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標準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訂定(100.06.29)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0.09.0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1.06.27)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1.09.11)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2.01.2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3.06.2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4.07.28)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5.11.0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7.04.17)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08.04.18)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111.01.11)
依本校「教師資格評審辦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校得以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為計算單位,由教師員額會議依各學院、中心各等級教師人數、招生核定註冊率、校務貢獻度等情形,核定每學年各學院、中心教師升等員額。
前項教師升等員額第一、二學期合併計算,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核定員額處理,致升等人數超過規定時,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本校教師升等得依本法第四條擇一類別升等,每一等級升等類別不受上一等級升等限制,各類別升等申請應達成「基本門檻」與「整體成就要求」,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基本門檻:
一、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刊登於Scopus資料庫論文達3篇。
二、近一次教師評鑑教學績效校核定成績須達150點。
三、近3年產學合作計畫金額總計達15萬元。
以藝術作品類別升等之教師,得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下列任一條件採認前項第1款:
個人入選(入圍)或獲得藝術與設計類直轄市級以上競賽獎項1次。
舉辦個人B級以上展覽1次。
以計畫主持人身分獲得中央部會機關(構)、直轄市政府或政府捐助成立的藝術與文化類財團法人機構之補助計畫1次;採計為本款之計畫案不得同時列計為前項第3款之計畫金額。
教師選擇「學術研究升等」、「技術應用升等」,依代表作領域之不同予以分類,擇以「理、工、醫、農」、「商」、「教育」、「文、法」、「藝術」五種領域計算。
一、「學術研究升等」整體成就要求點數及論文篇數標準如下,配分詳如附表1,其中學術研究點數應佔達成點數80%以上: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領域
項目
理、工、醫、
農達成點數
120
105
90
論文篇數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3篇
2.前25%及前50%各2篇
3.前25% 1篇及前50% 4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期刊2篇
2.前25% 1篇及前50% 2篇
3.前50% 4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前50%至少2篇
商
達成點數
105
90
75
論文篇數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3篇
2.前25%及前50%各2篇
3.前25% 1篇及前50% 4篇
4.前50% 6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期刊2篇
2.前25% 1篇及前50% 2篇
3.前50% 4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前50%至少2篇
教育
達成點數
105
90
75
論文篇數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3篇
2.前25%及前50%各2篇
3.前25% 1篇及前50% 4篇
4.前50% 6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期刊2篇
2.前25% 1篇及前50% 2篇
3.前50% 4篇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前50%至少2篇
文、法
達成點數
85
70
60
論文篇數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5篇或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2篇
2.前25% 1篇及50% 2篇
3.前50% 4篇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3篇或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1篇
2.前50% 2篇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2篇或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前50%期刊至少1篇
藝術
達成點數
85
70
60
論文篇數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5篇或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2篇
2.前25% 1篇及50% 2篇
3.前50% 4篇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3篇或Scopus資料庫期刊論文SJR排名符合以下ㄧ項:
1.前25% 1篇
2.前50% 2篇
發表於TSSCI、THCI核心期刊2篇或Scopus資料庫SJR排名前50%期刊至少1篇
二、「技術應用」升等整體成就要求點數標準如下,配分詳如附表2,其中產學研究點數應佔達成點數80%以上: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領域
理、工、醫、農
130
110
85
文、法
85
75
60
教育
