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案例暨問答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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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案例暨問答輯
經濟部政風處 編印
中華民國 97 年9月
1
序 言
「廉政」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社經制度下,均為
人民殷切期盼的普世價值,不僅影響政府之效能威信,
且關係政治的隆污與民心向背。「廉政」不僅是政府應
透過俸足養廉、防弊周全、嚴罰嚇阻、教育倡導等途徑
有效達成的「積極責任」,也應是政府各級首長、業務
主管、政風部門及全體公務員責無旁貸的「共同努力目
標」。行政院為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確保公
務員執行職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敬業
服務,並展現政府廉能施政決心,於 97 年6月12 日第
3096 次院會審議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自 8
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部預算規模龐大,主管業務與國家經濟民生之發
展富足息息相關,所轄員工達 6萬餘人,與企業及民眾
互動頻仍,謹守倫理、清廉施政尤為重要;近數年來仍
偶有少部分員工因未能謹守倫理而觸犯刑責經偵查起
訴或判決有罪;對本部整體形象及施政公信力造成負面
傷害。經考量本部所屬各機關(構)之業務特性與環境
需要,參據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本部前頒「經
2
濟部所屬員工遇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
行注意須知」及「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
動補充要求」二種規範之相關內容,就「適用對象擴
大」、「增列名詞定義」、「規範民俗節慶之政商互動」、「增
列口頭方式之報備知會」、「優良事蹟之敘獎」、「另訂簽
報知會(登錄)表」等節,作部分之補充或修正,專案
提經 97 年7月30 日本部「反貪工作會報」之審議通過
而函頒「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自 97 年8
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廉政成效之良窳,在於上行下效蔚為風氣,故本部
規範訂頒後,即責由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樹立典
範,積極倡導,以促進本部整體公務推動之清廉風氣之
有效提升,並蒐集部屬機關(構)近年實際發生之代表
性案例,就新頒規範提出處置檢討建議,另結合新規範
之疑義問答輯,統一編印成冊,提供部屬機關同仁隨時
參考,並透過實地宣導與諮詢,增進瞭解、落實遵行。
經濟部政風處 謹識
中華民國 97 年9月16 日
3
目 錄
案例一:接受長官關說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案…… 5
案例二:廠商意圖減少加收污水使用費關說案… 6
案例三:廠商履約逾期意圖免於解約關說案…… 7
案例四:民眾意圖推銷加油站建地租賃關說案… 8
案例五:意圖關說人事陞遷案…………………… 9
案例六:受補助廠商春節贈送禮品案…………… 10
案例七:受贈財務來源不明險遭利用案………… 11
案例八:尾牙聚餐婉拒廠商贈送摸彩獎品案…… 12
案例九:拒受廠商致贈試用品案………………… 13
案例十:出差查核接受所屬機構贈禮品案……… 14
案例十一:家人代收來源不明禮盒處置案……… 15
案例十二:未獲邀廠商致贈婚宴禮金處置案…… 16
案例十三:與廠商飲宴及不正當場所續攤案…… 17
案例十四:應邀參加廠商尾牙未簽報知會案…… 18
案例十五:經辦公用工程接受飲宴招待案……… 19
案例十六:接受廠商飲宴招待違法驗收案……… 20
案例十七:辦理驗收自費負擔廠商飲食招待案… 21
案例十八:接受廠商飲宴招待代為關說案……… 22
案例十九:因公出差要求廠商提供飲宴招待案… 23
案例廿 :擔任評鑑審查工作收受不當餽贈案‥∙24
案例廿一:出差視察要求所屬安排旅遊案……… 25
案例廿二:機關員工參與合會遭倒會案………… 26
4
案例廿三:退休員工引薦投資非法期貨案………… 27
案例廿四:不當消費賒欠費用案……………………28
【附 錄】
附錄一:「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一) ………………………………............29
附錄二: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42
附錄三:(機關全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簽報知會
(登錄)表………………...………………..48
附錄四: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動」
補充要求………………………...……. …..49
附錄五:經濟部暨所屬一級政風機關(構)廉政服務
專線及電子信箱一覽表….………………..52
5
案例一:接受長官關說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所屬某行政機關下轄某分局,於 96 年2月間
辦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時,其上級長官向該機關首長
甲關說,甲為順應上級長官請託要求,而洩漏本應保密
