為領導者之一,穩定地接受學術贊助單位(如國科會等)之研究計劃,並獲有研究成果獎勵。
「研究項目」評分方式,分為歸類計分及審查計分,其中歸類計分佔40%,審查計分占60%。
歸類計分(20分):
歸類計分由三個要素組成,S=Σ(C×J×A)
論文性質評分(C)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特例報告 1分
綜合論著(Review)視內容給1-3分,由升等審查委員視「內容水準」而定。
刊登雜誌評分(J)如下:
(1)近五年內以SCI或SSCI各分域排名10%以內為7分;
排名11~40%國際學刊者,或三大教學分組各領域內專家列舉傑出之雜誌(每分組以5種為限),5分;
排名41~70%之國際期刊,3分;
其他國際期刊、臺灣醫學會雜誌(英文版)、國科會彙刊、中華公共衛生雜誌:2分,但中華公共衛生雜誌1997年以後接受者1.5分。其他國內外雜誌以具有正式編輯審查委員會及正式審查程序且經考評通過者以一分為原則。
若兩種學門排名不同,以較高者計分。
依上列方式計算而得之J值,若屬SSCI雜誌者,再加兩分。
書本著作包括學術專著與教科書(譯著與編著除外),由審查委員按上述四類等級計分。
作者排名之評分(A):
(1)第一作者 5分
(2)論文指導者或通訊作者 4分
(3)第二作者 3分
(4)第三作者 2分
(5)第四及其以後作者,但最多以四篇為限 1分
提名升等者,其學位論文在歸類計分不予採計。
1998年以後提名升等者必須至少有一篇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內學術期刊發表。
歸類計分各組標準為:
升教授組 500分為計分上限標準
升副教授組 300分為計分上限標準
升助理教授組 200分為計分上限標準
各系所依其特性可酌量增減其計分上限,但至多可減少50分,且每次調整上限時只可向上調整。
主論文可以已被接受之校稿(Galley proof)送審。送審論文包括主論文一至四篇及其他有助於評審參考之學術論著,至多十篇。
論文歸類計分以五年前的一月一日算起被接受的論文,惟主論文以升等申請本院收件截止日期前三年為限。
論文審查計分分成「論分計質」與「研究綜合評分」兩項,由研究審查委員會評定如下:
論文計質(25分)
針對每一位被提名者,主任委員指定相關領域之二位審查委員擔任主要評論員。
主任委員在接到外審意見,先將外審意見匿名後送交當事人供其回應。
主要評論員負責將三位外審之書面意見、所有審查委員之書面意見及被提名者之回應,擬出評論草案,作為全體審查委員討論之基礎。
每位審查委員在充分討論後,逐一對每位被提名人給予評分。取七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被提名者審查計分之得分。
研究綜合評分(5分)
由研究審查委員投票決定,獲總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5分,未達三分之二者為零分。
書面審查意見
在研究總分確定後,審查委員需對給予被提名者之書面審查意見之文字做最後定稿。
申請者可就其研究領域以五百字內做一概述,提供審查委員參考。
87.3.27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87.4.14本校第205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學院(下稱本院)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設教師升等審查委員會(下稱本會)辦理教師升等之審查。經本會審查通過之案件始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薦。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升等等級(含)以上之教師擔任,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兼會議主席。
第四條 教師升等著作之送審及各項審查作業程序,由院長邀請本院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資深專任教授若干人組成小
組辦理之。
第五條 教師升等評審程序另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第六條 本會對申請升等教師之投票與排序採下列方式:
一、先行使同意權,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者始成為升等候選人。
二、再就候選人行「頭尾截去」法投票,其方法為對每位候選人打十、九、八、七等分數,准許打同分,但必須滿足下列限制:
(1)候選人數若為二至四人,以人數決定級距並不得同分。例如三人則打十、九、八三個分數。
(2)五人以上則以四級距(十、九、八、七)打分數,若為五至八人,每一級距打同分者最多二人、最少一人;若為九至十二人,每一級距打同分者最多三人、最少二人,依此類推。
(3)每一候選人得分中,分數最高及最低百分之十的票略去不計,百分之十的算法以出席投票人總數之百分之十,四捨五入,最後依得分總和排定順序。
(4)若出現同分,則由本會當場決定排序方式。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7.12.19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12.29 本校第208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下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院專任(含不佔缺合聘)教師均應接受評估。
第三條助理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初聘之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年內由本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估,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二、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由本院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再評估,再評估不適任者,依第一款辦法辦理。
三、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通過(八十七年元月十日)前已聘之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辦理。
第四條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副教授及教授自本校評估準則通過後,至少每五年需由本院實施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不佔本院職缺者即停止合聘,佔本院職缺教師則報校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後者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估,再評估通過後,報校自次年起恢復晉薪。
凡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年滿六十歲且日後屆齡不擬申請延長服務者。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及本院認可者。
十五年內曾獲頒國科會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後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向本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五條本院教師評估及再評估由本院教師評估小組辦理。
本院教師評估小組由九名委員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本院教師推選本院免受評估教授八人擔任之。院長為小組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院教師評估小組應有委員七人(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評估項目及標準:
