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契約書範本(北藝大1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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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簡易契約書(參考範本)

(109.05)

立契約書人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小姐/先生(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              (勞務承攬案名)」合意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契約價金:新台幣     元整。

()工作項目:
1.

2.

3.

第二條: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訂約日起  天內(於    前)完成履約標的。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期限內,如因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檢具事證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乙方完成全部(或部分)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確認後,檢據向甲方請款,付款條件如下:

1.全部履約完成後,一次付款。

2.部分履約完成後,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及額度如下:

1)第一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2)第二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3)第三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4)第四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付款方式:

1.甲方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
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2.分期付款:甲方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第四條:稅捐

乙方為自然人者,契約價金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第五條:履約管理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第七條:契約變更及終止解除

()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經他方以書面定30以上之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書,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第八條: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_‰(由使用單位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九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為準據法

第十條: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負責人

:校長 陳愷璜

聯絡人

地址

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

電話

02-28961000

乙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本契約僅適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萬元)以下之勞務採購,使用單位得視實際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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