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致使A工程顧問公司得以非法手
段順利得標。案經檢察官於96 年11 月將甲涉及採購舞
弊等情事,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洩密罪及「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等罪
嫌提起公訴。
【處置檢討】
一、甲遇上級長官請託透露評選委員名單時,應依「公
務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
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條: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
從之義務規定處理。
二、甲為工程主辦機關首長,應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3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
「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規定。
三、甲應依據本部規範第11 點規定,於3日內將請託
關說內容逕行知會該局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保護
自身權益,不應為順從長官而致觸犯刑責。
6
案例二:廠商意圖減少加收污水使用費關說案
【案情摘要】
A公司係本部某行政機關下轄之區內廠商,95 年5
月間因所排放之污水超過污水處理進廠限值,遭該區服
務中心依規定加收使用費5萬元,經多次與該服務中心
溝通希減少加收費用未果,遂拜託民意代表甲向該服務
中心主任乙請託關說。乙於電話中向甲說明A公司超過
進廠限值遭加收使用費之經過,及其費用之法定計算方
式,並表示自己無權擅自減少加收金額,希甲能理解公
務員依法行政之立場,同時立即將請託關說情形簽報首
長並知會政風機構,A公司事後業依法繳納該費用。
【處置檢討】
一、乙遇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員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本於合法、合
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乙對民意代表之請託關說,除予以委婉堅定說明
外,並將甲請託關說之情形,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
機構,符合本部規範第11 點之規定。
三、倘乙依甲之意思,違背法令,減收A公司應繳納之
使用費,使廠商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則甲、乙等人
恐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
7
案例三:廠商履約逾期意圖免於解約關說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於96 年3月間辦理「三維雷射掃
描儀」採購案,由A公司以低於底價60%之價格得標,
惟該公司嚴重逾期履約且未能提出符合延長履約之正
當事由,並多次以舊品交貨,為該機關所拒絕。A公司
即透過民意代表甲向該機關首長乙表達關切之意,希勿
解除契約,並能延長履約期限。乙接獲此請託關說後,
立即知會政風機構,並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處理方式,仍
決定依照合約規定於96 年11 月解除契約,並婉轉回覆
民意代表甲。
【處置檢討】
一、乙獲請託關說後,即知會政風機構,並依照合約處
置,符合本部規範第11 點規定。
二、乙遇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員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本於合法、合
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三、若乙因甲之關說,在無正當理由情形下,違反契約
條款同意A公司延長履約期限,使廠商因而獲得不
法利益,恐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
8
案例四:民眾意圖推銷加油站建地租賃關說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事業部96 年9月接獲民意代
表甲推薦其友人乙所有之已申請加油站籌建許可之土
地,請該機構能以每月租金約 25 萬元承租經營。經該
機構「租站評估小組」前往勘查評估結果,認為該預定
地現階段設置條件不佳,無法展現經營效益,建議作
罷。經向甲回覆上情,甲再向該單位首長丙等人員要求
說明。惟丙基於維護公司利益,仍向甲表達該地段現不
適宜經營加油站,且租金亦無此行情之立場,婉拒甲之
關說。
【處置檢討】
一、丙遇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員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有關規定,本於合法、合
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丙遇請託關說事件時,應依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
於3日內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保護權益。
三、當甲對處理結果仍有意見時,丙可向其上級機構報
告,使長官瞭解請託關說之內容及其為維護公司利
益所做之決定。
9
案例五:意圖關說人事陞遷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行銷部之資深員工,資歷