商
藝術
「教學實務研究升等」、「教學實務成果升等」者,教學實務門檻如下:
一、近一次教師評鑑教學績效校核定成績須達200點以上。
二、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送審前5年內曾獲得本校教學傑出獎或教學優良獎者。
符合教學實務門檻,以「教學實務研究升等」者,其代表作必須為教學相關研究論文,整體成就要求點數及論文篇數比照第五條第1款「學術研究升等」之規定,配分詳如附表3。
符合教學實務門檻,以「教學實務成果升等」者,整體成就要求點數標準如下,配分詳如附表4: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達成點數
105
85
65
「藝術作品升等」整體成就要求點數及展演或獲獎次數標準如下,配分詳如附表5: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領域
項目
美術
達成點數
105
85
65
展演或得獎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前三名得獎1次以上。
․獲國家級競賽前三名2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至少2個不同單位主辦)參展3次以上。
․公開個展3次以上(1次以上A級展演空間)。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優選或佳作得獎1次以上。
․獲國家級競賽前三名1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至少2個不同單位主辦)參展2次以上。
․公開個展2次以上(1次以上A級展演空間)。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入圍得獎1次以上。
․獲國內競賽得獎優選或佳作得獎1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參展1次以上。
․公開個展1次以上(含B級以上展演空間)。
電影
達成點數
105
85
65
作品數
長、短片合計不得少於80分鐘或3本長片劇本或短片6部
設計
達成點數
105
85
65
展演或得獎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前三名得獎1次以上。
․獲國家級競賽前三名2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至少2個不同單位主辦)參展3次以上。
․設計作品(含環境空間設計、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多媒體設計與時尚設計等5類)校外公開展出2次以上(至少為B級空間)。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優選或佳作得獎1次以上。
․獲國家級競賽前三名1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至少2個不同單位主辦)參展2次以上。
․設計作品(含環境空間設計、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多媒體設計與時尚設計等5類)校外公開展出1次以上(至少為B級空間)。
擇以下一項:
․獲得國際競賽入圍得獎1次以上。
․獲國內競賽優選或佳作得獎1次以上
․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參展1次以上。
․設計作品(含環境空間設計、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多媒體設計與時尚設計等5類)公開展出1次以上。
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
達成點數
105
85
65
展演或得獎
A級展演場地演出1場。
B級展演場地演出2場。
C級展演場地演出3場。
「體育成就證明升等」整體成就要求點數及競賽獲獎次數標準如下,配分詳如附表6: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達成點數
65
60
55
成就或
得獎本人或指導他人獲國際性綜合運動會競賽得獎1次(含)以上及獲國內級競賽前三名2次(含)以上。
本人或指導他人獲得國際性綜合運動會競賽得獎1次(含)以上或獲國內級競賽前三名2次(含)以上。
本人或指導他人獲國內級競賽前三名1次(含)以上。
基本門檻及整體成就要求由送審教師自評後,依程序提送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核,未達申請標準者,應不予受理。
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
術研究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 | 點數/單位 | 採計 | |||
學術研究 | 期刊 |
| 40 點/篇 | - | ||
| 25點/篇 | - | ||||
| 15點/篇 | - | ||||
| 10點/篇 | - | ||||
| 5點/篇 | 30點 | ||||
專書 | 學術專書(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20 點/本 | 40點 | |||
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20點 | ||||
計畫 |
| 15點/案 | 45點 | |||
產學研究 | 教育部及其他政府 | 機構或民營機構之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計畫金額累計達15萬元始採計3點, | 3點起計, 1點/每增25萬元 | 20點 |
本項(非科技部)計畫有管理費者,管理費累計超過5萬元者,依照每5萬元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5萬元 | - | ||||
專利 | 發明專利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 | 5 點/件 | 10點 | ||||
技術移轉 | 技轉金累計超過(含)新台幣5萬元者,依照每5萬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最高20點 | 1點/每5萬 | 20點 | |||
競賽 | 送審教師本人取得重要國際性競賽獲獎 (參賽隊伍10國以上,與所屬單位專業屬性相關者方得計分) | 20 點/冠軍 | - | |||
15 點/亞軍 | - | |||||
10 點/季軍 | - | |||||
5點/前三名外之獎項 | - | |||||
採計項目定義: | ||||||
