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動契約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約定條款如下:
一.契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乙方在甲方服務。
二.工作項目:
乙方於甲方提供之工作場所內。應接受甲方之監督與指揮,並擔
任下列各項工作:
(一)
(二)
(三)
三.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於列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一)
(二)
(三)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小時,自時分起至時分
止;乙方連續工作四小時,甲方至少應給予卅分鐘之休息。
(二)甲方因業務需要方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之給付,依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五.休假:
(一)乙方於每七日中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
應 46
(三)特別休假:
1.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卅八
條規定給予乙方特別休假;休假日期由雙方協商排定之。
2.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了或契約終了而應休未休者,甲方應折
發代金。
(四)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使其於本契約所訂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
六.請假:
(一)乙方因正常事由請假或申請婚、喪、特休假等,應事先辦理請
假手續,經甲方核准後,方為生效。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
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前項假期,依照政府領佈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乙方女性分娩前後,甲方應給予產假,假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辦理。
(三)前列(一)、(二)項請假期間內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規
定辦理。
(四)各種請假日數之計算,係以該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當年任職不滿全年者,依比例計算之。
七.工資:
(一)甲方應按給付乙方工資元,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
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按月給付之工資,甲方應於每月日及日次發給。
(三)工資及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工資之調
整由雙方協議,並參酌甲方之薪給制度定之。
八.年終將金或紅利:
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
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無過失之乙方,始能分配年終獎金
或紅利。
九.福利:
乙方於服務期間內,依法享受甲方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
十.退休:
乙方繼續服務屆法定年限,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退休,給予退休金。
在勞基法實施前之工作年資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
勞動基準法實施後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十一.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法第
十六條規定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但應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遺費。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
條之規定,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本契約;如非
依法令規定而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相
當於預告期間工資之金額外,所致甲方生產或工作停頓時,
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不經預告終止絜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定之情形時,乙方得依同條規
定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甲
方給付資遺費。
十二.職業災害:
如乙方發生職業災害,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乙方職業
災害補償。
十三.工作規則之遵法:
甲方依法訂立並已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雙方有遵守之義務。
十四.獎懲:
乙方之獎懲依前述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雇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
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修改: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之。
十八.契約之執存: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立契約人 | ||||||||
甲方 | : | |||||||
代表人 | : | |||||||
地址 | : | |||||||
乙方 | : | |||||||
地址 | : | |||||||
身份證 統一編號 | : |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