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108.3.5版
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終止契約預告書
(適用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7條終止契約者)
服 務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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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 到校日期 | 年 月 日 | ||||
終止契約 之原因 (本欄請單位主管勾填) | *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7條(勞基法第11條) □ 具下列情事之一,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業務緊縮 □ 業務性質變更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患有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不能勝任工作時。 | ||||||
單位預告 當事人日期 | 年 月 日 | 單位擬終止契約日(聘期迄日) | 年 月 日 | ||||
單位主管核章 |
年 月 日 | 一級主管核章 |
年 月 日 | 當事人簽 名 |
年 月 日 | ||
人 事 室 |
| 秘 書 室 |
| 主任 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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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核定後由人事室填寫 | _____員契約終止日(聘期迄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備註:本終止契約預告書經核定後,另影送一級單位主管及當事人知照。 |
說明:本預告書陳奉主任秘書核定後,請移送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一、單位應召開終止契約相關會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列席,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請留存會議錄音檔)。
二、請檢附1.終止契約相關會議紀錄(含出席委員名單、會議簽到表及同意票數)、2.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各1份。
三、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對約用人員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未依上開規定期間預告而提前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酬金。
四、另依本校校務基金約用工作人員審核小組會議決議略以,「聘期迄日」為在校工作支薪之最後1日,不得為本校非上班日;惟聘期迄日如為學期(1/31或7/31)或年度(12/31)結束者,得不受上開限制。
五、符合「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5、7、9條規定終止契約之約用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六、依就業服務法第33及68條之規定,本校應於被資遣人員離職之10日前通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再就業,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七、新進人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5條規定終止契約,請填具「國立臺灣大學新進約用工作人員試用考核表」。
國立臺灣大學資遣員工通報名冊
編號 | 姓 名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性別 | 出生 年月日 (數字6碼) | 學歷 | 學歷情況 | 專長 | 身心 障礙別 | 擔任 工作內容 | 是否需 輔導就業 | 是否需 職業訓練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02-XXXXXXXX 09XX-XXX-XXX | 實際工作地所屬縣/市(區) | 當事人簽名 | ||
是 | 否 | 是 | 否 | ||||||||||||||
範例 | 張小明 | A123456789 | 男 | 700905 | 大學 | 畢業 | 打字 | 無 | 打字員 | 是 | 是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 02-23456789 0912-345-678 | 臺北市 信義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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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單位承辦人: 年 月 日 |
※ 填表說明:(摘錄自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資遣員工通報名冊」102.9.9修訂版)
一、若被資遣員工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請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填居留證號。
二、學歷(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國小;2.國中;3.高中;4.高職;5.專科;6.大學;7.碩士;8.博士;9.不拘;A:其他。
三、學歷情況(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畢業;2.肄業;3.在學;4.未就學。
四、身心障礙別(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0.無;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5.肢體障礙者;6.上肢體障礙者;7.下肢體障礙者;8.智能障礙者;9.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A:顏面損傷者;C.失智症者;D自閉症者;E.慢性精神病患者;F多重障礙者;G.其他;H.不拘;I.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