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序 言
「廉政」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社經制度下,均為
人民殷切期盼的普世價值,不僅影響政府之效能威信,
且關係政治的隆污與民心向背。「廉政」不僅是政府應
透過俸足養廉、防弊周全、嚴罰嚇阻、教育倡導等途徑
有效達成的「積極責任」,也應是政府各級首長、業務
主管、政風部門及全體公務員責無旁貸的「共同努力目
標」。行政院為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確保公
務員執行職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敬業
服務,並展現政府廉能施政決心,於 97 年6月12 日第
3096 次院會審議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自 8
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部預算規模龐大,主管業務與國家經濟民生之發
展富足息息相關,所轄員工達 6萬餘人,與企業及民眾
互動頻仍,謹守倫理、清廉施政尤為重要;近數年來仍
偶有少部分員工因未能謹守倫理而觸犯刑責經偵查起
訴或判決有罪;對本部整體形象及施政公信力造成負面
傷害。經考量本部所屬各機關(構)之業務特性與環境
需要,參據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本部前頒「經

2
濟部所屬員工遇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
行注意須知」及「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
動補充要求」二種規範之相關內容,就「適用對象擴
大」、「增列名詞定義」、「規範民俗節慶之政商互動」、「增
列口頭方式之報備知會」、「優良事蹟之敘獎」、「另訂簽
報知會(登錄)表」等節,作部分之補充或修正,專案
提經 97 年7月30 日本部「反貪工作會報」之審議通過
而函頒「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自 97 年8
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廉政成效之良窳,在於上行下效蔚為風氣,故本部
規範訂頒後,即責由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樹立典
範,積極倡導,以促進本部整體公務推動之清廉風氣之
有效提升,並蒐集部屬機關(構)近年實際發生之代表
性案例,就新頒規範提出處置檢討建議,另結合新規範
之疑義問答輯,統一編印成冊,提供部屬機關同仁隨時
參考,並透過實地宣導與諮詢,增進瞭解、落實遵行。
經濟部政風處 謹識
中華民國 97 年9月16 日

案例廿三:退休員工引薦投資非法期貨案………… 27
案例廿四:不當消費賒欠費用案……………………28
【附 錄】
附錄一:「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一) ………………………………............29
附錄二: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42
附錄三:(機關全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簽報知會
(登錄)表………………...………………..48
附錄四: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動」
補充要求………………………...……. …..49
附錄五:經濟部暨所屬一級政風機關(構)廉政服務
專線及電子信箱一覽表….………………..52

案例一:接受長官關說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所屬某行政機關下轄某分局,於 96 年2月間
辦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時,其上級長官向該機關首長
甲關說,甲為順應上級長官請託要求,而洩漏本應保密
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致使A工程顧問公司得以非法手
段順利得標。案經檢察官於96 年11 月將甲涉及採購舞
弊等情事,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洩密罪及「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等罪
嫌提起公訴。
【處置檢討】
一、甲遇上級長官請託透露評選委員名單時,應依「公
務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
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條: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
從之義務規定處理。
二、甲為工程主辦機關首長,應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3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
「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規定。
三、甲應依據本部規範第11 點規定,於3日內將請託
關說內容逕行知會該局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保護
自身權益,不應為順從長官而致觸犯刑責。

案例三:廠商履約逾期意圖免於解約關說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於96 年3月間辦理「三維雷射掃
描儀」採購案,由A公司以低於底價60%之價格得標,
惟該公司嚴重逾期履約且未能提出符合延長履約之正
當事由,並多次以舊品交貨,為該機關所拒絕。A公司
即透過民意代表甲向該機關首長乙表達關切之意,希勿
解除契約,並能延長履約期限。乙接獲此請託關說後,
立即知會政風機構,並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處理方式,仍
決定依照合約規定於96 年11 月解除契約,並婉轉回覆
民意代表甲。
【處置檢討】
一、乙獲請託關說後,即知會政風機構,並依照合約處
置,符合本部規範第11 點規定。
二、乙遇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員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本於合法、合
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三、若乙因甲之關說,在無正當理由情形下,違反契約
條款同意A公司延長履約期限,使廠商因而獲得不
法利益,恐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

案例四:民眾意圖推銷加油站建地租賃關說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事業部96 年9月接獲民意代
表甲推薦其友人乙所有之已申請加油站籌建許可之土
地,請該機構能以每月租金約 25 萬元承租經營。經該
機構「租站評估小組」前往勘查評估結果,認為該預定
地現階段設置條件不佳,無法展現經營效益,建議作
罷。經向甲回覆上情,甲再向該單位首長丙等人員要求
說明。惟丙基於維護公司利益,仍向甲表達該地段現不
適宜經營加油站,且租金亦無此行情之立場,婉拒甲之
關說。
【處置檢討】
一、丙遇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員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本於合法、合
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丙遇請託關說事件時,應依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
於3日內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保護權益。
三、當甲對處理結果仍有意見時,丙可向其上級機構報
告,使長官瞭解請託關說之內容及其為維護公司利
益所做之決定。

