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附件一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先確實且詳細閱讀下方文字內容並與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充份溝通協調,「擇一」類別勾選確認後簽章※
型態 | □獎助生 | □勞僱型助理 |
處理原則 | 1.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獎助生保障處理原則」 2.高雄醫學大學獎助生保障處理要點 | 1.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2.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
定義 | 屬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條件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 受學校僱用之學生兼任助理,並受學校或計畫主持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計畫工作,而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為目的者。 |
權利義務 | 依本校學生及相關規定辦理 |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享勞健保、勞退) |
差勤紀錄 | 參與計畫之紀錄以備查核(實驗紀錄簿、相關討論會議出席紀錄等) | 應按時簽到退並備有出勤記錄供檢查機構及相關單位查核。 |
研究成果 歸屬 | 學習期間之相關研究成果,應依下列原則事先協議之: (一)著作權歸屬: 1.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指導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指導教授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 勞僱型兼任助理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應依下列原則事先協議之: 一、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
獎助生 同意簽名 | 辦理報到手續時,請同時檢附本校「論文/研究學習指導實施計畫書」及需定期填寫本校「獎助生參與研究學習計畫指導評量表」,由計畫主持人評量後留存並作為請領研究津貼之依據,若後續產生相關爭議時,需提供以上資料,以茲證明。 □已詳閱上述事項。本人同意擔任獎助生。 就讀學校/系所:學號: 簽名:年月日 | 1.同意恪遵僱用契約書之約定並遵守本校計畫人員之相關規範。 如:應按實際工作時間親自辦理簽到退及中途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等。 2.支領之工資,同意依本校及計畫補助單位規定報支。 3.外籍學生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 □已詳閱上述事項。本人同意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 就讀學校/系所:學號: 簽名:年月日 |
計畫主持人同意簽名 | 1.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2.應有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劃。 3.不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 4.學生參與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必要之研究津貼或補助。 5.□是 □否為危險性之學習活動,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額外投保保險。 6.提前畢業或休學者,應即填具獎助生異動申請單中止學習。 □已詳閱上述事項。申請獎助生。 計畫主持人簽名:年月日 | 1.勞僱型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 2.應於兼任助理到職前辦理勞(健)保事宜,並不得追溯聘期。 3.工資、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應符勞動法令規定,另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勞僱型兼任助理依本校及勞基法規定應有出勤紀錄可稽。 4.勞僱型兼任助理聘期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如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資遣者,應依規定期間預告、計算資遣費並於離職日14日前紙本送達人事室。 □已詳閱上述事項。申請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 計畫主持人簽名:年月日 |
注意事項 | 本同意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及計畫主持人雙方各存乙份,另送乙份併同報到資料送至人事室留存備查。 | 本同意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及計畫主持人雙方各存乙份,另送乙份併同報到資料送至 人事室留存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