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核定本):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構建廉能透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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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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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核定本)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

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

,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

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政之決

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

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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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作為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 強化機

關廉政

經營責

度,落

實風險

控管作

為。 

(一) 建構整體有系統性的

政府機關廉政風險評

估及管理方法,滾動

式檢討修正,針對重

要國家政策採取適當

廉政風險管理對策,

並藉由推動有效的激

勵措施,樹立典範,鼓

勵各級政府機關重視

內部廉政治理及政府

廉潔形象。 

1.各機關每年就機關整

體業務狀況,定期辦

理廉政風險評估,全

面整體性檢視更新、

滾動修正機關廉政風

險人員及事件,並簽

報機關首長,落實預

警機制及廉政風險管

理。 

2.法務部(廉政署)定期

辦理「透明晶質獎」評

獎,以獎項評核構面

引導並鼓勵各機構建

構系統性方法進行廉

政風險評估,並進行

成果發表與觀摩。 

3.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

政會報或相關會議並

評估廉政風險。 

4.機關對於已發生之貪

瀆違失案件採取有效

的危機處理機制。 

5.對機關廉政風險防制

成效檢討獎懲,落實

課責機制。 

6.協辦機關針對企業補

助及核發許可證業務

衍生之可能貪腐問題

採取有效的廉政風險

管理機制。 

績效目標 1 至 5

主辦機關:各機

關、法務部(廉政

署) 

績效目標 6 協辦

機關:經濟部、交

通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金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衛生福利部、

勞動部、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銀行、內政

部(含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

、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財政部、教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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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二) 結合各機關廉政風險

評估結果,針對貪腐

高風險業務實施稽核

清查及追蹤管考,並

研提興利防弊作法,

簽報機關首長列管執

行。 

每年提報針對廉政高風

險辦理專案稽核清查工

作件數及成效。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三) 辦理政府採購稽核及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

核,促使機關確實依

法辦理採購或施工案

件,建構公平、公開之

採購環境,並確保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 

每年提報稽核及查核案

件數與成果。 

各機關、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四) 妥善規劃及爭取拓展

廉 政 工 作 必 要 的 資

源,提升廉政人員專

業領域知能,鼓勵廉

政人員參與業務相關

研 習 進 修 及 證 照 考

試,充實政風人員訓

練中心在職訓練,使

廉政工作的推展愈漸

精進。 

法務部(廉政署)推動組

訓工作,充實學養知能。 

主辦機關:法務

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行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行政院主計

總處、法務部(人

事處) 

二、 促進公

明,防

止利益

衝突。 

(一) 加強宣導「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及「公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並執行案件審核

調查。 

每年提報舉辦宣導說明

會場次及審議件數。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監察

院 

(二) 推動「政治獻金法」修

法作業,政治獻金會

1.內政部完成「政治獻

金法」修法強制揭露

內政部、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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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計報告書全面上網公

開,對於違反政治獻

金法相關規定者,依

法辦理查核並處罰,

強化政治獻金監督及

公開機制,促進政治

環境之公平、公正。 

關係人交易資訊。 

2.監察院友善「政治獻

金會計報告書公開查

閱平臺」介面,俾利提

供民眾順利瀏覽、查

詢及下載。 

3.每年完成政治獻金專

戶開立及處罰統計情

形。 

(三) 落實遊說登記制度,

推廣與精進遊說線上

登記系統,辦理遊說

法宣導活動及教育訓

練工作。 

1.每年完成遊說宣導活

動及教育訓練工作、

檢討遊說制度、辦理

遊說登記案件統計。 

2.各機關定期提報遊說

案件登記情形送內政

部彙整。 

內政部、監察院 

(四) 研議政府採購揭露投

標廠商實質受益人之

必要性及可行性。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於「投標廠商聲明

書」增訂投標廠商揭

露實質受益人之聲明

事項。 

2.法務部(檢察司)明定

實質受益人定義,蒐

集國內外有關實質受

益人相關資料,邀集

實務、學界及各相關

機關交換意見。 

3.法務部(廉政署)提供

主辦機關關係人身分

揭 露 制 度 設 計 之 方

向;提供主辦機關明

主辦機關: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協辦機關:法務

部(檢察司、廉政

署)

、行政院洗錢

防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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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定投標廠商揭露實質

