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外國語文學院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成績考核表(109-2-1院務會議通過)
(110.08.01起適用)
系名:教師姓名:編號:( )
教學部分:
教學考評項目 | 基本分數 | 考評項目 | 佐證資料頁碼 | 加減分 | 單項分數 |
教學評量結果 | 80 | 1.每1科目每班每學期高於本院平均分數者各加2分。 | |||
2.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碩、博士論文指導 | 75 | 1.講師升等或未設研究所之學系,本項可不列計平均。未於研究所開課者,本項可不列計平均。 | |||
2.指導完成論文通過者,博士班研究生每名加6分,碩士班研究生每名加4分。 | |||||
3.擔任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每次加2分,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每次加2分。 | |||||
4.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教材及教學計畫表之製作 | 80 | 1.未上網繳交教學計畫表,每科每學期減1分。 | |||
2.出版大專以上教科書或套裝教材者,每本加5分。 | |||||
3.製作並實施多媒體或遠距教學課程,每科加5分。 | |||||
4.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上課出勤情形 | 80 | 1.缺課未補,每小時減1分。 | |||
2.加課每4小時,每科加1分。 | |||||
3.未按時上傳期中考成績,每科每學期減1分。未按時上傳期末考成績,每科每學期減2分。 | |||||
4.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學術研討會之參與 | 70 | 1.參加校內學術研討會者,每次加2分。同時並發表論文者,每篇另加3分。 | |||
2.參加校外學術研討會者,每次加2分。同時並發表論文者,每篇另加3分。 | |||||
3.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者,每次加2分。發表論文者,每篇另加5分。 | |||||
4.協助籌辦及推動院系等學術活動,每學期加3分。 | |||||
5.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其他教學事項 | 80 | 1.獲校內教學特優教師,每次加10分。 | |||
2.獲校內教學優良教師,每次加5分。 | |||||
3.獲校外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每次加10分。 | |||||
4.指導學生畢業論文(不含碩、博士論文)、畢業專題、專題報告等,每篇加1分。 | |||||
5.指導本院各系之戲劇公演、展覽及教學性競賽者每次加3分。 | |||||
6.為學生開設讀書會,每學期每個讀書會加2分。 | |||||
7.參與各科教學研討小組,提供相關興革意見,每學期加1分。 | |||||
8.主持或參與校內外教學改進計畫,每計畫加2分。 | |||||
9.主持或參與院、系教學改進計畫(外語特區、交流會等)每學期加2分。 | |||||
10.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教學 總平均 |
淡江大學外國語文學院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成績考核表
系名:教師姓名:編號:( )
服務部分:
服務考評項目 | 基本分數 | 考評項目 | 佐證資料頁碼 | 加減分 | 單項分數 |
兼任校內行政職務情形 | 80 | 1.兼任校內行政職務,每學年加5分。 | |||
2.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計畫案及募款之爭取 | 80 | 1.爭取計畫案(含產學合作案)者,每案金額50萬以下者加7分,50萬至100萬者加10分,100萬以上加13分。 | |||
2.爭取募款金額總計1萬元以上5萬以下者加1分,5萬至10萬者加2分,10萬以上每5萬加1分。 | |||||
3.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推廣教育之參與 | 80 | 1.在學分班或建教班開課,每科每期加1分。 | |||
2.校內教師研習班授課時數達10小時以上,每期加 1分。 | |||||
3.暑修開課,每科每期加1分。 | |||||
4.支援高中第二外語AP班,每科每期加1分。 | |||||
5.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校內事務之參與 | 70 | 1.擔任導師,每學年加3分。 | |||
2.擔任各級委員會委員,每委員會每學年加1分,擔任召集人加2分。向未出席委員會且未履行委員義務者每委員會每學年減1分。 | |||||
3.擔任校內學術期刊之編輯,每學年加3分,擔任主編、執行編輯者,每學年加5分。擔任校內學術期刊或著作之審稿委員,每篇加2分。 | |||||
4.擔任社團、刊物等指導教師,每學年加1分,擔任校代表隊指導教師加2分。 | |||||
5.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每次每名加1分,所獲成績優異者加2分。 | |||||
6.擔任《淡江外語報》主編,每期加1分;擔任編譯,每2頁加1分。 | |||||
7.支援本校策略結盟高中活動,每案加2分。 | |||||
8.擔任本校高中外語營隊講師,每案加2分。 | |||||
9.擔任榮譽學程學生學術指導教師,每學年加2分。 | |||||
10.擔任「學術英文寫作諮詢室」指導,每學期加2分。 | |||||
11.擔任頂石課程、專業知能服務學習課程、精進專業課程老師,每科加2分。。 | |||||
12.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大專生研究計畫案,每案加3分。 | |||||
13.擔任校內(外)各種競賽、甄選評審、語言檢定考官或委員,每案加2分。 | |||||
14.協助完成校、院、系委託工作,每項加1分。 | |||||
15.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校外專業服務 | 70 | 1.主辦或協辦學術會議、講習會、研討會者,每次加10分。 | |||
2.參與民間社團之行政服務工作,每學年加3分。 | |||||
3.擔任校外學術期刊之編輯,每學年加3分,擔任主編者,每學年加6分。擔任校外學術期刊或著作之審稿委員,每篇加2分。 | |||||
4.擔任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顧問或評審每案加5分。 | |||||
5.主持國際會議,每次加5分。 | |||||
6.校外學術演講,每次加5分。 | |||||
7.獲頒專業優良服務獎項者,每項加5分。 | |||||
8.支援校外外語教學或相關社團活動,每學期加5分。 | |||||
9.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其他服務事項 | 80 | 1.學期中未依規定在校每週駐校4天,每學期減5分。 | |||
2.對學生急難救助有特殊貢獻者加5分,有貢獻者加3分。 | |||||
3.指導學生有傑出貢獻者加5分,有相當貢獻者加3分,有貢獻者加1分。 | |||||
4.擔任創新與創業課程,每門課加10分。 | |||||
5.教師個人引薦,企業實習有簽約,並經教務處認可者,每案加10分。 | |||||
6.教師個人引薦,經系所自行簽約之企業實習,每案加5分。 | |||||
7.協助締結姊妹校,每案加5分;舉辦與姊妹校交流活動,每案3分。 | |||||
8.其他未列舉項目,依提供之資料加減分。 | |||||
服務 總平均 |
備註:1.各分項分數均依提報升等前3學年內之資料評定。
2.各單項分數最高以100分為上限。
3.教學考評、服務考評總平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一位。
4.本表請用電腦繕打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