完整卻苦無適當陞遷機會,並期望能透過升遷延長服務
年限至 65 歲,遂向小學同學之民意代表乙訴苦,乙向
該單位首長丙表達強烈關切之意,要求儘速安排適當機
會將甲調升主管職務。丙指示人事部門了解,發現甲之
資歷序位尚不足以優先升任主管職務,爰婉覆乙承諾配
合該員條件若有適宜機會再予考量處理;致該民意代表
前後2次關說,均未能如其所願。
【處置檢討】
一、丙遇民意代表關說施壓事件時,能先了解情況衡酌
內部制度與公平之原則委婉堅定向民意代表說
明,不致影響士氣,為首長應有之作為。
二、丙遇關說應依本部規範第 11 點規定辦理,即知會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另人事部門可鼓勵甲依規定參與報名甄選,輔以道
德勸說,避免不當關說,以維護人事制度之公平公
正原則。
10
案例六:受補助廠商春節贈送禮品案
【案情摘要】
某特定行業人民團體秘書長甲,於 97 年春節前
夕,攜帶 17 箱總價約 5,000 元之禮品,至有經費補助
利害關係之本部某行政機關業管組及會計室分送,同仁
對甲大量分送情形感到困擾,遂送交政風室處理,經政
風室建議,會同業管組同仁委婉退還,並請甲簽收後簽
報機關首長登錄備查。
【處置檢討】
一、該人民團體與案例機關有業務指導及若干經費補助
之職務利害關係,甲藉春節之名,向相關業務單位
人員送禮,雖禮品單價不高,惟確有欠妥。
二、案關本部規範第 4、5點規定,有職務利害關係者
所為之饋贈,若非屬例外得予收受情況者,應予拒
絕或退還,並簽報首長或其授權者及知會政風機
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受贈
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三、另本案單價雖不超過500 元,但餽贈總額超過1,000
元,不符本部規範第4點之例外規定,故應予拒絕
並退還。
11
案例七:受贈財務來源不明險遭利用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行政機關下轄分局技正,負責內銷商品
檢驗工作,平時工作嚴謹。某日,一位女士至辦公室自
稱受託代送欲致贈甲高級洋酒1瓶,並稱贈禮者會與其
聯絡,甲雖覺不妥,但在該女士以不要為難她之央求
下,勉強暫時收受。隔日,A公司老闆乙致電甲,希其
能對該公司申請複驗案多加關照,並稱除該公司會計小
姐所送禮品外,將再贈「紅包」致謝,甲此時方知內情
不單純,即轉請政風室協處,並依規定簽報首長同時委
請政風室將洋酒退還。
【處置檢討】
一、本案A公司與該機關具有因機關業務之決定、執行
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故屬有職務
利害關係;在情況不明下,切勿輕率受贈財物。
二、甲嗣後發覺廠商送禮別有企圖,即刻將受贈財物退
還獲交由政風室處理,並簽報首長知會政風室,完
成登錄備查,處置作為符合本部規範第 4、5點規
定,可避免日後遭到不實之構陷或產生不利之結
果。
12
案例八:尾牙聚餐婉拒廠商贈送摸彩獎品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下轄分處於97 年1月舉辦員工尾
牙聚餐時,區內廠商A公司提供禮券2萬元作為摸彩獎
品,在未事先告知情況下,將禮券送至會場交給主持
人;主持人收到後不敢擅自作主,即知會政風室,並陳
報機關首長,於隔日將禮券委婉退還並請該公司簽收。
【處置檢討】
一、A公司為該分處轄區內廠商,受其管理與服務,具
有職務利害關係。該分處辦理尾牙,依本部規範第
10 點規定,應不得邀請A公司參加,但因公務禮
儀或業務聯繫確有必要者,經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
機構後得邀請之。
二、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應依本部規範
第4點辦理,本案所提供2萬元禮券,已逾該點例
外規定之受贈財物應在市價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
關內多數人餽贈總額在1,000 元以下之標準,依本
部規範第4點第1項前段規定,應不得收受。
三、另依本部96 年12 月21 日函頒之「經濟部所屬員
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要求」第4點規定,
「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機關應予
拒絕或退還」,併予參考。
13
案例九:拒受廠商致贈試用品案
【案情摘要】
A公司於 94 年間曾承攬本部某行政機關會議室擴
音機設備採購案(尚在保固期內),該機關為因應編列96
年度其他擴音設備更新預算需求,於 95 年間洽請該公
司負責人甲前來協助估價,甲特攜其公司新產品—鋼筆
型隨身碟 1只(當時市價約 2,000 元),送事務科科長
乙試用,經乙婉拒無效,即於廠商離去後告知政風室上
情,請求協處。政風室除洽請A公司領回贈品,並宣導
說明相關規範以及無送禮之必要外,另將乙拒受餽贈一
節,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後,由其單位主管予以口頭嘉勉
並列入當年度考評。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關仍有保固期之合約關係,且可能涉
及未來承攬之機會,屬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對於廠
商熱情所贈禮物,不宜以目前並無執行中之採購承
攬關係而掉以輕心。
二、依本部規範第4點第3款規定,乙於偶發而無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情形下,收受之饋贈不得逾500 元,
本案之試用品市價已超過該項標準,自不得收受。
三、乙婉拒無效後將本案知會政風室協處退還,係正確
之處置方式。
14
