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到宅托育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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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保母到宅托育契約書

【保母至受托孩童家中進行托育】

契  約  內  容

說   明

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保母)照顧受托孩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請比對身分證及戶籍資料,注意身分資料之核定。

二、委託人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三、受托孩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齡等,可依實際人數增加空格。

四、現行法令規定同一地址房舍、同一時間至多收托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一、托育期間:

1.民國         起開始收托,自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

2.托育時段

日間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分至      

半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分至      

全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分至      

臨時托育:每週   至週   

間:      分至      

其 他:

3.保母所提供之托育包含 □不包含 國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包含   節。

一、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二、收托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之基礎,亦應載明。

三、全日托育不利親子關係及幼兒發展,建議僅於特殊情況及工作所需期間進行全日托。

四、國定假日依人事局公布;勞動節及教師節等非全民放假之國定假日,當日是否給假,保母與委託人可自行約定。

二、托育地點

1.地址:                

2.保母得進入之托育空間:        

                   

保母不得進入之非托育空間:      

                   

一、托育地點以契約載明者為準,委託人如欲變更托育地點應徵得保母同意。

二、為避免日後糾紛,委託人可先將托育場所中保母可進入及不可進入之空間告知保母,並載明於契約。

三、委託內容

保母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保母職責,並依提供以下照顧服務:

1.提供受托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托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一、此委託內容乃節錄「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之居家式保母人員應提供之照顧內容。

二、如有其他委託內容,如孩子的定期預防注射由誰負責、要求保母每週幾次帶受托孩童至戶外散步等,可於達成協議後,依實際需求增加或修改,載明於契約。

四、委託之報酬

1.托育費每月新台幣      元整。委託人應於每月   日前以現金、轉帳:            支票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保母。

2.委託人或其委託接續照顧受托兒童之人逾時到達托育場所或保母逾時至托育場所提供托育服務或提早離去者,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    元計。

4.受托兒之奶粉、尿布,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保母費用代行購買之。

5.受托兒所需消耗性日用品,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保母費用代行購買之。

6.受托兒年齡滿6個月起,若開始食用副食品,則食用之副食品及食物由委託人提供,或給予保母每月食品費    元,代行調製之。

7.保母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

8.委託期間於托育場所,保母飲食

由委託人提供

自行處理,並不得使用委託人之廚房設備保母使用委託人之廚房設備後,應將之恢復原狀。

一、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

二、逾時接送及托育時間短少,可能影響雙方的生活作息導致糾紛的發生,故有必要就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用問題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

三、計算逾時接送或托育時數短少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四、費用之項目空格不足時,可酌量增加。費用金額無法確定或不明確者,亦可僅列包含之費用項目,不載明金額,但應注意將空格劃掉。

五、並無法令規定委託人須給付保母年節獎金,委託人可視自身能力評估決定是否給付年節獎金及給付之金額。若委託人提供年節禮金,建議註明提供的禮金為薪資的多少比例。

六、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居家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並公告之

七、保母於委託人指定地點提供托育服務,若於指定地點料理將使用到委託人的器材器具,另食材由誰提供也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應於事前約定。

八、保母飲食若自行處理,由誰支付飲食費用,應載明於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爭議。

五、停托

1.委託人要求停托,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保母得終止契約。

2.委託人要求停托,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

3.保母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   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   週時,亦同。

一、任一方停托都可能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影響,且牽涉停托退費的計算,常會是保母與家長糾紛的導因,因此最好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停托的規則及退費計算方式。

二、為維繫雙方合作關係,建議委託人若要長期停託,最好能支付半薪,避免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

三、停托原因有許多,如小朋友生病、父母要帶小朋友出國等,如遇特殊狀況可屆時再協商停托的退費方式。

六、探視

1.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受托孩童,保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委託人欲探視受托孩童應避免造成受托孩童及保母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一、委託人探視前可以電話告知保母。

二、原則上委託人應可隨時探視受托孩童,但如探視之時間太長,次數太多或時間不當,都可能對受托人造成不便,不應毫無限制。

三、若有特殊或緊急事項,委託人欲增加探視時間及次數,可與保母另行協商。

七、緊急事故之處理

1.受托孩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1)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2)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3)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保母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指定之醫院,請參受托兒健康調查表)。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保母得送往其他醫院。

