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契約職員資遣通知書及預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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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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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辦理契約進用職員資遣作業程序

一、須有法定事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

1.歇業或轉讓;

2.虧損或業務緊縮;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預告勞工

  1. 請單位主管勾選預告通知書(附件一)適用條件後陳核。

  2. 預告契約進用職員終止契約通知書正本交當事人並簽收(由主管轉遞較佳),並附離職證明書(附件二,可申請失業給付)請當事人填寫。

  3. 依勞基法第16條有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4.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5. 謀職假核給: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三、資遣費計算

  1. 平均工資:

  1. 定義:事由發生當日6個月(依曆計算)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即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六。

  2. 薪資:需計入,並以校內規定及契約書所載為準。(不以每月實發薪資額度計算,是因為勞、健保是代扣的)

  3. 事假、曠職之扣薪,要從平均工資內扣除。

  4. 獎金不計算。(以是否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判斷,如獎金是因工作而獲得,則須計入。)

  5. 兼其他計畫工作之酬勞是否計入,視是否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6. 補發的工資,如非在事由發生當日前,則不計入平均工資。

2.年資:

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第一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9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之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係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3.所得稅扣繳:每年不滿16萬元之資遣費,不用扣繳。(工作2 年,則以32萬算,工作3年則以48萬算,因此,幾乎都不用繳。)

4.發給期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資遣通報(簽會時由人事室辦理)

依據: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

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

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台中市政

府勞工局及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可先線上列印「資遣人員資料」之填報格式由人事室填報(附件三)。

五、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發給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離職證明書發給程序:約用職員辦理離職交代程序時,人事室併請其填具離職證明書(附件二),填寫相關資料及粘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俟其完成離職手續後,且經人事室核實無誤,即可核章發給離職證明書。

六、結論

雇主僱用勞工,係借重勞工所提供之勞務,以達成客觀合理的經濟目的,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品質有瑕疵,而雇主於使用法律所賦予之各種保護手段後,仍未見有效改善情況下,即勞工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的經濟目的時,應許雇主得解僱該勞工,以故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惟應注意者,雇主如對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處理方式,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所規範,例如:先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進一步處理方式:降職、調職、減薪、資遣」者,則此項規定較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有關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規定有利於勞工,係屬適法,且前揭處理程序屬「要式行為」,雇主欲與不能勝任工作勞工終止契約時,自應依對勞工較有利之工作規則所定程序處理,換言之,雇主非依約定程序,不得逕行資遣勞工。

有關請領失業給付相關條文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11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附件一 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終止契約通知書

服 務 單 位


姓名

職稱


到校日期


終止契約

之原因

(本欄請單位主管勾填)

*依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6條(勞基法第11條)

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計畫結束

經費來源減少或終止

業務性質變更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影響本校教職員工生安全,不能勝任工作者。

患有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不能勝任工作時。

其他

預告日期

年 月 日

契 約 終 止 日

年 月 日

單位主管核章


一級主管核章


當事人簽 名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校 長



備註:

一、符合「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終止契約之約用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二、依「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7條規定對約用人員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謀職假核給: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

2日,工資照給。

三、檢附離職證明書乙份,如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之事由,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

失業給付。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3368條之規定,本校應於被資遣人員離職之10日前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再就業,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表粗框內各欄務必填寫,不得遺漏

件二

填表日期

職證明書

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 )

離職當月工資

(新臺幣)


離職: 年 月 日

實際

工作地

台中市 (市)

離職原因

(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一、非自願離職: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自願離職

三、□其他(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請加蓋印信

或章戳)

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字號:投保單位電話:( )

投保單位地址:

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複核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 )

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並請加註開具原因)

主管機關名稱:

(請蓋印信或章戳)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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