案例十:出差查核接受所屬機構贈禮品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每年定期至部屬各事業機構辦理
例行性業務查核,依查核成果,受檢單位之首長將受到
嘉獎或申誡不同之獎勵或處分。93 年1月間,該機關
科長甲率屬員至所屬某事業機構辦理查核,作業完畢離
去時,該機構公關組組長乙致贈公關禮品──自產之膠
原蛋白保養禮品一組(市價2,800 元)予甲及同行屬員
各1份。甲等認為受贈禮品係該機構自行生產且屬公關
性質,並未拒絕。
【處置檢討】
一、該機關因對所屬各事業機構具有指揮監督關係,屬
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本不得收受所屬餽贈之財物,
惟本案若係基於公務禮儀,且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
權利義務之虞時,依本部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得
予例外收受。
二、另依規範,在公務禮儀受贈之財物部分,雖無金額
限制,惟仍應考量外界觀感,宜以本部規範第4點
第3款規定標準為原則(不超過500 元)及有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審慎為之。
15
案例十一:家人代收來源不明禮盒處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營運所主任甲於95 年10 月某
日下班返家後,始知有一不知名人士贈送水果禮盒1盒
至其住處,由其就讀國中小孩代收。甲未將禮盒打開,
隔日上午立即將水果禮盒送交政風室協處,經與政風室
共同開啟檢查,發現盒內僅有水梨6個並無夾帶現金或
其他財物;由於水梨易於腐敗,不耐久存,政風室於報
經首長核准後,隔日採取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價金500
元繳交公庫。
【處置檢討】
一、依本部規範第6點規定,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推定為該員工之受贈
財物。本案餽贈人不明,無法確認是否為職務利害
關係者,該項禮盒當以不收受為宜。
二、甲於3日內將禮品保持原狀送交政風室協處,並依
本部規範第 5點規定簽報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登
錄備查,並以市價全額歸公方式處理,為確保自身
權益之正確做法。
16
案例十二:未獲邀廠商致贈婚宴禮金處置案
【案情摘要】
本部所屬某事業機構總經理甲為其長子舉辦結婚
喜宴,事後得知與該機構所屬區處有商業往來之A公
司,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6
萬元,甲即連絡A公司,告知婉拒收禮,並將禮金6萬
元全數以郵匯寄還。嗣後甲將上情簽知會政風處,並附
上匯款及郵寄收據影本等存卷登錄備查。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構所屬區處有業務往來,總經理甲與
其即屬具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本不得收受A公司所
贈財物;但依本部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若因訂
婚、結婚等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3,000 元;同一年度同一來源10,000 元為
限)者,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二、本案A公司致贈之禮金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甲
依本部規範第5點規定退回處理,可避免廠商藉參
加喜宴贈送高額禮金,而有影響其業務上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及可能構成之其他舞弊情事。
17
案例十三:與廠商飲宴及不正當場所續攤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員工甲為工程部門主管、乙為所屬
承辦員,96 年12 月13 日下班後用餐時,與承攬該機
構工程之A公司人員不期而遇進而併桌吃飯,餐畢由A
公司人員搶先付帳(隔日甲即將餐費交給A公司人
員),又同往KTV 唱歌,到場始知為有女陪侍場所,甲
唱了兩首歌即先行離去。96 年12 月17 日該機構接獲
匿名檢舉,經獎懲審查委員會決議將兩人各記申誡1次
處分,甲身為主管另予調整職務。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構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甲、乙應不得參加A公司之飲
宴,臨時不期而遇仍應避免同桌用餐之情況,且費
用應自行負擔,俾免誤解。
二、依本部規範第7點,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
相宜之飲宴應酬。甲、乙若至現場方知為有女陪待
場所,應立即離開,並於隔日上班時,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避免發生不良後果,以維護自身權
益。
18
案例十四:應邀參加廠商尾牙未簽報知會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服務所主任,因該所設備
維修工程承攬廠商A公司對該工程結算項目與數量有
所爭議,A公司發函通知於97 年1月21 日召開協商會
議,地點為其舉辦尾牙之餐廳,甲率同仁7人參加協商
後,受邀參加尾牙聚餐,因甲等未依規定簽報首長核
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參加,經考核委員會議處,予以
參加人員書面警告。
【處置檢討】
一、本案A公司與該服務所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