本院教師評估分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滿分為一百分, 最低評估通過標準為七十分,其中教學佔35%,研究佔50%,服務佔15%。各項目分別以滿分一百分評估,單項評估分數低於六十分時,視同總評不通過。評估內容如下:
教學:含教學時數、教學效果及其他教學有關事項。五年內曾獲教學優良獎者,給予基本分數八十
五分。
研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給予基本分數七十分:
佔本院職缺之專任教師平均每年主持一項以本院所屬單位為執行單位之研究計畫者。
教授及副教授五年內曾獲國科會甲種研究獎三次者,助理教授三年內獲該獎一次者。
SCI論文計點平均每年得三點者,或新聘教師平均每年得二點者。論文計點辦法另訂之。
本院教師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給予基本分數八十五分。
三、 服務:校內、外與教學及研究有關之服務工作情況,由評估期間內之系主任(所長)辦理初評。
第七條教師評估及再評估每年辦理一次,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作業後報校備查。接受評估教師應於規定期限之前向
院提出歷年教學、研究、服務之詳細資料。
第八條 本院佔缺(含合聘)之專任研究人員之評估,比照本辦法辦理。研究人員之各評估項目所佔百分比為:研究佔70%
,教學及服務合佔30%。
第九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院長依院務會議授權召集各系所主管討論通過報校,並提七十九學年度第
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報告。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八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十七日第二o六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八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並報奉八十八年三月十八
日本校第二o九六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辦法名稱為「國立台灣
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之。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依左列方式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組成之,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一﹑當然委員﹕由院長、各系主任、所長擔任之。
二﹑推選委員﹕系所合一之系每系二人,獨立系或獨立所每系或所一人。由各系所在本校支薪之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推選在本校支薪之專任教授擔任之。
當然委員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推選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或再行推選人員遞補﹐遞補委員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遞補委員產生方式由各系所自行決定之。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新教評會尚未組織完成前,仍由原教評會委員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評會之權責如左﹕
評審本院專、兼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聘期,並向校方提出聘任推薦。
評審本院專、兼任教師(研究人員)之升等資格,並向校方提出升等推薦。
評審本院專、兼任教師(研究人員)之不續聘﹑停聘﹑解聘案件﹐並向校方提出各該評審決議﹐建請核辦。
評審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案件,並向校方提請審議。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當然委員或受其委託出席者﹐如係副教授﹐不得參與教授資格審查﹐且不計入教授資格案之開會人數﹐但必要時得為說明。
教評會之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臨時會於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舉行之﹕
召集人認為必要時。
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
教評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但不續聘、停聘、
解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通過之決議。
當然委員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出席,無職務代理人或職務代理因故未克出席時,得委託同系所專任教授
出席,無專任教授可資委託或專任教授均無法代行時,始得委託專任副教授出席。受託代理人僅能代理一人。
各系所應推選同系所專任教授二人為委員之候補委員,以備推選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依序代理出席。受託代理人僅能代理一人。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害相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教評會表決﹐除新聘案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但經出席評審委員全體同意﹐得依其他方式表決。
各系所新聘案﹐委員若有反對意見﹐應經無記名投票表決﹔否則即照案通過。
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由院務會議另行訂定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於次一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報告通過全文。
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及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全文,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
實施。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廿七日第二o六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八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並報奉八十八年三月十六
日本校第二o九六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細則名稱為「國立台灣
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
第一條(法源)
本細則依據本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各系所升等教師推薦提名)
各系所推薦之升等教師由各該系所主任、所長(包括兼代系主任、兼代所長,以下同)依院規定日期前向本院提名。
各系所推薦升等教師之人選,由各系所自行決定。
第三條(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名額)
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每級以一名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二名。推薦二名時應排優先順序;未排優先順序者由教評會以決議排定,該系所不得異議。
