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辦理契約進用職員資遣作業程序
一、須有法定事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
1.歇業或轉讓;
2.虧損或業務緊縮;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預告勞工
請單位主管勾選預告通知書(附件一)適用條件後陳核。
預告契約進用職員終止契約通知書正本交當事人並簽收(由主管轉遞較佳),並附離職證明書(附件二,可申請失業給付)請當事人填寫。
依勞基法第16條有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4.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5. 謀職假核給: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三、資遣費計算
平均工資:
定義: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依曆計算)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即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六。
薪資:需計入,並以校內規定及契約書所載為準。(不以每月實發薪資額度計算,是因為勞、健保是代扣的)
事假、曠職之扣薪,要從平均工資內扣除。
獎金不計算。(以是否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判斷,如獎金是因工作而獲得,則須計入。)
兼其他計畫工作之酬勞是否計入,視是否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補發的工資,如非在事由發生當日前,則不計入平均工資。
2.年資:
(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第一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之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係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3.所得稅扣繳:每年不滿16萬元之資遣費,不用扣繳。(工作2 年,則以32萬算,工作3年則以48萬算,因此,幾乎都不用繳。)
4.發給期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資遣通報(簽會時由人事室辦理)
依據: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
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
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台中市政
府勞工局及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可先線上列印「資遣人員資料」之填報格式由人事室填報(附件三)。
五、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發給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離職證明書發給程序:約用職員辦理離職交代程序時,人事室併請其填具離職證明書(附件二),填寫相關資料及粘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俟其完成離職手續後,且經人事室核實無誤,即可核章發給離職證明書。
六、結論
雇主僱用勞工,係借重勞工所提供之勞務,以達成客觀合理的經濟目的,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品質有瑕疵,而雇主於使用法律所賦予之各種保護手段後,仍未見有效改善情況下,即勞工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的經濟目的時,應許雇主得解僱該勞工,以故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惟應注意者,雇主如對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處理方式,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所規範,例如:先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進一步處理方式:降職、調職、減薪、資遣」者,則此項規定較諸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有關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規定有利於勞工,係屬適法,且前揭處理程序屬「要式行為」,雇主欲與不能勝任工作勞工終止契約時,自應依對勞工較有利之工作規則所定程序處理,換言之,雇主非依約定程序,不得逕行資遣勞工。
有關請領失業給付相關條文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附件一 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終止契約通知書
服 務 單 位 | 姓名 | ||||||
職稱 | 到校日期 | ||||||
終止契約 之原因 (本欄請單位主管勾填) | *依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6條(勞基法第11條) □ 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計畫結束 □ 經費來源減少或終止 □ 業務性質變更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影響本校教職員工生安全,不能勝任工作者。 □ 患有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不能勝任工作時。 □ 其他 | ||||||
預告日期 | 年 月 日 | 契 約 終 止 日 | 年 月 日 | ||||
單位主管核章 | 一級主管核章 | 當事人簽 名 | |||||
人 事 室 | 秘 書 室 | 校 長 | |||||
備註:
一、符合「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終止契約之約用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二、依「本校聘僱行政人員工作規則」第27條規定對約用人員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謀職假核給: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
2日,工資照給。
三、檢附離職證明書乙份,如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之事由,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
失業給付。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33及68條之規定,本校應於被資遣人員離職之10日前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再就業,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 本表粗框內各欄務必填寫,不得遺漏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
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號碼 | |||||||||||||||||||
住址 | 電話 | ( ) | |||||||||||||||||||
離職當月工資 (新臺幣) | 離職: 年 月 日 | 實際 工作地 | 台中市 (市) | ||||||||||||||||||
離職原因 (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 一、非自願離職: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二、□自願離職 | 三、□其他(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 ||||||||||||||||||||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 ||||||||||||||||||||
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 投 (請加蓋印信 或章戳) 保險證字號:投保單位電話:( ) 投保單位地址: 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複核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聯絡人:聯絡電話:( ) | ||||||||||||||||||||
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並請加註開具原因) | 主管機關名稱: (請蓋印信或章戳) | ||||||||||||||||||||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 ||||||||||||||||||||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