․期刊論文、專書: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之計畫(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專利: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專利並與送審專業相關,所有權為本校,認定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請檢附專利證明(並附貢獻說明書及專利申請利益分配切結書)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分數計分,不得分為兩次計分。 3.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
技
術應用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 | 點數/單位 | 採計 | |||
學術研究 | 期刊論文 |
| 40 點/篇 | - | ||
| 25點/篇 | - | ||||
| 15點/篇 | - | ||||
| 10點/篇 | - | ||||
| 5點/篇 | 30點 | ||||
專書 | 學術專書(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20 點/本 | 40點 | |||
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20點 | ||||
產學研究 | 科技部 |
| 15點/案 | - | ||
教育部及其他政府 | 機構或民營機構之 |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計畫金額累計達300萬元始採計15點, | 15點起計, 1點/每增50萬元 | - | |
本項(非科技部)計畫有管理費者,管理費累計超過10萬元者,依照每10萬元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10萬元 | - | ||||
專利 | 發明專利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 | 5 點/件 | 10點 | ||||
技術移轉 | 技轉金累計超過(含)新台幣5萬元者,依照每5萬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5萬元 | - | |||
競賽 | 送審教師本人取得國際性重要競賽獲獎 (參賽隊伍10國以上,與所屬單位專業屬性相關者方得計分) | 20 點/冠軍 | - | |||
15 點/亞軍 | - | |||||
10 點/季軍 | - | |||||
5點/前三名外之其他獎項 | - | |||||
採計項目定義: | ||||||
․期刊論文、專書: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之計畫(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專利: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專利並與送審專業相關,所有權為本校,認定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請檢附專利證明(並附貢獻說明書及專利申請利益分配切結書)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分數計分,不得分為兩次計分。 3.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
教
學實務研究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 | 點數/單位 | 採計 | |||
學術研究 | 期刊論文 |
| 40 點/篇 | - | ||
| 25點/篇 | - | ||||
| 15點/篇 | - | ||||
| 10點/篇 | - | ||||
| 5點/篇 | 30點 | ||||
發表教學相關論文於Scopus資料庫期刊 | 20點/篇 | - | ||||
專書 | 學術專書(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20 點/本 | 40點 | |||
出版具審查機制之教學專書(含教科書) | 15 點/本 | - | ||||
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20點 | ||||
計畫 |
| 15 點/案 | - | |||
科技部研究計畫(多年期計畫逐年採計) | 15 點/案 | 45點 | ||||
產學研究 | 教育部)非教學計劃(及 | 其他政府機構或民營機 | 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計畫總金額累計達15萬元始採計3點, | 3點起計, 1點/每25萬元 | 20點 |
本項(非科技部)計畫有管理費者,管理費累計超過5萬元者,依照每5萬元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5萬元 | - | ||||
技術移轉 | 技轉金累計超過(含)新台幣5萬元者,依照每5萬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最高20點 | 1點/每5萬 | 20點 | |||
競賽 | 送審教師本人取得重要國際性競賽獲獎 (參賽隊伍10國以上,與所屬單位專業屬性相關者方得計分) | 20 點/冠軍 | - | |||
15 點/亞軍 | - | |||||
10 點/季軍 | - | |||||
5點/前三名外之其他獎項 | - | |||||
教學實務成果 | 輔導學生參與國際性專業競賽: 參賽隊伍10國以上,或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列競賽。(每組/每件作品以一位指導老師為限) | 20 點/冠軍 | 40點 | |||
17 點/亞軍 | ||||||
15 點/季軍 | ||||||
10點/前三名外之其他獎項 | ||||||
輔導學生參與全國性專業競賽: 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區(含新竹以北及馬祖)、中區(含苗栗以南、雲林以北及南投)、南區(含嘉義以南、金門及澎湖)及東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其中3個區域以上,且參賽須達3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之競賽。(每組/每件作品以一位指導老師為限) | 15 點/冠軍 | |||||
12 點/亞軍 | ||||||
10 點/季軍 | ||||||
5點/前三名外之其他獎項 | ||||||
教授課程或教材通過教育部審核認證且上線 | 20點/門 | - | ||||
教授課程通過台灣通識優質課程認證 | 20點/門 | - | ||||
以本校名義獲得磨課師課程成果報告 | 10點/門; 教育部審核通過且上線*1.5 | - | ||||
獲本校課程教材/講義/教具/媒體的編撰製作獎項 | 2點/件 | - | ||||
發明專利-與教學相關之教材、教具等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與教學相關之教材、教具等 | 5 點/件 | 10點 | ||||
採計項目定義: | ||||||