前項所稱推薦名額不含以學位辦理升等(改聘)者在內。
第四條(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附之文件)
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升等審查前三年內完成並已出版之代表著作一種,及著作審查竟見表二份,如曾送第三人審查者並應將該著
作審查竟見表併送教評會。審查人僅得至多一人為本校專任教師。
升等著作之主要論點不得與學位論文重覆,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將其學位論文併送本會參考。
二、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但中小學之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筆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
三、系所升等審查會議表決票數。
四、申請人對其教學績效與服務成果之書面說明。
五、申請人過去五年之著作目錄,依評審論文、會議論文、專書、研究報告、其他等項分別排列。
六、公務人員履歷表。
七、現職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八、現職教師歷年聘書影本一份。
九、系所推薦教師升等名冊。
十、以學位辦理升等(改聘)者,學位證書影本。
著作已為期刊接受刊登者,視為已出版,但需檢具證明。
第五條(送審及退還)
各系所推薦人選經本院人事組初審符合升等資格者,應即簽經院長複核並依第七條之規定委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其著作。
不合升等資格者應由院長召開教評會再行審議後始得退回其申請案。
第六條(申請人著作之公開陳列)
申請人之升等代表作及近五年已出版之參考著作,應於教評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第七條(著作審查)
教評會辦理升等著作之評審,應由各系主任所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人選,經院長遴選二人委請審查,必要時院長得請各系主任所長再推薦其他人選。
推薦審查人選之人數為應委請審查人數之二倍以上。
審查成績以二人均評定及格者為及格。
第八條(審查不及格之處理)
前條審查成績以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若經一人評定及格,一人評定不及格,平均及格時則應再送第三人審查。平均不
及格時除分數差距二十分以上應送第三人審查外,為不及格。若第三人審定為及格,即為及格。
評定之著作審查竟見表均須遮去審查人姓名,重新繕印後始提會審議及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之說明)
院長於著作審查完畢推薦投票前,應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文到七日內檢具理由
說明。
第十條(推薦投票之判斷標準)
教評會委員應就申請人之教學、服務及研究成果等三項分別予以評分;上列三項分配分數如左表,但其總分最高不得超過九十分,最低不得低於五十分;評分時如所評分數有一項分項配分超出或不足規定之分數者,則對該申請人之評分為廢票,其評分者之平均人數應扣除廢票票數。
擬升級別 | 項目及配分 | |||
教學 | 研究 | 服務 | ||
教 授 | 二0 | 六0 | 二0 | |
副 教 授 | 三0 | 五0 | 二0 | |
助 理 教 授 | 三0 | 五0 | 二0 |
分數評定並經投票後,教評會應先排除最高與最低評分各一個後,予以平均。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止,第三位以後(含第三位)小數點不計入,亦不四捨五入。
教學、研究、服務之總分如與分項細分不合時,以細分為準。
教評會委員之評分以記名為之,自行彌封,除申訴委員會開會決議外,不得折封閱覽。
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評分及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之。
第十一條(升等推薦)
教評會為升等推薦時,應就各系所推薦經本院著作送審及格之所有申請人同時予以評分,以前條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者,分兩階段決定推薦升等。
第一階段就各系所推薦第一優先者按分數高低依序決定升等,尚有餘額時,方始進行第二階段推薦;第二階段則就第
一階段未通過者加上各系所推薦之第二優先者,按分數高低依序決定升等推薦人選;兩階段推薦後尚有餘額時,則以
不足額推薦。
前項決定推薦升等人選,如有分數相同時,同系所者以該系所所排第一優先者通過;非同系所者則以所得票數高者通
過。分數相同者如超出升等名額得再行投票。前項兩種投票均應採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申訴)
升等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申請人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重新申請升等代表作之限制)
申請升等教師之代表作於院評審不及格者,不得再提為升等申請之代表作。
第十四條(過渡條款)
本細則施行前,已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但尚未通過教育部教師升等審查者,應準用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升等
審查。
第十五條(解釋)
本細則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時,由教評會補充解釋之,並提下次院務會議報告。
第十六條(生效)
本細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於次一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二一三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本學院教師之升等評審等事宜,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暨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師升等指講師升等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及副教授升等教授。
第三條 各系(所)應於本學院規定辦理教師升等作業期間,備齊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升等資料,向本學院提出升等人選之推薦。
第四條 各系(所)向本學院推薦升等人選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升等審查之前三年內已完成並出版之代表著作一種,及著作審查意見表二份;如曾送第三人審查者,並應將該審查意見表併送本學院教評會。審查人僅得至多一人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但中小學之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筆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
三、各系(所)之升等審查會議表決票數。
四、教學績效及服務成果之說明或有關資料。
第五條 各系(所)擬推薦升等為助理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三篇,或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書一本;並應指定其中之一為升等代表著作。
第六條 各系(所)擬推薦升等為副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四篇,或學術研究專書一本及學術期刊論文一篇;並應指定其中之一為升等代表著作。
第七條 各系(所)擬推薦升等為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五篇,或學術研究專書一本及學術期刊論文二篇;並應指定其中之一為升等代表著作。
