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111年4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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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
105 2 26 日勞動關二字第 1050125035 號函訂定
106 6 29 日勞動關二字第 1060126397 號函修訂
111 4 7 勞動關二字第 1110135532 號函修訂
___________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與○○(以下稱要派單位自民國(下同)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訂有要派契約於要契約期間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要派契約屆滿提前終止
或要派單位要求改派時除有本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外乙方之工作
地點工作職稱工作內容等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有關乙方派遣至
要派單位期間之勞動條件經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后
資遵循:
一、契約起始日:聘僱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派遣期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職稱:____________。
四、工作地點: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五、工作內容:依派遣工作單之規定。
六、工資:
(一)乙方之工資如下勾選項目下列工資不得內含全勤獎金其他
福利或補助:
□按月計月薪新臺幣(下同)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日計薪,日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時計薪,時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件計每件________________元整(件數認定依派遣
工作單之規定
(二)前款所列工資應以工作所需具備之學歷經歷職責程度
參數,作為敘薪參考指標。
(三)工資發放雙方同意每月工資之發放日為每月日發放日遇例
假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致未能於當日發給則提前至一
個工作日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代為扣繳個
人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四)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一)乙方之工作時間如下勾選項目:
□乙方應於要派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出勤上班時間為週_至
_(國定假日除外)早上__時_分至下午__時_休息
間為__時_分至__時_分,每日工作__小時。
□乙方為輪班制或排班制人上班時間與休息時間依派遣
作單之規定。
(二)乙方應按要派單位規定之時間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
退或其他要派單位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職。
(三)(集)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乙方親自哺(集)乳者
規定之休息時間甲方應每日另給(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每日以外間達一小
甲方應給予哺(集)時間三十分鐘甲方並應與要派單位
約定要派單位就哺(集)乳時間應與甲方共同履行雇主義務
前開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八、加班:
(一)要派單位基於業務及服務之需求經徵得乙方同意後延長工作
時間或於休息日休假日工作者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
付加班費給時間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三款約定辦理延長乙
方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甲方經工會同
如甲方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
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
(二)乙方加班時,應依甲方或要派單位之加班程序辦理。
(三)乙方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
作。
九、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
(一)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要派單位之業務服務需求雙方同意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
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二)天然災害指颱風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無法出勤工
甲方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強迫乙方以事
假或其他假別處強迫乙方補行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乙方工作所在地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
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乙方
因而未出勤時。
2.
止上班惟乙方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
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止上班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經該
管通報權責機關依作業辦法規定停止上致未
(四)乙方因前款各目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但應甲方之要求且
安全無虞下而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甲方同意加給工資_
_元,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工作規範:
(一)工作紀律乙方應依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忠誠履行
職務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要派單位之管理規
(二)電腦軟體使用原則乙方不得於要派單位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
法授權使用之軟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應經要派單位
事前之同意。
(三)廉政倫理條款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
營事業機構時乙方同意比照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關規定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受招待
或受餽贈扣或其他不法利益乙方並同意簽立遵守規範切
結書(附件一
(四)行政中立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營事
業機構時方同意應比照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
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規定維持中立
乙方並同意簽立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十一、派遣工作單:
甲方於派遣乙方至要派單位工作時應製作派遣工作單(附件
二),連同勞動契約影本交付乙方及要派單位。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
要派單位應依派遣勞工確認單所載工作內對派遣勞工為合理
之指揮監督。
十二、福利:
(一)甲方為乙方投保商業保險
■傷害保險
□其他:________
(二)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之發放發給對象以當年度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為限(按實際在職天數比例計支發放方式如下
勾選項目:
□月計薪者,以______個月工資核給
□按日計薪者,以______日工資核給
□按時計薪者,以______小時工資核給。
□按件計薪者,以______件工資核給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
(三)其餘相關福利依甲方相關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職工福
利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三、請假:
(一)乙方因婚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別分為婚假
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
公假陪產假及產檢假等十一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
下:
1.婚假:乙方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事假:乙方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普通傷病假:乙方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
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____日
(含)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
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
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甲方補足之)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
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
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
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經甲方
同意得予留職停薪。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
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4.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
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
資,減半發給。
5.喪假:工資照給。乙方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2)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3)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
三日。
6.公傷病假:乙方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
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給予補償。
7.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
期。
(3)本目之(1(2)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
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
發給。
(4)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
予產假一星期。
(5)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6)本目之(4)(5)規定之女性員工停止工作期間工資
________。
(7)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8.產檢假:乙方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工資照
給。
9.陪產檢及陪產假:乙方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
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期
間,工資照給。
10.家庭照顧假:乙方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工資
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11.公假:乙方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
