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著作評分表
民國91年8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09月0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序號 | 著作(計畫)名稱 | 出版時間 (年月) | 期刊名稱/出處 | 頁/卷/期 | 附有審查證明 | 是否合著 | 送審人 自評得分 | 院 級 審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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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
※依本院教師聘任升等作業要點規定:
四、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先依所屬系(所、學程)訂定之評分標準及本院相關規定,
系(所、學程)教評會初核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擬申請升等生
效日前五年內之代表著作及七年內之參考著作。合於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者,始
得提送院教評會審議。
升等研究成果計分方式如下:
(一)期刊論文:附有審查證明者,每篇二十分。
(二)專書章節或學術研討會論文:附有審查證明者,每篇二十分。
(三)成冊專書:須經審查正式出版,並檢附審查證明,每冊核計五十分。
(四)政府機關研究計畫案結案:每案核計十分。
(五)合著著作之計分應依各合著者在該著作之貢獻所占百分比為計算標準。由申
請升等教師出具貢獻比例證明,並由合著者簽名確認之。若係與學生合著之
著作,其篇數不得超過著作總數二分之一。
教師申請升等之研究成果,依前點核計後,各職級教師升等標準如下:
(一)升等講師者:總分需達八十分。
(二)升等助理教授者:總分需達九十分。
(三)升等副教授、教授者:總分需達一百分。
升等教授者,至少應有專門著作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