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單位自聘人員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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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單位自聘人員(或工讀生)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人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
守履行:
一、 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僱乙方為○○○。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1.公文收發。2.協助影印。3.傳送公文。4.辦公室清潔。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 乙方之工作時間:○○○(每日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或約定每週、或每月、或特定期間內之
總工作時數。)
(二)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 8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且乙方繼續工作 4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三) 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甲方規定記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
曠職。乙方於上班時間開始後到勤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
續者,該缺勤時間視為曠職。代替或委託他人代為簽(刷)到退者,得依相關規定懲處,代為簽(刷)
到退日視為曠職。
(四) 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乙方同意依甲方規定程序事先辦理加班申請,並經單位主管同意
後處理。延長乙方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
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五) 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延長乙方工作時間者,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
勤工作者,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如依乙方意願選擇補休並經甲方同意者,應依乙方延
長工作時間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但未依本校規定辦理簽(刷)到退紀錄者,不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或給予加班補休。
(六) 乙方請假、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僱用部分時間
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乙方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八) 乙方請假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 部分工時人員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 工資:
(一) 由甲方□每時(或□每日或□每月)支付乙方新臺幣○○○元整。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
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給付乙方之工資,於每月○○○(例如:15 日或月底)前一次發放(□當月□前月)。
六、 進用與終止契約:
(一) 乙方同意甲方得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辦理其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違
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及通報作業相關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
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提供相關資訊。
(二) 乙方不得具機關首長或擬任單位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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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乙雙方應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性別平等相關規
定;乙方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所定不得進用或應予終止契約關係情形之一,甲方得依勞動
基準法及甲方所訂相關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 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甲方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交接及離職手續。
七、 乙方權益保障:
(一) 保險及退休:乙方到職時,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
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規,為乙方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乙方應配合甲方規
定辦理加保事宜。
(二)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職業安全衛生: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
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四) 部分工時人員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 工作規範:
(一) 乙方應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工作
規則及甲方所訂相關規定。
(二)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休或離職後亦同。
(三)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 乙方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不得拒絕。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六) 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
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服務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準用甲
方所訂相關規定,但不適用升遷、晉級、兼職、考核、獎懲、訓練、進修等相關規定。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管轄法院:
就本契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一、契約修訂: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十二、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正本 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 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乙方:(簽名蓋章)
用人單位: 住址:
用人單位主管: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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