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繕工程承攬契約_1030916 版
修繕工程承攬契約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承攬修繕工程,雙方一致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為
雙方遵循依據:
第一條(承攬標的物)
本工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 15 巷4號及 6號全棟
本工程之範圍及內容詳如附件工程報價單及平面圖說,經甲方同意
後依所列項目進行施工。
第二條(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價金為新台幣(以下同)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稅)。
第三條(付款方式)
前條總價金付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乙方完成全棟給排水設備檢修、電氣設備、弱電設備
及設施裝置後通知甲方至現場估驗,並經甲方完成初驗認可後給
付總工程費之 40%,計 萬元整(含
稅)。
二、第二期:乙方完成自來水送水、台電送電後及及弱電設備核可
後通知甲方至現場驗收,並經甲方完成驗收合格認可後給付總工
程費之 60%,計 萬元整(含稅)。
甲方得以現金交付或於扣除匯款費用後以匯款方式辦理;甲方如以
匯款方式辦理時,乙方之匯款帳戶如下:
一、銀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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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名:
三、帳號:
第四條(工程期限)
本工程之施工期限應自雙方簽訂合約日起至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止完工。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完成次日根據附件一報價單及附件二施工圖樣
及說明書等資料,進行備料及施工計劃等準備作業。
第五條(材料工具)
所需材料零件與機具設備概由乙方自辦並需按照材料進場進度於規
定時間前進場,如材料入場時間延誤工程進度時,乙方願按照第十
四條規定賠償損失。
甲方認為其品質或規格與合約規定不符時,應即通知乙方更換之。
第六條(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項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作、數量之權,乙方
不得異議,其增減之工作數量按契約單價辦理加減計費,並酌
予增減工期;如有新增工作項目時,由甲、乙雙方另行議訂價
金後辦理。
第七條(工程終止)
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解除合約全部或一部,一經通知
乙方,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
由甲方核實給價,甲方不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施工管理)
乙方對於工程所在地建築法規及建築術成規需一律遵守,並需負責
所有工人之管理、衛生與安全及施工設備、機具、材料的維護與保
管。
乙方員工及所雇之使用人均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接受甲方有
關工作上的指示,如該等人員有製造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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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如有意外或傷亡情事由乙方完全處理及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九條(一般損害)
工程開工以後交接驗收以前,本契約標的物內非約定裝修之結構
物、裝潢及其設備如有損毀或滅失者,由乙方負擔修復或賠償之責。
第十條(加夜趕工)
本工程進行期間乙方應照第四條約定之施工期限自行規劃施工進
度,但如甲方發現乙方無法於第四條約定之完工報驗日前完成本工
程時,甲方得要求乙方自費加派施工人員及加夜趕工。
第十一條(工程驗收)
乙方於工程完成日,應即通知甲方配合進行驗收作業。
驗收時如有局部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在限期內修理完成後,再行申
請甲方復驗,經驗收合格後,甲方即行接管。
第十二條(工程延期)
因下列原因致不能於約定期限內履行合約時,得按實際情況延長工
期:
一、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核定延長完
工期限,惟對甲方核定之延期日數不得異議。
二、 可歸責於甲方之延誤。
第十三條(部分使用)
甲方於工程完成一部分如因提前使用,得先驗收其完成部分。
甲方對於未完成部分,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亦可徵得乙方之
同意使用之。
甲方對使用部分工程負保管之責。
第十四條(逾期罰則)
乙方如未依約於期限內完工時,除應按每逾期一日給付本工程總價
金千分之 參 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得逕就應給付乙方之價金或
乙方已繳付之履約保證金內扣除之),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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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日數達 十五 日以上,甲方另得通知乙方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
約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逾期日數之計算,應扣除乙方依第十一條通知甲方時,自乙方
之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至甲方該次驗收作業結束之日止之期間,惟
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不適用本項規定。
第十五條(懲罰事由)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甲方本工程總價金百分
之五之違約金。
一、乙方施工作業如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甲方遭受罰鍰處
罰。
二、乙方經營不善自行停業,或遭撤證停業、宣告破產。
三、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
四、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契約者。
五、施工不符原約定品質,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為者。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所發生之罰鍰並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約之約定,即構成違約,甲方得以書面催告乙方改
善,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後三日內仍不改善,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
合約之一部或全部。如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乙方為擔保本合約義務之履行責任,於簽約之同時,交付本工程總價
金百分之 十 之款項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於乙方違約而應負違約
金、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一切給付義務時,同意甲方得逕自該
履約保證金款項中抵扣,如有不足抵扣之情形,乙方並應立即補足差
額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如有餘額時,則於本工程全部驗收完成經甲方全部認
可後無息退還餘額;如無餘額,甲方即無退還義務。
第十七條(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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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自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 1年,在保固期間工程倘
有損壞時,乙方應負責無償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修復,但工程如係自
始存有瑕疵且可歸責乙方者,不受保固期間之限制。
前項損壞如因可歸責於甲方所致者,得由乙方估算工料費用經甲方書
面同意後進行修復工作。
於保固期間,因瑕疵致不堪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間。
乙方於報請驗收之同時,應按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即○○○○○
元,繳納保固保證金,乙方得以現金或開立銀行本行支票方式繳付。
第一項事故如屬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者,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
完成修復工程,甲方即得自行僱工為之,並於代墊相關費用後,通知
乙方清償墊費或逕自保固保證金之現金或票據權利取償,如有不足,
乙方並應依甲方之通知償清不足之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甲方於保固期間屆滿並確認乙方已經善盡保固責任及償訖甲方代墊
之費用時,應即通知乙方於期限內取回保固保證金(無息)。
第十八條(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如每期付款逾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付
款日七日以上,經乙方催告無效時,乙方得中止工程,並以書面通
知甲方,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由甲方賠償之。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履行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本合約相關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一條(合約分存)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本合約各式正本依法應貼用之印花稅由甲、乙方各自負擔所執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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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印花稅費用,並於簽約之同時,於本合約書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
於簽約後,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致有增加工程價款之情形,亦
同。
附件一:工程報價單
附件二:水電事業單位核准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