第八條 推薦升等人選之代表著作須為三年內已出版之著作,並應由有審稿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或出版者出版。已接受而即將出版者視為已出版,但須檢具證明。
推薦升等人選所提交之學術期刊論文,至少應有一篇刊載於台大法學論叢。
第九條 各系(所)推薦人選經初審符合升等資格者,應即簽請院長覆核,並依本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委託專家學者審查其著作。不合升等資格者應由院長召開院教評會再行審議後,始得退回其申請案。
第十條院長於接獲各系(所)之升等推薦後,應於召開院教評會之前,將系方推薦升等人選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於院辦公室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第十一條 院教評會辦理升等著作之評審.,應分別就學系推薦人選建議審查委員三人,並以其中一人為候補,由院長洽聘,就升等推薦人選之著作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應不具本校專任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前條審查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若二位審查人之評審成績相差十五分以上者,應送候補審查委員重審。
第十三條 審查人之評審表送回本學院後,應隱匿審查人姓名,並將評審意見及分數重新打字繕印後,提交院教評會審議並送交升等推薦人選。
升等申請人若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文到後七日內針對評審意見提出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院教評會委員應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分別予以評分,各項分配分數如左表,但其總分最高不得超過九十分,最低不得低於五十分;評分時如所評分數有一項分項配分超出或不足規定之分數者,則對該申請人之評分為廢票,其評分者之平均人數應扣除廢票票數。
升 等 級 別 | 項 目 分 配 | |||
研 究 | 教 學 | 服 務 | ||
教 授 | 六0 | 二0 | 二0 | |
副 教 授 | 五0 | 三0 | 二0 | |
助 理 教 授 | 五0 | 三0 | 二0 |
分數評定並經投票後,教評會應先排除最高與最低有效評分各一個後,予以平均。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止,第三位以後(含第三位)小數點不計入,亦不四捨五入。
研究、教學及服務之總分如與分項細分不合時,以細分為準。
院教評會委員之評分以記名為之,並由委員自行彌封備查。
第十五條 院教評會為升等推薦時,應就法律學系推薦經本院著作送審及格之所有申請人同時予以評分,以前條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者,依分數高低決定推薦。
前項決定推薦升等人選,如有分數相同時,以無記名投票決定推薦順序。
第十六條 院教評會就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之決定,應以書面具體敘明理由通知升等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之代表作若於本學院評審為不及格者,不得再提為升等申請之代表作。
第十九條 本細則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時,由院教評會補充解釋之,並提交下次院務會議報告。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212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本處教師之升等審查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處各學程中心教師之升等,須經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向本處推薦,經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校推薦。
第三條本處教師評審委員須就升等申請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績加以審查,分項評分時,教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研究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其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所附評分表辦理。
第四條教學、研究、服務三項成績之總分最高定為一百分。
第五條委員評分以無記名方式為之,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及格,並視為同意票;未滿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並視為不同意票。
第六條委員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第七條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總分達七十分(含)以上同意者,由本處向學校提出升等推薦。
推薦順位排序以同意票票數多寡決定之,同票時以申請人所獲分數之總平均高低決定其優先推薦之順序。
第八條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報告。
申請升等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升等獲通過推薦之教師須填具本校升等各項資料,以便向學校推薦;未獲通過推薦之教師如擬提出申覆,得於接獲本處通知後二週內檢具詳細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覆,教務長接獲申覆書應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必要時得召開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之。
第十條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準則經本處學程諮議委員會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212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本中心專任及兼任教師之升等評審等事宜,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育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教師升等指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及副教授升等為教授。
第三條本中心教師合於下列基本條件者,得申請升等:
(一)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講師滿三年以上者。
2.具博士學位者。
(二)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四年以上者。
(三)副教授升等為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教學或專門職務滿八年以上者。
大學法公布施行後,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前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資歷,方可提出升等為教授。
第四條本要點第三條所定之年資,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研究工作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三)教師擔任現職期間經核准於國內外研究進修者,留職留薪部分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留職停薪部份則不予採計,但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惟借調期間不得提出升等。