受益人方式及時點之

參考。 

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

室配合權責機關辦理

政 府 採 購 法 修 法 事

宜,並就涉及實質受

益人之 FATF 建議以及

指引提出說明,俾利

權責機關制定符合國

際規範之辨識實質受

益人完整規範。 

(五) 研議實施實質受益人

的集中登記制,逐步

導入「實際控制公司

的自然人」概念,強化

現行實質受益人相關

規範及辨識措施。 

1.經濟部持續督促公司

向「公司負責人及主

要 股 東 資 訊 申 報 平

臺」申報資料,並提供

金融機構(FI)與指定

之非金融機構或人員

(DNFBP) 查 詢 及 異 常

回饋等機制,可確保

相關資訊正確性;另

輔以未來持續之查核

作業,更能確保申報

資料之正確性、及時

性與完整性。 

2.法務部(檢察司)明定

「實質受益人」之定

義,並研議如何放寬

實質受益人定義,使

實質受益人之範圍可

擴及例如專業中介機

經濟部、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洗錢防制

辦公室、法務部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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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構、被招募或被脅迫

代為最終實質受益人

為行為之情形。 

3.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

室持續與各業別權責

機關研議如何放寬實

質受益人定義,使實

質受益人之範圍可擴

及 例 如 專 業 中 介 機

構、被招募或被脅迫

代為最終實質受益人

為行為之情形。 

(六) 研議創立獨立機構處

理有關「政府資訊公

開法」投訴和遵循事

項之可行性。 

1.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蒐集政資申請案件行

政救濟之相關資料。 

2.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彙整相關機關就本項

建議之可行性意見。 

主辦機關:法務

部(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司法

院、考試院、行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行政院主計

總處、數位發展

部 

三、 持續指

究,掌

握民意

脈動與

國際趨

勢。 

(一) 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平臺,提供全民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常 設 管

道,透過國民提議、政

策諮詢、重大施政計

畫等服務方式,以引

導民眾主動提出公共

政策議題,或針對政

策方案、計畫等,主動

徵詢民眾意見,策進

施政透明治理。 

每年提報「公共政策網

路參與平臺」瀏覽人次。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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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二) 辦理國際廉政評比趨

勢研究,瞭解國際社

會及各項國際指標可

能評鑑人對我國清廉

程度的評價。 

1. 法務部廉政署每年針

對 國 際 評 比 弱 勢 項

目,規劃廉政相關作

為。 

2. 因應國際透明組織每

兩年實施全球國防評

鑑作業,國防部每年

推動「國防廉潔指數

評鑑」整備工作。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國防部 

(三) 執行廉政民意調查研

究,藉由民眾對於政

府廉政的主觀感受,

長期觀察及研究廉政

趨勢,得悉我國近年

來貪污情形變化的認

知,並進一步研擬對

策方案,激發民間社

會的反貪腐能量,提

升 政 府 的 廉 政 透 明

度。 

每年辦理廉政民意調查

研究一次,並公布結果。 

法務部(廉政署) 

四、 落實公

務員行

範,建

立政府

典範。 

(一) 加強請託關說、受贈

財物、飲宴應酬及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及請託關說案件

抽查,以正確引導是

類案件循法定程序辦

理,並定期公開相關

資訊。 

每季公布公務員廉政倫

理事件登錄情形及請託

關說案件抽查情形,並

加 強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宣

導。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二) 就「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及「行政院及所

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將請託關說定義整併,

避免造成規範衝突,並

刪 除 部 分 不 合 時 宜 規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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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中,有關請託關說定

義分歧、法規適用疑

義等進行檢討,並研

提修正草案。 

定,使公務倫理法制更

臻完善。 

(三) 針對各類業務分析貪

瀆成因及內部控制弱

點,檢視作業流程及

法規,研編倫理指南

或防貪指引,導引同

仁認同倫理價值及建

立典範。 

針對機關特性研編防貪

指引或手冊。 

主辦機關:法務

部(廉政署)

。 

協辦機關:各機

關 

五、 鼓勵社

與,促

進透明

與貪腐

零容忍

識。 

(一) 推動全民教育,提高

公眾對貪腐的存在、

根源、嚴重性及其所

構成威脅的認識。 

1. 每年辦理反貪宣導系

列活動,促進民眾參

與。 

2. 每年製作各式宣導教

材進行宣導。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二) 針對民眾權益相關事

項,採行透明措施,提

高 審 駁 過 程 之 透 明

度,促進民眾監督之

可及性。 

每年各機關推動行政作

業流程透明之措施或相

關行政規則。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六、 推動校

信,深

化學子

品格教

育。 

(一) 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

法治教育相關課程,

將誠信、品德及反貪

腐等廉政題材納入課

程教學參據。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育部 

(二) 依據「加強學校法治

教育計畫」及「教育部

品德教育促進方案」

落實校園法治教育,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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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鼓勵發展具有特色之