一、緊急聯絡人應確實填寫可聯絡到的人及電話,除孩子的監護人外,應增列可聯絡到的其他親人及電話,避免保母聯絡不到孩童家人延誤處理。

二、孩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學童完善病歷,家長宜指定該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治孩童及保母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

三、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空格。

八、保母責任

1.保母執行保母之職責,應注意受托孩童之利益並遵守相關法規。

2.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依委託人指示,並應向委託人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

3.保母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4.托育期間,受托兒若有發生緊急或特殊事件時,保母應依照第七條緊急事故之處理流程進行處理,並立即通知委託人或其緊急事件聯絡人。

5.保母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無故帶受托孩童離開托育地點。

6.保母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聊天,亦不得處理私事及帶人至委託人家中。

7.保母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動用委託人家中非用於幼兒托育的物品及進入委託人家中非幼兒托育的空間。

8.保母不應破壞托育空間清潔與整齊。

9.保母不得將委託人家人隱私透露予他人,但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盡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10.保母及其同住家人保證以均無下事項:

虐待兒童前科

傳染性疾病

躁鬱症等精神性疾病

其他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孩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保母負責。

11.保母若於托育期間,有身體不適或外出之必要時,應覓得一合格之代理人(成年人)代為照顧,不得將受托兒獨自置於家中,或請未成年之子女代行照料。保母就該代理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代理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12.其他保母應配合社區保母系統所規定之事項及受托守則。

一、保母應配合社區保母系統所規定之事項及受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兒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嬰幼兒成長日誌。

3.保母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

4.至少2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5.接受系統訪視與輔導,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6.每名保母人員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政府督導。

7.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每年至少20小時,提昇專業態度及知能。

8.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9.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之原則。

二、可於契約中明白載明哪些空間是保母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的。

九、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受托兒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受托兒健康調查表),以利保母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受托兒發生事故時,保母不負相關之責任。

2.委託人應將維護受托孩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保母,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孩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4.受托兒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人負責帶受托兒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保母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保母代理之,但委託人應負擔保母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受托兒童之健保手冊應置於托育地點以供使用。

5.委託人若有帶受托兒求診治療時,應詳實告知保母後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保母代理時,亦應告知委託人。

6.委託人應每日詳閱寶寶日誌並予簽名,以了解保母照顧受托兒之狀況。

7.委託人應確保對受托兒有親權或監護權,與受托兒之關係為    ,若與受托兒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保母。

8.委託人應妥善保護保母個人資料不外洩。

一、孩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知保母,以免突發狀況保母措手不及,傷害孩童,並避免糾紛的發生。

二、若有未列於本契約中的特殊疾病,可自行填寫於其他欄位中。

三、委託人與孩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如本資格有變動,應通知保母。


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的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社區保母系統協調,仍無法改善時,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受托兒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分,如數返還。

5.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保母之事由,保母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6.除以上情形外,若在適應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比例退費(30天計算)。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一、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所謂預告期間的差額,例如約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契約,但並未於一個月前預告,則應支付他方一個月的差額。

二、補充及修正處須簽名或蓋章。


十一、協調與管理

1.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可委請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辦理機構居中協調。

2.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得配合前往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

1.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轄。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

二、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之訴訟,簡易訴訟則為五十萬元以下之訴訟。訴訟程序較簡易,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力。

十三、其他約定

1.                  

2.                  

3.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

十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保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

二、簽名效力大於蓋章,因此簽約時最好能由簽約人本人簽名。

三、地址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實際住所或聯絡地址不同,並應註明。

四、簽約後,契約每一頁間應記得蓋上騎縫章,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

幼兒健康狀況調查表

幼兒姓名       乳名:       血型: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生日:         

父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母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監護人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乙方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委託人提供下列資料:

幼兒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 □ ,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         

動物 □花粉 □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 (氣喘 □癲癎 □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 

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 □早產 □腦性麻痺 

發展遲緩 □自閉症 □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照顧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無 

5.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幼兒生病就醫:聯絡家長,由家長自行送醫

緊急時請先聯絡家長再由乙方送醫 

其他                  

指定就醫之醫院或診所:

一、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二、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三、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緊急聯絡人(應與托育契約範本之稱謂統一)

(1)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2)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3)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您給受托照顧者的叮嚀:                        

                                   

家長簽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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