關係,A公司所訂協商會議之時間地點,顯為邀請
甲等人員參加其尾牙活動所設計,甲應能事先判斷
瞭解。
二、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因民俗節慶活動參加有職
務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若確有必要,應簽報首
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三、參加此類活動同時應注意「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
慶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要求」相關規定,不宜參加餐
會中之抽獎活動或於抽中後捐出,勿因一時疏忽或
便宜行事而產生不良後果。
19
案例十五:經辦公用工程接受飲宴招待案
【案情摘要】
A公司於 96 年間承攬本部某行政機關「○河段減
災工程」案及其轄屬某河川局之「○運輸便道工程」案,
A公司為使該等工程得以順利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預算
及展延工期等,多次招待該機關甲、乙及所屬河川局業
管人員丙、丁等喝花酒。案經檢察官97 年7月22 日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
正利益罪,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將渠等提起公訴,該機關並將追究
該等4人行政違失之懲戒或懲處責任。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2相隸屬機關因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
害關係,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等人員除不得
接受A公司之飲宴招待外,更應恪遵「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規定謹守分際,不得涉足不正當場所。
二、甲、乙、丙、丁4員收受不正利益與其變更設計等
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除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被起訴外,亦使機關聲譽蒙羞,實值警惕。
三、各級主管應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對屬員日常
言行風紀嚴加督導,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
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以機先防範違失情事發生。
20
案例十六:接受廠商飲宴招待違法驗收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下轄分處課長甲及技術員乙,負責
「○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案,其承攬商A公司,為節
省成本未施作防水工程,並與甲、乙謀議在估驗及驗收
過程中配合掩護,且陸續招待2人聚餐並至有女陪侍之
KTV、酒店飲酒作樂及帶女侍出場,每月2至3次、每
次花費2萬元以上。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
91 年11 月並經一審判決將甲處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
公權5年;乙處有期徒刑12 年,褫奪公權7年。甲並
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降一級改敘之處分。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分處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乙不得受邀飲宴應酬。
二、A公司對甲、乙違背職務之行為,基於行賄之意思
交付不正利益,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而甲、乙連續接受上開不正利益並作出違背職務之
行為,亦構成同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三、各級主管應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落實對屬員
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21
案例十七:辦理驗收自費負擔廠商飲食招待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為執行位於花蓮郊區之鑽探作
業,辦理斷層取樣鑽探採購案,由A公司得標承攬。96
年8月於花蓮鑽探位置辦理驗收後,因驗收地點處於偏
僻地區用餐不易,故由廠商主動安排便餐並由A公司負
責人熱情招待,該機關承辦人員發覺餐費平均超過每人
500 元,不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經向現場監
辦單位口頭報告後,決定由雙方各自分擔費用,婉拒廠
商之招待。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機關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該機關人員不得接受A公
司之邀宴應酬,且本案亦不符合該點例外得受邀之
情形。
二、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採購人員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飲食招待,反不符
