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教授級110用
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新聘/升等自評表110.03修訂
送審單位: | 送審教師姓名: |
送審等級:助理教授 | 送審類別/類科: |
本表各項評核指標定義及積分之計算方式皆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送審學院自訂之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辦理。各項得點積分,請檢附佐証資料,以利查核。
新聘教師如不適用教學、服務可免填該欄位,如送審單位所屬學院另有規定則依其辦理。
如採用[外調]之論文條件者應檢附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院正式簽署建教合作醫院之證明文件。
壹、共通及論文條件:
編號 | 類別 | 符合條件(詳細規定應參照法規) | 申請人自評統計 | |||||
1 | 每週上課時數 | 現職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規則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 | 小時 | |||||
2 | 論文條件 | 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 主論文(SCIE/SSCI/EI論文) | 一般 | ☐ 3篇,其中1篇排名前40%,或 ☐ 1篇排名前10% | 篇 | |||
外調 | ☐ 2 篇,其中 1 篇排名前40%,或 ☐ 1 篇排名前10% | 篇 | ||||||
口腔醫學科學類 主論文(SCIE/SSCI/EI論文) | ☐一般:3 篇 ☐外調:2篇 ☐臨床牙醫師:新聘2篇 ☐臨床牙醫師:升等3篇 | 篇 | ||||||
護理科學類 主論文(SCIE/SSCI/EI論文) | ☐ 3篇,其中1篇得為TSSCI或 ☐ 2篇,其中1篇排名前50% | 篇 | ||||||
復健醫療管理科學類SCIE/SSCI/EI/TSSCI/職能治療學會雜誌*/物理治療* (*為期刊刊名) | ☐一般:3篇,其中1篇以上為SCIE/SSCI/EI ☐外調:2篇,其中1篇以上為SCIE/SSCI/EI | 篇 | ||||||
社會人文科學類 | 主論文:一級期刊1篇 參考論文:一級期刊1篇或二級期刊2篇或三級期刊4篇 | 主論文 | 篇 | |||||
參考論文 | 級期刊 篇 | |||||||
通識教育類-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體育教學中心 | 主論文:一級期刊1篇 參考論文:一級期刊1篇或二級期刊2篇或三級期刊4篇 | 主論文 | 篇 | |||||
參考論文 | 級期刊篇 | |||||||
通識教育類-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 主論文:2篇SCIE/SSCI/EI論文 參考論文:3 篇SCIE/SSCI/EI論文 | 主論文 | 篇 | |||||
參考論文 | 篇 | |||||||
自評結果請打() | ☐已達共通及論文條件 ☐未達共通及論文條件 | 申請人簽章: | ||||||
貳、分數計算:
一、教學考核部分(新聘免填,如學院規定則從之):升等教授、副教授之教學計分應達 70分以上。
本項填寫內容須與提交給所屬學院之「教學考核表」上所填一致,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學考核表」。
審查 項目 | 評核指標 | 申請人自評 |
教學 考核 | 教學能力 | |
教學評量(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成長(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教學特殊表現(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的近5年為統計基準) | ||
教學行政配合度(以近6學期為統計基準) | ||
學院特色教學績效 | ||
合計 | 分 | |
二、輔導與服務部分(近5年)(新聘免填):升等教授需達40分、副教授30分以上。(各學院得自訂更嚴格計分標準)。
計分項目 | 每學年計分 | 申請人自評 |
輔導 | ||
大學部一般導師 | 輔導16名以下導生核給5分 輔導17名以上導生核給6分(註一) | |
研究所一般導師 | 2分 | |
一般導師於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每位導生訪談次數達二次以上者,並按時維護導生訪談記錄(註二) | 核給1分 | |
一般導師有輔導學生之具體事蹟,經系教評會議認定 | 最高核給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每學期規範時程內,訪談所有導生者(註二) | 扣減2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全校導師會議 | 扣減0.5分 | |
一般導師未依學務處規定參加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 扣減0.5分 | |
書院導師 | 最高核給5分 | |
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需完成學務處規範之職涯輔導知能研習)-學務處核給 | 4分 | |
心理輔導老師、心理師督導 | 2分 | |
校級績優導師或輔導老師 | 6分 | |
教師有助於本校學生輔導之重要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例如參與職涯就業輔導、督導本校餐飲衛生、社團輔導、輔導國際志工及臨床學科導師等) | 最高核給5分 | |
註一:導生人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上下學期人數擇優計分。 註二:訪談導生次數以校務資訊系統之紀錄為依據。 | ||
服務 | ||
教學單位組長、行政教師 | 4分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暨醫務秘書 | 5分 | |
一級單位組長、副系主任、學科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行政及醫事單位之部(科)室主任 | 7分 | |
學院副院長、系(中心)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或班主任或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 | 8分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 | 10分 | |
校級委員會委員、學院、附設醫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委員會委員 | 1分(最高核給3分) | |
有助校、院及系所及附屬機構發展之具體貢獻,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5分 | |
執行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計畫)有具體貢獻者,由計畫主持人評定核分 | 最高核給5分 | |
擔任政府機構、國際或國內專業相關學會及期刊重要職務,經系、院教評會核定通過者 | 最高核給3分 | |
合計 | 分 | |
三、研究部分: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近七年發表之論文、專利權、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計畫等。
計分項目&評量標準 | 申請人自評 | ||||||||||||||||||||||||||||||||||||||||||||||||||||||||||||||||||||||||||||||||||
(一) 論文:原著和被邀寫綜說論文以3倍核算,短篇報告、一般綜說和編輯評論以2倍核算,病例報告和期刊信函以1倍核算。高雄醫學科學雜誌(KJMS)之論文,比照SCIE/SSCI/ TSSCI/ EI期刊排名之40%至60%等級計分(以一篇為限)。採按篇計分,標準如下(最高採計15篇),論文如有同等貢獻者,分數計算方式比照「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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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科技部或其他校外立案機構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且登錄於本校資訊系統為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5分,每年至多10分。 | |||||||||||||||||||||||||||||||||||||||||||||||||||||||||||||||||||||||||||||||||||
(三)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所獲取發明專利權,每件以一獲證國家為限。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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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完成之技術移轉/授權或與校外機構簽署智權協議之分配收益,依累積實收總金額計分。共同發明者,依權益分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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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近七年本校產學營運處承辦或認定而獲得之產學合作(含委託研究)及附屬機構臨床試驗中心所承辦之臨床試驗案,依產學合作結案後累積之實收執行金額計點(含結案後保留於本校之結餘款)。共同合作案之子計畫主持人以子計畫金額計點。上述均以校方產學營運處所認定之產學計畫並須備正式合約及結案後由執行單位會計室/財務室所出具之收支報表為準。 ※已折抵壹、共通及論文條件之計畫不可重複列計本項產學合作金額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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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分 |
新聘/升等教師總成績自評 | |||
小計 | 教學積分 | 教授、副教授需達70分以上 | -- 分 |
輔導與服務積分 | 教授及副教授需分別達40分與30分以上 | -- 分 | |
研究積分 | 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新聘、升等皆為300 口腔醫學科學類新聘150、升等250 護理科學類新聘、升等皆為150 復健醫療管理科學類新聘150、升等250 社會人文科學類、通識教育類應符合送審助理教授之論文條件。 | 分 ☐符合 ☐未符合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