第五條擬提升等為教授者,應於近五年內至少發表五篇(種)著作(其中至少有一篇刊登在SCI或SSCI 所列之期刊),包括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經匿名審查之國內外學術刊物之論文,或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著,且升等為副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不得包括在內。代表著作須為三年內發表之著作。
第六條擬提升等為副教授者,應於近五年內至少發表四篇(種)著作(其中至少有一篇刊登在SCI或SSCI 所列之期刊),包括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經匿名審查之國內外學術刊物之論文,或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著,且升等為助理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不得包括在內。代表著作須為三年內發表之著作。
第七條擬提升等為助理教授者,應於近五年內至少發表三篇(種)著作(其中至少有一篇刊登在SCI或SSCI 所列之期刊),包括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經匿名審查之國內外學術刊物之論文,或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著。代表著作須為三年內發表之著作。
第八條升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著作所需之篇(種)數得不受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限制:
(一)近五年內曾獲國科會傑出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基金會傑出人才獎或教育部學術獎。
(二)近五年有三篇著作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 或SSCI所列之期刊。但擬升等為教授者,此三篇著作不得為升等為副教授時所提列之著作。
第九條本中心專任及兼任教師之升等,由申請人檢具以下有關資料及著作,於規定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並由主任召集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升等評審事宜。
(一)代表著作一篇三份。
(二)參考著作每篇三份。
(三)著作目錄三份及磁片一份。
(四)申請人歷年教學、研究及服務成果各三份。
(五)本校提請升等教師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於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一份(論文若合著者應繳合著證明書一份)。
(六)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七)現職聘書影本或服務證明書正本一份。
(八)最高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教師則送護照(基本資料部分)影本一份。
(十)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第十條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予以評審,分項評分後加計總分,分項評分時,教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研究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其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所附評分表辦理。
教學、研究、服務三項成績之總分最高為一百分。評定總分不滿七十分者,不予推薦升等。
第十一條申請升等時研究成績之評定,其學術著作應由本中心主任及教評會推薦二位委員送本中心以外專家至少三人審查,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以審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審查成績及格者為及格,不及格不予推薦升等。
第十二條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開會前應詳閱升等申請人之資料,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第十三條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十四條升等申請人獲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者,由本中心向教務處提出升等推薦。申請升等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升等未獲通過推薦之教師如擬提出申覆,得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二週內檢具詳細理由向本中心提出申覆,本中心主任於接獲申覆書後,召開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之。
第十六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務處學程諮議委員會通過,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十八年一月廿一日第三十五次共同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第二0九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審查細則。
第二條體育室教師升等之資格條件須符合教育部及本校之相關規定。
第三條體育室推薦之升等教師,應依校及本會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前,備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四條升等評審作業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教評會就升等申請人之著作進行送審工作。第二階段為升等會議,升等申請人應列席報告或說明。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教師之升等評審應包括教學、服務、研究三項,三項之分配比例如下表。教評會委員票決時應依前述比例評分,總分七十(含)分以上為及格,並視為同意票,未滿七十分者視為不同意票,順位排序以同意票票數多寡決定之。同票時以申請人所獲分數之總平均高低決定之。
擬升等級別 | 教授 |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
項目及比例 | 教學 | 20% | 25% | 25% | ||
服務 | 20% | 25% | 25% | |||
研究 | 60% | 50% | 50% |
第六條辦理教師升等事宜,升等代表作及近五已出版之參考著作,應於教評會審查前公開展示一週以上。
第七條委員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第八條未獲同意通過之案件,除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第九條經本會同意升等候選人之教師,經校教評會不通過時,必須重新申請。
第十條本審查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審查細則經本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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