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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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
1111116管審會議通過
一、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遵循台灣學術網路之使用精神及尊重法
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依據教育部民國901226日公布的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民國99111日公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
定本規範。
二、 本校校園網路主要提供行政業務與教學研究及學生學習使用,凡利用各式可上網之裝
置(含各式電腦、行動裝置、手機及其他可存取網路之裝置)接取本校網路設備進行
連線者,即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皆須遵守本規範。
三、 本校離職之教職員工於離職生效後,其所使用的相關網路資源(如電子郵件信箱…
等)之帳號及密碼,應立即停用。
四、 使用者之責任與義務:
()使用者使用校園網路時,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
用規範」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並自負因該帳號及密碼使用時
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
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
威脅。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仍任意轉載。
5.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禁止下列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
1.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 (IP Address,簡稱IP) 或電腦名
稱,或非經許可自行佔用網路位址。
2.未經網路管理單位之同意,自行調整網路設備之線路連接方式或安裝網路存取設
備(無線基地臺、IP享器等)及私自架設伺服器。
3.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4.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無故洩漏
他人或公務之帳號。
5.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6.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傳送大量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
息,資源大量上傳或下載的非法活動,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或遭上級教育單位
來函警告。
8.以電子郵件、線上交談、BBS、討論區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
辱、猥褻、非法軟體交易、色情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個人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等不相干之機構或個人。
10.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之行為,如營利性商
業行為或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非法盜拷、竄改、毀損、攻擊、干擾系統
作業。
11.未善盡使用者義務,致使電腦中毒,攻擊校園網路其他使用者。
12.P2P軟體或行為下載或傳播或分享任何檔案行為。
五、 本校網路管理暨維護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責任與義務如下:
()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得為下列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
1.接受使用者對於網路資源的使用申請,並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2.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流量異常增加予以個別通知。
3.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4.對於網站上所登載之內容有不當或涉及違法者,得逕行刪除其內容或強制該網站
停止運作。情節重大、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或法令者,簽請學校議處。
()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侵犯網路隱私權,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六、 本校使用者若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
同意,依據「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配合相關警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七、 學生違反網路使用規範經查證屬實,依「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懲處,如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並通知當事人家長到校處理,其另有違法行
為時,行為人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不經
使用者同意,配合司法及相關單位來文後提供相關資料。
八、 教職員工違反本規範,由網路管理單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改善並暫停其網路使用權。
未改善,則簽請校長核可後移送考評委員會處理。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應依民
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司
法及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九、 本校各資訊設備管理者在公告管理規則時,得以公函、電子布告欄或本校全球資訊
網首頁連結之相關網頁公告之。
十、 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十一、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規範經資通安全管理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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