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913總務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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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委託契約書
(10萬元以下)
委託名稱 | ○○○規劃設計 |
工程地點 | ○○○ |
規 劃 設 計 委 託 契 約 書
委 託 人: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為甲方)
立委託契約書人
受委託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為辦理規劃設計事宜委託乙方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委託契約條件如下:
工程地點:○○○
乙方受甲方委託後,應依照建築法規及工程慣例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基地調查、勘查建物。
繪製詳細設計圖樣及編訂施工說明書(包含水電設計及消防設備設計,不包含地質鑽探、地下水補注評估、辦理室內裝修許可)。
計算施工項目數量、分析單價及編製預算書。
協助甲方招商、協助開標審標及簽定承包契約。
配合甲方需求出席相關審查會議及做業務簡報。
契約未規定期限之其他履約文件依甲方指定期限提送。
甲方應付給乙方之總酬金為新台幣○○○元整,於乙方完成設計圖及預算書經甲方核可,並協助甲方完成工程發包作業後給付之。
非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甲方於簽約後六個月內未完成工程發包者,甲方應依前條給付酬金。
本契約第二條所列第一款至三款之工作由乙方應於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提交甲方審核,甲方對各項圖說書表等審核認為有修正必要時,乙方應按甲方審查意見提交後至遲在10日曆天內(或甲方另指定較短期限內)修改完成﹝廠商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excel等電子檔】交予機關。
乙方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本契約規定之工作乙方應參照有關法令公認之學理及慣例辦理,乙方所設計之各項圖說於施工期間經發現圖說有更正、重繪或重行設計之必要時,如其責任屬於乙方者,乙方應即予負責辦理,該項工作不另支付業務酬金。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乙方應擔保交付予甲方之履約結果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否則廠商應負起侵權責任,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權利。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乙方依本契約或工程慣例應提供或配合之事項,本契約定有期限,或經甲方限期履行或改善,而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按逾期日數計罰懲罰性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日以契約價金千分之ㄧ計算逾期違約金,但其延遲責任不在乙方時不罰。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
逾期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累計達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乙方對於本案設計錯誤,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機關之額外支出。
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
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
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其它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導致本校所受之損害。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停止履約,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甲方對乙方之賠償範圍不含所失利益。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必要者,亦同。
雙方因履約而涉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依據,並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若有未載明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契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照,副本參份甲方收存備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中興大學
代 表 人:校長 薛富盛
地 址: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乙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