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南寧段170地號新建工程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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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明吉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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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5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約書人
承攬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 170 地號土地全案新建工程」之建築
及水電工程交由乙方承攬,經雙方協定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名稱: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 170 地號土地全案新建工
程。
第二條 工程地點: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 170 地號土地。
第三條 工程範圍:
本新建工程已領得台南市(103)南工造字第06458 號建造執
附件一 包括 工程圖說
附件
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 變更承造人。
二、 營建施工。
三、 請領使照。
四、 水電接通。
五、 完工交屋。
六、 工程保固。
第四條 工程總價
一、 本新建工程承攬工程總價為新台幣 元整
(含稅)
二、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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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建工程所生之一切費用。
三、 外線補助費及外管工程費由甲方負擔。
四、 負擔
用, 驗收
五、 第九
約定 乙方不得以實做數量變動或將來工
利率
何因素而要求辦理追加減。
第五條 付款辦法
一、 本新建工程無預付款,且無物價指數調整。
二、 付款
理:
() 乙方請領工程款所用印鑑,應為簽訂本契約上所用公
司大、小章印鑑。
() 乙方每期請領工程款,應按本契約各期建築及水電
工程付款進度表(如【附件三】) 完成工程項
目,並經核定數量 】)備齊請領金額
之發票憑證後始得請款。
() 乙方應於每期請領工程款十五日前 該期工程項目
及完工照片材料出廠證明出貨單據材料
試驗報告(如試體檢驗報告、無輻射鋼筋證明、混凝
土不含海砂證明、商品檢驗單等) 工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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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通知會同辦理分段履約查驗,經甲方核實後於二十
付款。
() 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甲方得暫停計價付款
至原因消滅為止:
1. 施工粗劣或錯誤經甲方函達改善,五日內未見執行者
2. 使用材料品質窳劣經甲方函達更換,五日內未見改善者。
3. 承攬廠商工地負責人經甲方函達更換,五日內未見執行者。
4.
(委)派監工人員發生糾紛,五日內未見改善者。
5. 工地環境安全衛生未依工地勞工安全衛生提示事項及基地工程之
施工安全措施規定辦理,經甲方提出糾正,三日內未見改善者。
6. 結構體工程需經建築師簽認,且主管機關申報查驗而未完成者。
7. 工程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
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
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
者,得恢復計價付款。
8. 甲方以書面對乙方提出本契約約定之工作改善要求乙方未立即改
善者。
9. 與本新建工程有關之第三者對乙方提出損害
即處理者。
10.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第六條 工程期限
一、 本契
工,並依據甲方要求進場組立機具及材料。
二、 完工期限:乙 經甲方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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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正式開工之日起510
取得使用執照。乙方最遲並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90
依本契約 予甲
第七條 工程延期
,乙
方得
出任何賠償或追加工程款之要求:
一、 天災地變等人力所不能抗拒因素。
二、 甲方因非可歸責於乙方原因要求停工。
三、 其他由乙方提出經甲方核准者。
第八條 逾期罰則
乙方
契約
不妨礙甲方對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行使。
第九條 工程變更
一、 使
契約
價目表所訂單價管理費及利潤稅捐等計算增減之
【附件二】工程詳細價目表之數量為依據。
二、 項目時,
方按合理市價認定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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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管理
稅捐等需依比例扣除。
四、
方進行施作。
五、
應於施作完成當期一併結算列入各期請款,
由甲方核實支付。
六、
者,
長日,甲方並應按實核計之。
七、 計畫,致使 或已
參照
辦理
計價。
八、
請求加減帳。
第十條 工程圖說
一、 所有本新建工程之圖說(如【 附件 )施工說明書、
附帶
不得推諉要求加價或延長工期。
二、 或說
致時 有誤遺漏
設計、監造建築師之判讀指示據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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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程圖說以甲方簽認之圖說為準,惟甲方提供 A3
圖面及圖檔光碟(PDF CAD )供乙方作業之用
期間
明,甲方或設計監造建築師之判讀指示據以施工
方須負賠償之責。
工程督導
一、 甲方得指(委)派監工人員監督乙方有關工程施工。
二、 甲方監工人員依據契約執行下列任務:
() 督促乙方依雙方同意之施工作業計畫 預定
度表施工。
() 對乙方所選派之監工人員及工人有監督之權。
() 工程圖說及施工說明範圍監督施工。
() 工程材料進場及工作進行時之檢驗。
() 工程驗收款之審核。
() 甲方監工人員執行任務時,若發現乙方未依本契約
定履行,應即時糾正,乙方應依甲方監工人員之指示
立即解決及改正。
() 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或怠忽工作
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
工程管理
一、 工程
工人員之監督。
二、
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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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
償及負擔一切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四、
進其責致產生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責修復及賠償。
五、 離開工地
時,應向甲方
立即
換之。
工程品質與進度控制
一、 計畫
做為審核檢討及往後施工之依據、參考暨改進對策。
二、 乙方應於工程期間內每週提供施工日報表予甲方。
三、
對各項主要材料/設備取樣試驗及各重點階段施工查
,甲方有權隨時抽驗。
四、
質之改善。
五、 乙方
時,得通知乙方
損失
( )取償,乙方並不得延誤
既定完工期限。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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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協調會。
七、
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
工程保險
一、 合法
之保險公司為甲方之利益負擔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包括
責任險及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
二、 乙方
為。
三、 全部
為止,並
人為共同被保險人甲方為受益人。
四、
工程總價,其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
乙方負責。
工程材料
一、 使
為準 使用 提送
樣品 ),
使
之一切工期與工料費,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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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使 工程
