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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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試試
考試別
原住民族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50140-50240
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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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乙通謀將甲所擁有之 A地出賣並讓與乙以規避甲之債權人對甲
財產之強制執行,甲與乙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乙雙方約定,
乙應於 107 831 日將 A地歸還予甲。然而乙卻於 107 81
以新臺幣 6,000 萬元之價格將 A出賣予其好友丙,丙業已對乙付清全
額價金,並且乙丙雙方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明知上開甲與乙
間通謀虛偽買賣之情事,惟乙向丙保證此一情事不足以成為雙方當事人
交易之障礙,以致終究獲丙之首肯
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二、甲現已成年,將其所擁有之 A屋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價格
售予現年 18 歲但已離婚之乙,甲乙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惟乙事
先並未徵得其父母之同意即擅自與甲締結此一買賣契約。
稍後,乙之父母聞訊後,向甲表示拒絕同意甲與乙間所為之交易。另一
方面,乙不顧父母之反對,於支付 1,000 萬元價金,而受領 A屋遷入居
住後即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以致令 A屋僅有 600 萬元之價
值而已。經查,實際上甲於締約時明知此一情事卻故意不告知。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三、甲、乙二人職場競爭激烈,甲見乙扶搖直上,動了殺意,遂教唆丙殺害
乙。丙擇日埋伏在乙下班後的停車處,伺機動手。由於乙、丙之間未曾
謀面,加以丙一時緊張,竟錯把丁誤當成乙,將其殺死。問:甲、丙行
為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1 條:「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接續犯」與「集合犯」有何異同?試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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