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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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準用意思表示之規定:
依據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490 號判例之見解:「民法第 440 條第 1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
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催告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
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
效力。被上訴人定期催告承租人某商號支付租金,僅將催告啟事標貼已被查封無人居住之某商號門首,自無催
告效力之可言。」
甲催告效力之討論:
依據上開實務見解,催告既準用意思表示之規定,則甲所為寄發存證信函與言詞向相對人之妻表示支付租金之
意者,可具體說明如下:
甲向乙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局退回者:
準用民法第 95 條第 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故乃採達到主義。
依據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判例見解:「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
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見四十一年臺上字第四○九號判例),而
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
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
住所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
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睽諸上開說明,甲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均遭郵局以空屋或查無此人退回,客觀上未生達到之結果,故其催告,
不生效力。
甲與乙之妻對話而為意思通知者:
催告準用民法第 94 條之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乃採
取了解主義。
依據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3647 號判例見解:「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
話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
表示反對之意思是否發生效力,自亦應分別對話或非對話,以相對人已否了解或通知已否達到相對人為
斷。」
故甲向乙之妻丙為對話之意思通知者,非向相對人為之;且丙亦未向以加以轉達。乙無從了解,故甲之催
告,仍不生效力。
小結:
甲之催告雖均不生效力,但甲尚可選擇其他方式,如親覓乙而為對話之意思通知,或如乙避不見面者,則可
透過類推適用民法第 97 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為意思通知。
三、刑法關於人之效力範圍
答:丙男之行為,得依據我國刑法加以處罰:
我國刑法(下稱本法)之適用,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第 3條),但為求全面性保護刑事法益不受侵害,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