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簡易契約書(參考範本)
(109.05版)
立契約書人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及___________小姐/先生(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 (勞務承攬案名)」合意訂定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一)契約價金: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工作項目:
1.
2.
3.
第二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訂約日起 天內(於 年 月 日前)完成履約標的。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內,如因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檢具事證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乙方完成全部(或部分)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確認後,檢據向甲方請款,付款條件如下:
□1.全部履約完成後,一次付款。
□2.部分履約完成後,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及額度如下:
(1)第一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2)第二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3)第三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4)第四期:完成工作,核付新臺幣 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
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2.分期付款:甲方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第四條:稅捐
乙方為自然人者,契約價金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第五條:履約管理
(一)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二)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第七條:契約變更及終止解除
(一)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經他方以書面定30日以上之期限通知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書,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第八條: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_‰(由使用單位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二)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九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為準據法。
第十條: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負責人 | :校長 陳愷璜 |
聯絡人 | : |
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
電話 | :02-28961000 |
乙方 | : |
姓名 | : |
身分證字號 | : |
地址 | : |
電話 | :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契約僅適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萬元)以下之勞務採購,使用單位得視實際需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