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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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70
30270
30570 全一頁
三等考試
科: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為船員,民國(以下同)80 10 1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甲與乙為夫妻,甲
行蹤不明時已有 3歲之 A子及懷孕 2個月之 B,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乙及 AB82 10 月與丙男同居,
甚至在 83 10 1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83 12 1日,乙則向法院提出宣告
甲死亡之訴。本案最後在 84 51日經法院判決確定,推定甲死亡在案。豈知
85 5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試問:
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究竟應為何年何月何日?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響甲、乙、丙
間婚姻之效力?(13 分)
甲返國後,甲與乙是否當然回復其夫妻之關係?已由乙、AB加以繼承之財產
是否亦當然應回復為甲所有?(12 分)
二、甲自其父 A繼承一古董字畫 X,經甲花 5,000 元請專家乙鑑定為並非真跡後,將之
10 萬元出賣於丙,丙受領 X之交付後花 1個月時間仔細推究,懷疑可能係明代
唐寅真跡,乃花 6,000 元請另一明畫鑑賞家丁詳細鑑定,確信係為唐寅之作無誤,
X乃以 200 萬元出賣於知悉乙、丁鑑定結果之富商戊並交付之。這個時間距甲將 X
出賣、交付於丙之後僅半年而已。甲知丁鑑定 X係為真跡後,依民法之規定,向丙
主張因錯誤而撤銷其與丙間之買賣行為,並欲自戊請求返還該古董字畫。試問:
本案甲是否有理由撤銷其與丙之古董字畫買賣行為,並請求戊返還該古董字畫
X?(12 分)
設甲撤銷其與丙之買賣行為請求返還該古董畫有理,則甲對丙、丙對戊究否
何賠償責任?甲對乙是否亦有理由請求損害賠償?(13 分)
三、中年男子甲於某晚以萬能鑰匙侵入一戶民宅行竊,甫竊得財物欲離去,正好屋主乙
男偕同懷孕滿 6個月的妻子丙返家,甲受困屋內不及逃離,情急躲入浴室。乙因尿急
直衝浴室,發現浴室門由內擋住推不開,猛力推出縫隙,赫見裡面露出一條人腿,
驚覺有人躲在裡面,因擔心竊賊會危急妻子和胎兒,硬推開門擠進浴室。不料對方
一個右勾拳就打過來,乙蹲下閃避沒被擊中,立即撲上前與對方扭打一團。年輕力
壯、曾在軍中受過搏擊訓練的乙,用雙手肘緊緊壓制甲之下顎部直至勒昏,經報警
送醫急救後,甲仍不治身亡。試分析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四、試分析行為人甲在下列案例中的刑事責任:
甲意圖使乙、丙、丁 3人受到刑事處罰,以一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 3人犯強
盜罪。(15 分)
甲同時偽造乙、丙、丁 3人名義之支票,面額 1百萬元各 1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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