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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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
70140
|
7034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 18 歲未婚,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試問甲所為之行為若為要式行為時,其法定代理人所為之允許方式,是否須
踐行同一方式?(25 分)
二、民法第 118 條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否包括出賣他人之物或出租他人之物等債權
契約之負擔行為在內?試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從 A的背後射殺 A當時並不知 A亦正拿槍要射殺 B由於甲早幾秒開槍而將 A
殺死,B亦偶然得救。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四、試論述未遂犯的處罰根據(理由、基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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