案例十一:家人代收來源不明禮盒處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營運所主任甲於95 年10 月某
日下班返家後,始知有一不知名人士贈送水果禮盒1盒
至其住處,由其就讀國中小孩代收。甲未將禮盒打開,
隔日上午立即將水果禮盒送交政風室協處,經與政風室
共同開啟檢查,發現盒內僅有水梨6個並無夾帶現金或
其他財物;由於水梨易於腐敗,不耐久存,政風室於報
經首長核准後,隔日採取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價金500
元繳交公庫。
【處置檢討】
一、依本部規範第6點規定,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推定為該員工之受贈
財物。本案餽贈人不明,無法確認是否為職務利害
關係者,該項禮盒當以不收受為宜。
二、甲於3日內將禮品保持原狀送交政風室協處,並依
本部規範第 5點規定簽報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登
錄備查,並以市價全額歸公方式處理,為確保自身
權益之正確做法。

案例十二:未獲邀廠商致贈婚宴禮金處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所屬某事業機構總經理甲為其長子舉辦結婚
喜宴,事後得知與該機構所屬區處有商業往來之A公
司,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6
萬元,甲即連絡A公司,告知婉拒收禮,並將禮金6萬
元全數以郵匯寄還。嗣後甲將上情簽知會政風處,並附
上匯款及郵寄收據影本等存卷登錄備查。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構所屬區處有業務往來,總經理甲與
其即屬具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本不得收受A公司所
贈財物;但依本部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若因訂
婚、結婚等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3,000 元;同一年度同一來源10,000 元為
限)者,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二、本案A公司致贈之禮金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甲
依本部規範第5點規定退回處理,可避免廠商藉參
加喜宴贈送高額禮金,而有影響其業務上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及可能構成之其他舞弊情事。

案例十三:與廠商飲宴及不正當場所續攤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員工甲為工程部門主管、乙為所屬
承辦員,96 年12 月13 日下班後用餐時,與承攬該機
構工程之A公司人員不期而遇進而併桌吃飯,餐畢由A
公司人員搶先付帳(隔日甲即將餐費交給A公司人
員),又同往KTV 唱歌,到場始知為有女陪侍場所,甲
唱了兩首歌即先行離去。96 年12 月17 日該機構接獲
匿名檢舉,經獎懲審查委員會決議將兩人各記申誡1次
處分,甲身為主管另予調整職務。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構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甲、乙應不得參加A公司之飲
宴,臨時不期而遇仍應避免同桌用餐之情況,且費
用應自行負擔,俾免誤解。
二、依本部規範第7點,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
相宜之飲宴應酬。甲、乙若至現場方知為有女陪待
場所,應立即離開,並於隔日上班時,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避免發生不良後果,以維護自身權
益。

案例十四:應邀參加廠商尾牙未簽報知會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服務所主任,因該所設備
維修工程承攬廠商A公司對該工程結算項目與數量有
所爭議,A公司發函通知於97 年1月21 日召開協商會
議,地點為其舉辦尾牙之餐廳,甲率同仁7人參加協商
後,受邀參加尾牙聚餐,因甲等未依規定簽報首長核
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參加,經考核委員會議處,予以
參加人員書面警告。
【處置檢討】
一、本案A公司與該服務所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
關係,A公司所訂協商會議之時間地點,顯為邀請
甲等人員參加其尾牙活動所設計,甲應能事先判斷
瞭解。
二、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因民俗節慶活動參加有職
務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若確有必要,應簽報首
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三、參加此類活動同時應注意「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
慶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要求」相關規定,不宜參加餐
會中之抽獎活動或於抽中後捐出,勿因一時疏忽或
便宜行事而產生不良後果。

案例十五:經辦公用工程接受飲宴招待案
【案情摘要】
A公司於 96 年間承攬本部某行政機關「○河段減
災工程」案及其轄屬某河川局之「○運輸便道工程」案,
A公司為使該等工程得以順利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預算
及展延工期等,多次招待該機關甲、乙及所屬河川局業
管人員丙、丁等喝花酒。案經檢察官97 年7月22 日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
正利益罪,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將渠等提起公訴,該機關並將追究
該等4人行政違失之懲戒或懲處責任。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2相隸屬機關因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
害關係,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等人員除不得
接受A公司之飲宴招待外,更應恪遵「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規定謹守分際,不得涉足不正當場所。
二、甲、乙、丙、丁4員收受不正利益與其變更設計等
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除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被起訴外,亦使機關聲譽蒙羞,實值警惕。
三、各級主管應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對屬員日常
言行風紀嚴加督導,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
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以機先防範違失情事發生。

