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兼任助理勞動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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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勞僱型兼任助理、臨時工、工讀生勞動契約書參考範本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契約期間:
本契約為臨時性、短期性及特定性之定期契約,甲方
日止,僱用乙方為 (用人單位)(計畫名稱、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期限、計畫主持
人)(職稱)。期限期滿,終止契約,乙方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由甲方視業務需要為指派範圍,必要時並得派往甲方所在地
以外之其他地點執行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三、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約定之工作及其他相關業務事項,甲方得隨時依業務及管理需要,調整工作
內容,但應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
()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方前項之調整,因而影響甲方之業務計畫情節重大
者,甲方得據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工資:
(一)工資薪酬:
按月計薪,月薪:新台幣 元整。
按日計薪,日薪:新台幣 元整。
按時計薪,時薪:新台幣 元整。
按件計酬,每件:新台幣 元整。
(二)工資發放:工資於當月末日核算,由甲方依法扣除稅、費(勞健保等)後,於
次月月底前匯付於乙方帳戶,遇休假日則順延。甲方如有計畫未撥款或因故致
無法依約發放工資時,應經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工資給付日期。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五、工作時間暨差假規定:
工作時間與差假規定由計畫主持人或各聘用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經計畫主
持人指派出差者,得請領差旅費。
六、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得有怠惰、
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管理規章。
(二)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三)乙方於工作時間內,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不得拒絕。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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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本契約約定之事項。
七、乙方權益保障:
(一)保險:甲方於乙方到職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相關法規,將乙
方納入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對象及全民健康保險。如符合全民
健康保險法規定,且經乙方事先簽署並聲明同意,得選擇不在本校加入健保。
(二)退休:甲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依乙方每月工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
工資分級表)6%提繳退休金專戶,乙方在其每月工 6%圍內,自願提
比例 %至退休金專戶。乙方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全數扣除。
(三)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
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1. 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
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2. 乙方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專業倫理,確實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8條之規定,避免相關事件之發生,以維護校園安全。
(五)職業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八、保密義務:
() 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接觸、取得甲方或代理人之任何業務相關資料,應採
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不
得擅自對外公佈、告知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
之內容,或對外發表。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業務相關
資料。
() 乙方自甲方去職、甲方或代理人提出請求時,應立即歸還所有屬於甲方之供應
品、設備或業務文件資料,且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複本。
() 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
效力。如有違反者,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九、智慧財產權條款:
乙方於服務期間因執行工作所完成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
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秘密等,無論有無取得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其
一切相關權利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申請權)
□均歸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或代理人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或申
請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 ___
十、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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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代理人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將職務上所
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一、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訂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契約修改: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十三、合意管轄:
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因而
訴訟,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 12份,甲方僱用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及乙方各執 1份。
立契約人:
方:國立高雄大學(蓋章)
人:校長 王學亮(蓋章)
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僱用單位主管或主持人:(簽名蓋章)
方:(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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