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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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 A腳踏車所有人。甲出借且交付 A腳踏車於乙。乙以自己名義,出
賣且移轉 A腳踏車所有權於丙,約定價金五千元。丙明知乙並非 A腳踏
車所有人。試問:
乙請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有無理由?(10 分)
甲請求丙返還 A腳踏車,有無理由?(15 分)
二、甲是未成年人之高中生,而乙是甲之父親,是甲之法定代理人。丙是乙
之母親,丙長年重病在床,於不久前死亡。丁經營重型機車行,丁出賣
且移轉 A重型機車於甲,約定價金一百萬元,經查甲並無重型機車駕照。
試問:
丁請求甲支付價金一百萬元,有無理由?(15 分)
甲是否取得 A重型機車所有權?(10 分)
三、甲給乙一筆錢,請乙去徒手毆打丙。甲知道丙經常上醫院,體質不佳,
因此特別交代乙給丙一點小教訓即可。幾天後,乙持扁木條毆擊丙,除
造成丙身體多處傷口大量出血,丙也因為躲避乙攻擊,致使自己頭部亦
被擊中,而受傷出血。乙見丙頭部受傷後,將丙緊急送醫,但由於丙患
有嚴重血友病,凝血不良,最終死亡。試分析甲、乙兩人可能涉及之刑
事責任。(25 分)
四、甲經營 A公司,僱用乙當秘書,平日公司業務活動往來文書均由甲口述
而由乙打字完成。某日,甲口述讓乙以 A公司名義寫信給公務員丙,信
內表示,如果丙可以洩漏標案底價,協助 A公司獲得標案,A公司將於
事成後給丙一定比例之回扣。乙在打字時,雖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犯
罪,但隨即想到自己是接受老闆命令,按照日常業務慣例進行,應無刑
責。甲也認為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公司行賄不成立犯罪,更何況
自己也不是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自己不會有刑責。丙接到此信後,並
未為任何回應。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