案例十六:接受廠商飲宴招待違法驗收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下轄分處課長甲及技術員乙,負責
「○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案,其承攬商A公司,為節
省成本未施作防水工程,並與甲、乙謀議在估驗及驗收
過程中配合掩護,且陸續招待2人聚餐並至有女陪侍之
KTV、酒店飲酒作樂及帶女侍出場,每月2至3次、每
次花費2萬元以上。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
91 年11 月並經一審判決將甲處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
公權5年;乙處有期徒刑12 年,褫奪公權7年。甲並
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降一級改敘之處分。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分處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乙不得受邀飲宴應酬。
二、A公司對甲、乙違背職務之行為,基於行賄之意思
交付不正利益,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而甲、乙連續接受上開不正利益並作出違背職務之
行為,亦構成同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三、各級主管應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落實對屬員
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案例十七:辦理驗收自費負擔廠商飲食招待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為執行位於花蓮郊區之鑽探作
業,辦理斷層取樣鑽探採購案,由A公司得標承攬。96
年8月於花蓮鑽探位置辦理驗收後,因驗收地點處於偏
僻地區用餐不易,故由廠商主動安排便餐並由A公司負
責人熱情招待,該機關承辦人員發覺餐費平均超過每人
500 元,不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經向現場監
辦單位口頭報告後,決定由雙方各自分擔費用,婉拒廠
商之招待。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關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該機關人員不得接受A公
司之邀宴應酬,且本案亦不符合該點例外得受邀之
情形。
二、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採購人員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飲食招待,反不符
「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價值在新
台幣500 元以下之飲食招待為限。
三、本案該所承辦人接受監辦單位建議,由雙方各自分
擔價金之作法,符合本部規範第5點全額付費之規
定,值得同仁參考。

案例十八:接受廠商飲宴招待代為關說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副總經理,A公司負責人乙係
該機構離職員工,乙為求A公司能列入該機構部分設備
物料供應購料之廠家名單中,乃招待甲至有女陪侍之酒
店,消費3萬多元,及召女出場作陪,並請甲代為關說
非其主管之業務,冀獲列為供應廠商。93 年4月案經
調查單位偵查結果,雖無涉及刑事責任之積極事證,惟
其行為不當,仍受該機構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記過處分。
【處置檢討】
一、A公司正尋求加入該機構供應商名單中,屬具有職
務利害關係者,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不得參
加A公司之飲宴應酬。即使目前與甲之職務無直接
關係,依該點規定,亦不得受邀參加至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
二、主管或高階人員常為外界試圖拉攏關係之對象,本
身更應掌握進退分際,避免廠商透過飲宴應酬機
會,在酒酣耳熱之際進行請託關說,而作出不法、
不當之行為。
三、甲就請託關說之情形理當拒絕,另應依本部規範第
11 點規定,於3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案例十九:因公出差要求廠商提供飲宴招待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下轄管理處工程員,負責A公
司承攬該處之「淨水場濾砂換補等」工程監工業務。某
日,甲因上開工程濾砂補換濾料,須送往高雄縣某科技
大學檢驗,途中以電話要求A公司業務主任乙在日本料
理店招待飲宴、代訂旅館及召女陪侍等,乙為求工程順
利,不遭刁難,應允代為安排,並代購回程之自強號車
票。乙於事後以業務費用之名,由該公司核銷上開費
用,案經調查,總計甲所得不正利益近3萬元,95 年5
月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97 年7月
並經二審判決,將甲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
3年。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管理處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
係,依本部規範第 4、7點規定,甲不得接受A公
司之飲宴應酬招待及收受饋贈。
二、甲藉職務上出差之便,連續接受廠商之不當招待,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
益罪。甲因一時貪念,以為有機可乘,作出違法犯
紀之行為,不僅有損機關形象,更是自毀前程。

案例廿:擔任評鑑審查工作收受不當餽贈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負責受理申請電力變壓器評鑑作
業,A公司為期申請案件能順利通過審查,列入選擇性
招標合格廠商名單,以取得獲邀標及參標之資格,乃於
93 年間向擔任該評鑑作業審查成員之股長甲,餽贈職
棒球衣、球帽及浪琴男女對錶等財物共新台幣 39,660
元,並先後 2次邀宴,費用計新台幣 11,856 元。案經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受賄及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96 年7月
並經一審判決,甲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事業機構間因具有正尋求買賣契約之職
務利害關係,依本部規範第4、5、7點規定,甲應
拒絕餽贈及不當飲宴應酬,並依規定簽報機關首
長,及知會政風機構,當可避免違反規定而觸法之
情形發生。
二、甲對於職務上行為連續接受廠商之不當餽贈及飲宴
招待,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故收受他人餽贈或邀
宴,即可能造成觸法行為之對價關係。

案例廿二:機關員工參與合會遭倒會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員工甲自92 年1月起至94 年4月
止,在機關內先後召集同事乙等 30 人成立5組合會。
甲為詐取會員之會款,預先冒用多位人頭名義加入各組
合會,因會員基於對甲之信賴,並未實際到場投標,使
甲得以人頭會員名義,連續偽造標單,多次標取合會
金,累計詐得金額約1,223 萬元。甲嗣後又以資金週轉
困難為由,宣告停止標會,致生損害於各合會之活會會
員及被冒標會員。案經會員提起告訴,96 年高等法院
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甲有期徒刑5年;並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處置檢討】
一、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員工應盡量避免邀集或
參與合會,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
(構)首長及單位(部門)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
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
即反應及處理。
二、政風機構對於員工有關借貸、合會、保證等知會,
可基於多方了解彙集風險資訊,除可提供當事人必
要資訊與建議,並可協助主管加強對屬員之品德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