「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價值在新
台幣500 元以下之飲食招待為限。
三、本案該所承辦人接受監辦單位建議,由雙方各自分
擔價金之作法,符合本部規範第5點全額付費之規
定,值得同仁參考。
22
案例十八:接受廠商飲宴招待代為關說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副總經理,A公司負責人乙係
該機構離職員工,乙為求A公司能列入該機構部分設備
物料供應購料之廠家名單中,乃招待甲至有女陪侍之酒
店,消費3萬多元,及召女出場作陪,並請甲代為關說
非其主管之業務,冀獲列為供應廠商。93 年4月案經
調查單位偵查結果,雖無涉及刑事責任之積極事證,惟
其行為不當,仍受該機構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記過處分。
【處置檢討】
一、A公司正尋求加入該機構供應商名單中,屬具有職
務利害關係者,依本部規範第7點規定,甲不得參
加A公司之飲宴應酬。即使目前與甲之職務無直接
關係,依該點規定,亦不得受邀參加至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
二、主管或高階人員常為外界試圖拉攏關係之對象,本
身更應掌握進退分際,避免廠商透過飲宴應酬機
會,在酒酣耳熱之際進行請託關說,而作出不法、
不當之行為。
三、甲就請託關說之情形理當拒絕,另應依本部規範第
11 點規定,於3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23
案例十九:因公出差要求廠商提供飲宴招待案
【案情摘要】
甲為本部某事業機構下轄管理處工程員,負責A公
司承攬該處之「淨水場濾砂換補等」工程監工業務。某
日,甲因上開工程濾砂補換濾料,須送往高雄縣某科技
大學檢驗,途中以電話要求A公司業務主任乙在日本料
理店招待飲宴、代訂旅館及召女陪侍等,乙為求工程順
利,不遭刁難,應允代為安排,並代購回程之自強號車
票。乙於事後以業務費用之名,由該公司核銷上開費
用,案經調查,總計甲所得不正利益近3萬元,95 年5
月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97 年7月
並經二審判決,將甲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
3年。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管理處間具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
係,依本部規範第 4、7點規定,甲不得接受A公
司之飲宴應酬招待及收受饋贈。
二、甲藉職務上出差之便,連續接受廠商之不當招待,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
益罪。甲因一時貪念,以為有機可乘,作出違法犯
紀之行為,不僅有損機關形象,更是自毀前程。
24
案例廿:擔任評鑑審查工作收受不當餽贈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負責受理申請電力變壓器評鑑作
業,A公司為期申請案件能順利通過審查,列入選擇性
招標合格廠商名單,以取得獲邀標及參標之資格,乃於
93 年間向擔任該評鑑作業審查成員之股長甲,餽贈職
棒球衣、球帽及浪琴男女對錶等財物共新台幣 39,660
元,並先後 2次邀宴,費用計新台幣 11,856 元。案經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受賄及不正利益罪嫌提起公訴,96 年7月
並經一審判決,甲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處置檢討】
一、A公司與該事業機構間因具有正尋求買賣契約之職
務利害關係,依本部規範第4、5、7點規定,甲應
拒絕餽贈及不當飲宴應酬,並依規定簽報機關首
長,及知會政風機構,當可避免違反規定而觸法之
情形發生。
二、甲對於職務上行為連續接受廠商之不當餽贈及飲宴
招待,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故收受他人餽贈或邀
宴,即可能造成觸法行為之對價關係。
25
案例廿一:出差視察要求所屬安排旅遊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每年定期辦理部屬事業機構文書
查證業務,94 年某事業機構澎湖營業區處被選為查證
單位之一。領隊甲出發前以電話與澎湖營業區處聯繫,
要求順便安排一些參觀行程,該處遂於查證當日空檔,
安排甲及查證成員等一行人至各離島登島遊覽或坐船
繞行參觀。惟遊覽離島之行程與該次受督導之業務無
關,該處不便以公費核銷離島船資(約數千元),故改
由該區處經理自行墊付,甲等人員之行為應受行政檢討
或糾正。
【處置檢討】
一、依本部規範第8點規定,員工於視察、調查、出差
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
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甲於辦理查核業務時,除公務必要之食宿交通外,
應不得要求受查證單位額外安排參觀行程,除將造
成受查證單位之困擾外,並易遭人質疑其考核結果
之公平性。甲等人員如欲參加參觀行程,應以自費
為之。
26
案例廿二:機關員工參與合會遭倒會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行政機關員工甲自92 年1月起至94 年4月
止,在機關內先後召集同事乙等 30 人成立5組合會。
甲為詐取會員之會款,預先冒用多位人頭名義加入各組
合會,因會員基於對甲之信賴,並未實際到場投標,使
甲得以人頭會員名義,連續偽造標單,多次標取合會
金,累計詐得金額約1,223 萬元。甲嗣後又以資金週轉
困難為由,宣告停止標會,致生損害於各合會之活會會