數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二)乙方不能出勤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乙方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
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長以最幼子
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甲方設有全勤獎金制度者乙方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
傷病假公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陪產檢
及陪產假安胎休養陪產假產假時不影響其領取全勤獎
金之權利。
(五)乙方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假
陪產檢及產檢假安胎休養時甲方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
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四、特別休假
(一)甲方應依乙方之工作年資依法核給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自受
僱當日起算乙方為要派單位原使用之派遣勞工經甲方僱用
並指派繼續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為保障乙方
休假權益別休假日數之計算應溯自乙方於要派單位提供勞
務之第一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
(二)乙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並於復職後繼續服
務於同要派單位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
假。
十五、乙方權益保障:
(一)甲方於乙方到職日依法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退休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
為乙方提繳(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派遣期間轉任:
1.乙方於派遣期間經要派單位進用或派遣至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國()事業機構時,經要派機關(或其他機關)
以公開遴補程序進用(包含國家考試,致須與甲方解除或
終止勞動契約者甲方保證不妨礙阻擾或要求乙方負最低
服務年限條款、返還訓練費用及違約賠償之責任。
2.乙方依前款約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時乙雙方之
勞動契約視為終且甲方同意乙方無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
五條第二項預告
3.依勞七條第三
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發給乙方退休金或資
遣費。
(四)職業災害
1.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時,甲方應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
任,要派單位亦應與甲方連帶負擔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
責任。但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
令規定,已由甲方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主張
抵充。
2.要派單位及甲方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
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依民法等法令負損害賠償之責
任。要派單位或甲方依前目按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五)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1.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應與要派單位約要派單位就上開事項應與甲方共同履行
雇主義務。
2.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
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並將相關資訊於工
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乙方遭受任何人(含要派單位所
屬人員)性騷擾時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後並與甲方共同調
調查屬實甲方及要派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將結果通知甲方及乙方
(六)職業安全衛生:
甲方應與要派單位約定要派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
關法規規定對乙方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
訓練與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維護乙方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七)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降調
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十六、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接觸取得要派單位之任何業務相關
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
或取得要派單位書面同意外得擅自對外公告知或移轉
予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之內或對
外發表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業務相
關資料。
(二)乙方自要派單位去職或甲方要派單位提出請求應立即歸
還所有屬於要派單位之供應品設備或業務文件資料且不得
留有任何形式之複本及電子紀錄。
(三)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撤銷
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如有違反者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法
律責任。
十七、智慧財產權條款:
(一)本契約所指之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依法令定義之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標的
(二)乙方於派駐要派單位期間因執行工作所完成或創作之構想
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秘
密等,無論有無取得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其一切
相關權利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申請權):
□均無償歸屬要派單位所有,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
(三)智慧財產權複製或申請登記
□未經要派單位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
申請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要派單位如有登記或
申請智慧財產權之需要,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甲方及乙方另行約定如下:
十八、契約之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應依勞
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終止乙方應依甲方要派單位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
期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本契約未訂事項悉依其他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契約修改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二十一、合意管轄:
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雙方同意以誠信
則協商解決如因而訴訟有關第一審管轄法雙方同意以乙方工
作所在地之臺灣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附件一
書(參考範例)
本人 受聘於 (事業單位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為承辦 (要派單位名稱) (以下簡稱要派
單位) (派遣案件名稱) 」案之派遣勞工,願遵守下列規
定:
本人對於下列規定已充分瞭解,並願確實遵行
一、 如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營事
機構,本人於執行要派單位之業務時,應遵守「公務員
政倫理規範」之規定。
二、 如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營事
機構時,本人應比照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
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之規定。
立書人: (簽章)
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事業單位派遣工作單
開立日期:
員工姓名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要派單位名稱
派遣期間 日起至 日止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如屬按件計酬,應載明件數之計算方式)
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
1. 依員工之派遣情形勾選:
□上班時間為週_至週_(國定假日除外)早上__時_分至下午__
_分,休息時間為__時_分至___時_分,每日工作__小時。
□輪班制或排班制人員之上班時間與休息時間為:
2. 按要派單位規定之上、下班時間刷卡、簽到簽退或要派單位規定紀錄
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
3. 要派單位基於業務及服務之需求,經徵得員工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或
於休息日、休假日工作者,本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付加班
費。
4. 員工加班時,應依:
□本事業單位之加班程序辦理。
□要派單位之加班程序辦理。
特別休假 員工為要派單位前一年度之派遣勞工,經本事業單位僱用繼續於要派單位
提供勞務,特別休假日數,除依員工於本事業單位服務之工作年資依法核
給外,應併計員工於要派單位服務之年資(計_年_個月)
要派單位對派遣
勞工之指揮監督
事項
1. 工作紀律員工應依要派單位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
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要派單位之管理規章。
2. 廉政倫理條款: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機
員工同意比照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不得因職務
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接受招待或受餽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
益,員工並同意簽立遵守規範切結書(附件一)
3. 電腦軟體使用原則員工不得於要派單位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法授權使
用之軟體,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應經要派單位事前之同意。
4. 行政中立要派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機構
工同意比照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
持中立注意事項」規定維持中立員工並同意簽立規範切結書(附件
一)
工作場所之安全
衛生有關事項 本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員工之健康及福祉,要派單位提供
之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要派單位提供之
福利措施
派遣勞工申訴處
理事項 (載明申訴之受理單位、申訴方式及處理流程)
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人確認且同意上開派遣工作單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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