․期刊論文、專書: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之計畫(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教學實務成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教學實務成果。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分數計分,不得分為兩次計分。 3.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5.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或政府級相關教學優良獎勵者,每次可認列1篇Scopus資料庫之論文,等級同SJR排名前50%(10點),但不可折抵升等基本門檻。 6.曾獲本校教學優良者,每次可認列1篇Scopus資料庫之論文,等級同SJR排名前75%(5點),但不可折抵升等基本門檻。 |
教
學實務成果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 | 點數/單位 | 採計 |
學術研究 |
| 15點/篇 | 30點 |
| 10點/篇 | ||
學術專書(原著)、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
發表教學相關論文於Scopus資料庫期刊、出版具審查機制之教學專書(含教科書) | 20點/篇(本) | - | |
產學研究 | 科技部研究計畫(多年期計畫逐年採計) | 15 點/案 | 20點 |
獲政府機關計畫(含教育部非教學計畫)或民間機構簽約計畫(每案至少20萬元(含)以上始得採計) | 5 點/案 | ||
| 15 點/案 | 無限制 | |
教學成果 | 輔導學生參與國際性專業競賽: 參賽隊伍10國以上,或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一覽表所列競賽。(每組/每件作品以一位指導老師為限) | 20 點/冠軍 | 40點 |
17 點/亞軍 | |||
15 點/季軍 | |||
10點/前三名外之其他獎項 | |||
輔導學生參與全國性專業競賽: 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區(含新竹以北及馬祖)、中區(含苗栗以南、雲林以北及南投)、南區(含嘉義以南、金門及澎湖)及東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其中3個區域以上,且參賽須達3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之競賽。(每組/每件作品以一位指導老師為限) | 15 點/冠軍 | ||
12 點/亞軍 | |||
10 點/季軍 | |||
5點/前三名外之獎項 | |||
教授課程或教材通過教育部審核認證且上線 | 20點/門 | - | |
教授課程通過台灣通識優質課程認證 | 20點/門 | - | |
以本校名義獲得磨課師課程成果報告 | 10點/門; 教育部審核通過且上線*1.5 | - | |
獲本校教學傑出獎 | 10點/次 | - | |
獲本校教學優良獎 | 5點/次 | - | |
獲本校課程教材/講義/教具/媒體的編撰製作獎項 | 2點/件 | - | |
發明專利-與教學相關之教材、教具等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與教學相關之教材、教具等 | 5 點/件 | 10點 | |
採計項目定義: | |||
․期刊論文、專書: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之計畫(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教學實務成果: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教學實務成果。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分數計分,不得分為兩次計分。 3.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
藝
術作品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空間分級 | 點數/單位 | 採計 |
學術研究 |
| 15點/篇 | - |
| 10 點/篇 | ||
學術專書(原著)、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
產學研究 |
| 15 點/案 | - |
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關研究計畫或民間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金額累計達15萬元始採計3點, | 3點起計, 1點/每增25萬元 | ||
本項(非科技部)計畫有管理費者,管理費累計超過5萬元者,依照每5萬元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5萬元 | ||
發明專利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 | 5 點/件 | 10點 | |
美術、設計、 電影 | A級展演空間/國際性競賽前三名、優選、佳作 | 80點/次 | - |
國際性競賽入選(入圍)/獲邀國際年度專業展覽 | 70點/次 | - | |
B級展演空間/國家級競賽前三名、優選、佳作 | 50點/次 | - | |
國家級競賽入選(入圍) | 40點/次 | - | |
直轄市級競賽前三名、優選、佳作 | 30點/次 | - | |
C級展演空間/直轄市級競賽入選(入圍) | 20點/次 | - | |
長片60點/片、短片10點/片 | |||
採計項目定義: | |||
․學術研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之計畫,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專利: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專利並與送審專業相關,所有權為本校,認定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請檢附專利證明(並附貢獻說明書及專利申請利益分配切結書)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展演空間:國家級展演場館係中央部會所屬展演場所,或具嚴謹審核水準之都會型美術館;分級中受邀之個展或聯展,需再檢附邀請函。 (1)A級:a.作品獲選參加評審制國際展覽,或刊登出版於審查制專業國際刊物年鑑。 b.作品於國外專門展演場館中心展出,且個人展出作品6件(含)以上。 c.於國內中央部會或直轄市所屬審查制展演場館中心展出,且個人展出作品6件(含)以上。 d.於縣市政府所屬審查制展演場館中心舉辦個展,且展出作品20件(含)以上。 e.完成置於公共空間,並面向公眾開放之公共藝術作品,且製作金額達100萬/件。 (2)B級:a.作品獲選參加全國徵件之評審制展覽,或刊登出版於國內審查制THCI等專業刊物年鑑。 