乙方負擔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立即撤離工地,
工地
工地。
三、 使
材料乙方必須點交清楚並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者,
概由乙方自行補足同材料施作完成。
加班趕工及停工
一、
工人 指示 使
不致延誤,夜間施工費已列入單價內,不另給價。
二、
護已完成工程及在場之器材設備。
公共設施
聯繫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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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鄰房
或任何補償。
安全衛生與環保
一、
發生意外,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
資料,甲方有權隨時檢查。
三、
負一切責任。
四、 環保問題:
() 乙方自開工日起,應對有關本新建工程所發生之環保
問題負完全責任,環保單位所開列之罰單若確非甲方
所造成者,其名義不論為甲方或乙方,概由乙方全部
負擔。
() 施工範圍內挖出之廢土及完工之所有廢棄物,乙方
即時清除。
() 工地周圍之排水溝,乙方應隨時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發
生之淤積污染否則因而發生之危害衛生安全事件
均由乙方負責。
() 建築物四周應設置鋼板圍籬,鷹架應設置防塵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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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廢棄物飛散墜落,因而發生之安全事件應由乙方
負責。
() 工程完竣後,所有乙方遺留於工地、工地附近道路及
建築物內外之一切廢料、雜物及臨時設房舍等,
乙方應於工程驗收完畢前清運完成,否則甲方得僱工
代為處理,其費用乙方應領承攬工程總價中扣除。
工程完工驗收
一、
交、交屋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者。
二、 於初驗前,乙方應備妥完工報告書送交甲方。
三、 契約
逾期 得由
履約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取償 保證人追索之
四、
領之工程款中抵扣。
五、
他措施,均應由乙方無償提供。
六、 工程全部驗收合格 保養
全部驗收合格
保養責任則由甲方負責。
七、 甲方 驗收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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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為正式驗收合格日。
第二十一條 履約保證
一、
至遲 繳交
自該履約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中沒收、抵扣及取償
( 不足乙方仍應負清償或補足責任)
二、
一部 乙方
政匯票補齊。
三、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
() 甲方應於本新建工程結構體工程完成並經甲方查驗核
退還乙方百分之五十。
() 於全案新建工程全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剩餘
未動用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於扣除匯費後無息
返還乙方。惟返還當時如乙方尚未交付保固保證金
甲方甲方有權 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轉作
固保證金,餘額再予返還乙方。
第二十二條 保固責任
一、 全部工程
工程
保證本票及工程保固切結書,始得請領工程尾款。
二、 乙方 共同簽發
甲方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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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
權憑據。
三、 應由
乙方 ,其
乙方 使
者,應由乙方 期限
乙方不得異議。
四、 前項
更換 乙方
改善 甲方
經通知逕行招商僱工修復所需一切費用(依付款發票
收據為準)及利息(法定利率)乙方應於申請退還保
甲方 甲方
金。如保固保證金不足扣抵時其差額仍由乙方負擔。
五、
賠償責任。
六、
天內派員出面說明及處理。
七、
,經
得無故逕行提示。
八、 裝修設備 限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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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分別 退
剩餘 乙方
乙方 退
滿 發生
事端時,由甲方無息返還予乙方。
第二十三條 終止契約、罰則及相關事宜
一、
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契約全部工程轉讓他人承包
者。
() 乙方有偷工減料或其他舞弊事件,經甲方查明情節重
() 乙方無故停工,經督促無效而保證人亦不能代為完成
() 乙方發生變故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時。
() 乙方於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
作業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經甲方認為不能依期
限完工時。
() 乙方不聽甲方監工人員指揮,未能與本契約有關之工
程切實配合施工,經甲方一再通知仍無改善誠意時
() 乙方其他任何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
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二、 甲方 終止或解除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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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 甲方無故未依本契約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時工程進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因甲方變更設計或單方考量致工程停頓個月以上,
使乙方無法依約施工時。
() 乙方 終止 甲方應依本契約及現場施
做之工程進行驗收,工程詳細價目表計付乙方已完
工程、到場材料價款及按本契約 管理費及利
潤、稅金外,並應補償乙方因終止本契約而遭受之損
失(包括:員工遣散費、機器設備及未收購器材拆除
)。
第二十四條 契約時效
契約
滿
約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即為乙方負責人,保證人對乙方因履行
本契約
契約
滿
退
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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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瑕疵契約條款之效果
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二十八條 通知之方式及效力
通知致無法送達者,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九條 特約條款
一、 乙方
抵押權及登記請求權切結書(如【附件六】)。
二、 本契
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具有相同之效力。
三、 附件
有衝突時,依最有甲方方式解釋。
四、 本契約所約定之計算日數概以日曆天(含計入星期例
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計之。
契約分存及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契約 甲、乙
份由甲、乙雙方存放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本契約各式正本依法應貼用之印花稅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所執 約書貼
致有增加工程價款之情形,亦同。
民法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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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附件:
一、 建造執照影本
二、 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總表及標單】 張。
三、 工程付款進度表 張。
四、 工程預定進度表 張。
五、 圖說疑義澄清記錄表 張。
六、 承攬權拋棄書 張。
七、 建築圖 張、機電圖 張,共計 張。
八、 施工說明書。
九、 投標公告、須知與其他投標文件。
(以下空白)
人: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18
地址
電話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
地址
電話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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