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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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
要領
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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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之
規定而為主張?或者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撤銷其意思表示?(25 分)
【擬答】
暴利行為之撤銷,應以撤銷之訴為之:
依題所示,民法第 74 條所稱之暴利行為,乃當事人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為財產上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約定當時之情形顯失公平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然依本題之事實,當
事人雖主觀上無投資股市之經驗,而相信政府官員之信心喊話,但客觀上而言,尚不構成所謂輕率無經驗要件,
必以相對人利用當事人之特殊情形而致當事人受損害,且相對人因此受有利益者,方得以訴撤銷之。丙證券公
司如依甲之指示購入丁公司之股票,則無利用當事人輕率無經驗之情形,甲依民法第 74 條暴利行為提起撤銷
該購買股票之法律行為之訴,應屬無理由。
表意人動機錯誤之撤銷可能:
依本題情形,甲之錯誤應屬動機錯誤;乃對於據以形成客觀表示行為之基礎事實有所誤認者而言。一般而言,
動機錯誤,並非民法第 88 條所稱得撤銷意思標示之範圍;除動機已經表示於外,構成意思表示之一部分,且
其屬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得撤銷。故如依本題情形,為保障交易安全,甲亦不得依據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
撤銷其意思表示。
三、甲、乙兩兄弟與朋友數人前往 KTV 唱歌,乙因故與隔壁包廂的丙發生嚴重爭吵,乙打了丙一個巴掌。丙要大打
出手時,被丙的女友和其他人架開。丙覺得面子受辱,事後越想越氣,回家帶了一把槍回頭想要置乙於死地。其
間乙還在 KTV 和友人喝得半醉,橫倒在包廂沙發上。甲則在上廁所時聽到 KTV 門口櫃檯有人大聲擾攘和怒罵,
出了廁所一看,原來是丙不顧櫃檯勸阻,要進入行兇。由於丙身材壯碩,櫃檯人員攔不住。甲見情況不對,從廁
所工具間拿了一把小木椅,緊隨在後。就在丙進入乙的包廂時,甲持木椅從後面攻擊丙的頭部和身體,丙受傷倒
地。KTV 的人員利用丙來不及反應,將丙壓制在地。甲、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不必檢討危險物品罪的問題)
(25 分)
【擬答】
雖然說是考總則,但是相關基礎分則規定還是會用到,這個老師在上課時已經提醒過各位許多次。本題也牽涉有
關阻卻違法事由之討論,不過並不困難,只要謹慎處理即可。
丙之刑事責任:
丙與乙發生衝突後,遂返家取槍欲殺乙。依據刑法第 25 條一項之未遂犯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
遂者,為未遂犯。故不論採取主觀說、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之印象理論,雖其判斷標準不同,但未遂犯之構成,
行為人必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始足當之。因此,丙雖攜槍前往乙所在包廂,但於殺人行為實行前即已因甲之
阻止而未實行,故尚不構成刑法第 271 條二項之殺人未遂罪。然其返家取槍且欲進入包廂行兇之行為,乃為預
備殺人行為,故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三項之預備殺人罪。
甲之刑事責任:
自客觀上而言,甲為避免乙受丙之侵害,遂自後方以木椅攻擊丙之行為,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但可能構成刑
法第 24 條所稱之緊急避難。依當時客觀情形而言,丙已開門進入乙所在之包廂,可評價為危難即告發生,而
具有緊急性,如甲不採取一定之作為,顯然無法排除法益之損害或危險,因此,甲主觀上具有避難意思,客觀
上也實行了避難行為,應可評價為緊急避難而阻卻其傷害罪之違法性。
不過,甲以持木椅攻擊丙之頭部與身體之行為,在避難行為之手段上是否過當,可能即有疑義。惟如立於欲保
護之法益為生命法益,且丙僅受輕傷之客觀情形而言,在適當性與衡平性之考量上或可採取較寬之標準,而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