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身心障礙特考 三等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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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一般行政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為A地所有人,A地毗鄰B國有土地,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乙先支付甲A地價金,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再申請公私有畸零
(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由乙向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財署)申購B
地,申購程序費用由甲負擔,該B地價金以每坪 32 萬元計算,如核定的申購價格每
坪低於 32 萬元,乙應給付其差額予甲,反之,則毋庸給付。之後乙以每坪 19 萬元
向國財署標得B地面積共 18 坪,扣除申購程序費用及乙繳交的款項後,甲主張乙尚
應給付甲 240 萬元乙則以系爭買賣契約就B地價金給付的約定係以向國財署「申
購」為前提,然而他是以「標售」方式取得,自與所約定給付價金的要件不合,因
而拒絕甲的請求,甲因而依系爭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 24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二、甲向訴外人承攬大樓新建工程的主體工程,該工程中的鋼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分包予乙,雙方簽訂「工料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由乙包工包料完成系
爭工程鋼筋部分,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有不得以任何情事變更要求加價的約定條款。
雙方於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時,各項營建物料價格尚屬平穩,但於系爭工程契約簽訂
後,鋼筋指數上漲百分之五十,乙因此增加施工成本,因而請求甲增加給付,請問
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乙、丙三人於 2014 12 月間結伴前往日本旅遊,由於旅費耗盡而起歹念,三
人經過協商後,決議以製造假車禍騙取金錢之方式行騙。某日,由甲故意衝撞日本
A所駕駛之轎車,乙與丙二人佯裝路人,當 A下車觀看甲受傷狀況時,乙與丙二
人在旁吆喝,聲稱甲受傷嚴重,若賠給甲醫藥費,就可不報警處理,A信以為真,
當場付給甲日幣 30 萬元,甲乙丙三人見計畫得逞,迅速離開現場。A思慮後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日本警方偵辦後,依詐欺罪逮捕甲乙丙三人,嗣經日本法院依詐欺
罪各判刑 2年確定移監服刑 2017 2月間服刑期滿後遣送回臺試問乙、
丙三人遣送回國後,我國法院應如何處斷?(25 分)
四、甲男以駕駛遊覽車為業,乙女為隨車服務員,某日,甲駕駛搭載乘客 30 人遊覽車前
往武陵農場一日遊,由於行程延誤,乙催促甲必須趕時間,於是甲在行經某路段十
字路時故意闖紅燈通過,此時橫向適有大卡車行駛而來,甲見情況緊急,為了避免
兩車相撞,急忙打方向盤閃避,導致遊覽車自撞路邊電線桿,車上乘客有 5人受傷
送醫。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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