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動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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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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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勞動契約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約定條款如下:

.契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日起,乙方在甲方服務。

.工作項目:

乙方於甲方提供之工作場所內。應接受甲方之監督與指揮,並擔

任下列各項工作:

()

()

()

.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於列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

()

()

.工作時間: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小時,自分起至

止;乙方連續工作四小時,甲方至少應給予卅分鐘之休息。

()甲方因業務需要方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之給付,依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休假:

()乙方於每七日中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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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特別休假:

1.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卅八

條規定給予乙方特別休假;休假日期由雙方協商排定之。

2.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了或契約終了而應休未休者,甲方應折

發代金。

()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使其於本契約所訂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

.請假:

()乙方因正常事由請假或申請婚、喪、特休假等,應事先辦理請

假手續,經甲方核准後,方為生效。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

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前項假期,依照政府領佈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乙方女性分娩前後,甲方應給予產假,假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辦理。

()前列()()項請假期間內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規

定辦理。

()各種請假日數之計算,係以該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當年任職不滿全年者,依比例計算之。

.工資:

()甲方應按給付乙方工資元,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

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按月給付之工資,甲方應於每日及次發給。

()工資及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工資之調

整由雙方協議,並參酌甲方之薪給制度定之。

.年終將金或紅利:

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

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無過失之乙方,始能分配年終獎金

或紅利。

.福利:

乙方於服務期間內,依法享受甲方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

.退休:

乙方繼續服務屆法定年限,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退休,給予退休金。

在勞基法實施前之工作年資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

勞動基準法實施後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十一.終止契約:

()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法第

十六條規定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但應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遺費。

()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

條之規定,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

()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本契約;如非

依法令規定而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相

當於預告期間工資之金額外,所致甲方生產或工作停頓時,

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不經預告終止絜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定之情形時,乙方得依同條規

定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甲

方給付資遺費。

十二.職業災害:

如乙方發生職業災害,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乙方職業

災害補償。

十三.工作規則之遵法:

甲方依法訂立並已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雙方有遵守之義務。

十四.獎懲:

乙方之獎懲依前述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雇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

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之。

十八.契約之執存: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立契約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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