b.作品於國外專門展演場館中心參展,個人展出作品5件(含)以下。 c.於國內中央部會或直轄市所屬審查制展演場館中心參展,個人展出作品5件(含)以下。 d.於縣市政府所屬審查制展演場館中心展出,且個人展出作品6件(含)以上。 e.於審查制之政府文化機構所屬文創園區,或補助之民間展演場館中心舉辦個展,且展出作品達20件(含)以上。 f.完成置於公共空間,並面向公眾開放之公共藝術作品,且製作金額達50萬/件。 (3)C級:a.於縣市政府所屬審查制展演場館中心參展,個人展出作品5件(含)以下。 b.於審查制政府文化機構所屬文創園區,或補助之民間展演場館中心展出,且個人展出作品6件(含)以上。 c.於鄉鎮市區展演場所、政府機關附設展演場所、國內外大學院校展演場館中心展出,且個人展出作品6件(含)以上。 d.於學校、私人藝文展覽場所舉辦個展,且展出作品達20件(含)以上。 e.完成置於公共空間,並面向公眾開放之公共藝術作品,製作金額未達50萬/件。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 3.作品展演或發表必須公開以本校教師為名義。 4.審查制意指該機構有外聘專家委員之審查制度;具審查制之展演館、展覽與出版品,需檢附展覽申請或投稿徵件審查辦法。 5.作品件數與尺寸規模說明: (1)印刷輸出之平面作品,每件尺寸需四開38*50cm(含)以上;每張畫面相同度超過70%的系列作品採計為1件。 (2)手工繪製之平面原稿畫作,尺寸八開25*38cm (含)以上採計1件;未滿八開25*38cm 採計0.5件;對開50*76cm(含)以上採計2件。 (3)立體作品以50cm立方為單位,尺寸小於50cm立方採計為一件;大於50cm立方(含)採計2件; 100 cm立方(含)以上採計3件。 (4)動畫作品以30秒長度為單位,影片播放長度每30秒採計為一件。 6.各級發表展演須檢附展出活動紀錄證明;並列舉符合件數規定的展出作品資料清單,包含圖片、尺寸與標題等。 7.公共藝術作品須檢附承製合約,內附金額與形式說明,以及成品照片。 8.作品不得重複列舉於不同展演場次。 |
體
育成就升等
整體成就配分表
類別 | 項目 | 點數/單位 | 採計 | |||||||||
學術研究 |
| 15點/篇 | - | |||||||||
| 10點/篇 | |||||||||||
學術專書(原著)、學術專書篇章(原著),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並附有審查證明 | 10 點/篇 | |||||||||||
發表教學相關論文於Scopus資料庫之期刊、 | 15 點/篇 | |||||||||||
產學研究 |
| 15 點/案 | - | |||||||||
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關研究計畫或民間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金額累計達15萬元始採計3點, | 3點起計, 1點/每增25萬元 | |||||||||||
本項(非科技部)計畫有管理費者,管理費累計超過5萬元者,依照每5萬元增加1點比例增計點數 | 1點/每5萬元 | |||||||||||
專利 | 發明專利 | 20 點/件 | - | |||||||||
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 | 5 點/件 | 10點 | ||||||||||
獲獎名次 競賽類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國際性綜合運動會 | 奧運會 | 1050 | 650 | 450 | 250 | 150 | 100 | 80 | 70 | |||
亞運會 | 330 | 200 | 130 | 80 | 60 | 50 | 45 | 40 | ||||
東亞運 | 70 | 50 | 30 | 20 | 15 | 10 | 5 | |||||
世界錦標賽 | 330 | 200 | 130 | 80 | 60 | 50 | 45 | 40 | ||||
亞洲錦標賽 | 一年以上一次 | 70 | 50 | 30 | ||||||||
世界大學運動會 | 二年一次 | 200 | 100 | 50 | ||||||||
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 二年一次 | 60 | 40 | 20 | ||||||||
國內 | 全國運動會 | 二年一次 | 10 | 8 | 6 | |||||||
全國大專運動會(大專盃) | 一年一次 | 10 | 8 | 6 | ||||||||
採計項目定義: | ||||||||||||
․期刊論文、專書: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學術研究成果,以發表當時之排名採計點數。 ․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計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或已結案之計畫(計畫執行完成、經費核銷完畢、結案報告繳交),經研發處或產合處認列,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之科技部研究計畫、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或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實績之認定為實收金額(不含明確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之主持部分)。 ․專利: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專利並與送審專業相關,所有權為本校,認定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請檢附專利證明(並附貢獻說明書及專利申請利益分配切結書)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 ||||||||||||
備註: | ||||||||||||
1.上表所列各項研究均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簽署始得認列,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完成,其研究成果積點採計如下:送審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計畫主持人)採計100%,第二作者(或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70%、第三作者30%、第四作者20%、第五作者10%計點,其餘順位作者不予採計。 2.同一發明獲多國(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分數計分,不得分為兩次計分。 3.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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