員及被冒標會員。案經會員提起告訴,96 年高等法院
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甲有期徒刑5年;並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處置檢討】
一、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員工應盡量避免邀集或
參與合會,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
(構)首長及單位(部門)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
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
即反應及處理。
二、政風機構對於員工有關借貸、合會、保證等知會,
可基於多方了解彙集風險資訊,除可提供當事人必
要資訊與建議,並可協助主管加強對屬員之品德考
核。
27
案例廿三:退休員工引薦投資非法期貨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管理處已退休員工甲,於 95
年間引薦同仁投資非法期貨,「入會」投資金額每單位
為3萬美金(退休人員入會費為10 萬美金),凡入會者
需購置2單位,經同仁口耳相傳後,該處經甲引薦入會
者達10 餘人(含退休人員)。但入會2、3個月後,同
仁發覺帳戶無利息入帳,追查後始知入會之非法投資公
司業已倒閉,負責人捲款潛逃,引薦之退休員工甲亦不
知去向。因部分同仁係以借貸方式參與投資,損失本金
高達百餘萬元,不但造成同仁財物損失,亦嚴重影響機
關形象。
【處置檢討】
一、員工進行個人理財行為時,應避免參與非法期貨等
高風險投資商品,因高報酬之背後,往往隱藏被詐
騙之風險。
二、另依本部規範第 16 點規定,機關(構)首長及單
位(部門)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
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三、員工如能對於機關內有關借貸、投資,依本部規範
第16 點規定知會政風機構,或可提供當事人必要
資訊與建議,避免遭受損失情況發生。
28
案例廿四:不當消費賒欠費用案
【案情摘要】
本部某事業機構所屬事業部於97 年6月間接獲自
稱洪小姐來電,指該機構員工甲於過年前連續2次至渠
服務卡拉OK 店唱歌喝酒,積欠消費款共8,700 元,多
次打手機找甲,均未開機。經瞭解,甲下班後常至相當
於有女陪侍之卡拉OK 店消費,店家因其為國營事業員
工,多同意其賒欠消費款,事後被追討時,概以無簽單
為由拒絕付帳,其行為已嚴重影響機關形象,且甲在外
尚有多筆債務,每月被銀行固定扣薪。本案經政風室查
證了解後,甲同意領薪時分2期還款給洪小姐,並接受
主管之告誡。
【處置檢討】
一、甲雖係自行消費未涉職務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惟
依本部規範第7點第2款規定,員工不得前往與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之有女陪侍場所,故仍應自我節
制,避免影響個人及機關聲譽。
二、甲既有債務每月被銀行固定扣薪,主管應依本部規
範第 16 點規定,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
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避免對當事人、第三人及機關造成不利影響。
29
「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一)
1、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何?國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是否
適用本規範?
答:本規範適用對象為經濟部暨所屬機關及國營事業機
構之全體員工(包含各級行政人員、約聘雇人員、
技工、工友等;國營事業機構含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以至純勞力之人員等),均適用本規範。
2、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答:(1)本規範目的:係為使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廉潔
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
廉形象。
(2)重點在於規範員工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員
工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
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
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3)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
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
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
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
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
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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