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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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向 A農地所有人乙承租該地,種植有機水稻。租賃期間,甲未經乙之
同意,擅自在該地鋪設 30 公尺長之水泥混凝鋪面 B道路一條,並以鋼
筋水泥蓋設放置農機器具與供住宿用之 C屋一間。丙見該地種植之水稻
品質頗佳,乃授權其代理人丁以價金 100 萬元向甲訂購該期生產之所有
稻米,丁旋即因病亡故。試問:
丁之繼承人是否繼承丙授與丁之代理權?(10 分)
A農地之有機水稻、B道路和 C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15 分)
二、甲經營 A新聞網路平台,民國 105 年3月7日未經查證,即以「無良乙
醫生,胡謅病例,招搖撞騙削千萬」為標題,對乙進行不實報導。該新
聞刊載後,丙電視新聞台次日就此報導採訪乙,乙知悉該刊載後,即以
公道自在人心為回應。民國 108 年1月1日乙發現 A網路平台在兩年前
所刊登之報導,仍掛在該網路平台上,並供人任意連結轉載。同年 1月
11 日乙則訴請甲將該報導自 A網站移除,甲以乙之請求權已罹於 2年
時效而消滅為抗辯。試問:甲、乙之主張孰為有理由?(25 分)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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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我國國籍之甲赴日本旅遊,向 A租車公司租車自駕。旅遊途中甲飲用
大量酒類,經店家告知日本酒駕致死傷乃重罪後,仍執意駕車上路,結
果因酒精影響導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失控撞死具日本國籍的路人乙。
請詳述:
甲之行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10 分)
法院可否對該肇事之車輛宣告沒收或追徵?(15 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
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
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餐廳廚房員工 A欲報復顧客 X,在濃湯裡放入少量毒藥,心想 X送醫急
救後應不至死。負責送餐上桌的員工 B知悉此事後,打算順水推舟毒死
X,於是趁 A不注意之際,偷偷把 A未倒完的毒藥全部倒入濃湯內,然
後將濃湯端上桌讓 X品嚐,X喝完濃湯後倒地而亡。請詳述 A、B的刑
責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