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三等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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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三等
考試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170
30270
31170
頁次:
1
1
一、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 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
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
力為何?(25 分)
二、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
新臺幣 200 元餐盒 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
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三、某日甲住處附近社區路散步,不滿 A經過不慎觸到其手
未即刻下車道 A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心有不甘的 A
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 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
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
A數次其中一刀揮中 A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
一部分);隨後 A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
逃離然就在 A開紗門逃至庭院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
致使 A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所幸在一
旁的 B及時推開甲AB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
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
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四、甲與乙二人共同謀議到 A竊盜約定好由甲進去竊取財而乙則在
屋外把風適家主 A乙先發出撤退信號給甲假稱 A擋路而拖延
A的時間,正 A與乙二人發生口頭爭執之際,乙的朋友丙碰巧經過,
乃過來加入乙的陣營,並引開 A意力,使甲、乙二人得以順利離去,
問如何論斷甲、乙、丙的罪責?(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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