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70-3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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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
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 100 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
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並應於民國 106 年12 月25 日
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 100 萬元之債務?(25 分) 
二、甲建商將 A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後 1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10 月初完成交
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
於102 年1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2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
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三、甲與 A因選舉結怨,某晚,基於殺害故意持槍到 A家門口埋伏,看見 B開門走出,
以為 B是A,朝 B頭部開一槍後迅速離開,只是 B正好彎腰撿拾掉落地上的手機,
子彈打中站在 B後面並準備送客的 A,A經送醫急救後仍因槍擊造成中樞神經休克
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四、甲無業並染上毒癮,常與父親 A發生激烈爭吵,甲對 A懷恨在心,A則揚言要教訓
甲,讓他回歸正途。某日,甲缺錢買毒,回家向 A要錢,A拿起球棒但未舉起,稱
甲如果再要錢,就要棒打教訓。甲不假思索拿起木椅擲向 A,A跌倒受傷流血,憤而
提告傷害,甲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施以防衛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