品德校園文化。 

(三) 於高級中等學校課綱

中納入「公民與社會」

必修科目,辦理提升

教師人權法治及品德

教育知能研習,蒐集

相關教案持續配合年

度研發計畫辦理相關

法治教育,補助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友善校園人權法治

教育相關研習。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教 育 部 ( 國 民 及

學前教育署) 

七、 強化企

信,凝

聚私部

門反貪

識。 

(一) 為 辦 理 公 司 評 鑑 機

制,成立公司治理中

心,下設諮詢委員會,

進行上市(櫃)公司治

理評鑑,並透過對整

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

較結果,協助投資人

及 企 業 瞭 解 各 上 市

(櫃)公司治理成效。 

每年提報上市上櫃公司

的評鑑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二) 為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強化資訊揭露,督

請上市(櫃)公司編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強化企業對環境、

社會與經濟議題的重

視,加強與利害關係

人溝通,藉此輔助企

業強化其內部控制、

每年提報編製企業社會

責任報告書的家數。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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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倫理規範及供應鏈的

管理機制。 

(三) 結合市場機制,促進

股東行動主義,鼓勵

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

公司事務、協助公司

瞭解股東及利害關係

人之意見,並透過指

數之編製,藉由市場

影響力促使公司重視

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

責任。 

編製永續性概念指數,

或研訂守則導引機構投

資人參與公司事務,並

持續檢視實施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四) 藉由督導證交所及櫃

買中心執行上市(櫃)

公司各季財務報告實

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

度查核,以加強對上

市(櫃)公司財務、業

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

監理,並就可能涉及

之財務報告不實或非

常規交易等移送司法

檢調機關。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五) 邀集公股投資事業召

開業務研討會,就其

經管之公股事業經營

管理情形提出專案報

告,並建立公股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等監

督事業課責機制。 

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邀

集定期召開會議。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經

濟部、交通部、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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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六) 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

邀請公股投資事業及

國營事業之董事長或

總經理等參與廉政會

報,並提報所任企業

經營違常情事及處理

建議。 

每年統計官派董事長或

總經理參加廉政會報與

提報執行情形之次數。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經

濟部、財政部、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七) 推 動 優 質 企 業 (AEO)

認證及管理機制。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財政部(關務署) 

(八) 強化政府機關與企業

實質互動,使企業瞭

解提升誠信經營和反

貪腐意識、聲譽及作

法的重要性,並促成

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

發展反貪腐價值。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推動實收資本額未滿

二十億元之上市櫃公

司完成設置公司治理

主管。 

2.經濟部、法務部(廉政

署 ) 辦 理 企 業 誠 信 論

壇、宣導講習及商會

交流會議。 

3.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

誠信經營,更新及推

廣落實《中小企業誠

信經營手冊》

,手冊教

材 以 電 子 書 方 式 呈

現,結合企業永續經

營論壇,並利用各縣

市商業會中小商業服

務中心工作人員行政

研習會及中小企業經

營法規推廣講座等場

合,辦理企業誠信宣

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經濟部、法

務部(調查局、廉

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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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4.法務部(調查局)加強

辦理企業肅貪宣導。 

八、 增修肅

令,強

化肅貪

能量,

落實揭

弊者保

護。 

(一) 研議制定「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將「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列為

優先審議法案,積極

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1.積極蒐集各界建議,

研擬妥適條文,陳報

行政院審查。 

2.配合法制審查作業,

持續更新「揭弊者保

護專區」網站內容。 

3.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

案立法。 

法務部(廉政署) 

(二) 定期召開審查會,審

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

申請案。 

定期召開「法務部貪污

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

會」會議,並統計申請、

核發件數及發給獎金之

金額。 

法務部 

(三) 掌握偵辦貪瀆犯罪狀

況,並研析偵辦貪瀆

案件之定罪率。 

辦理貪瀆起訴案件分析

統計。 

法務部 

(四)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加 強

「肅貪執行小組」運

作,由各該檢察署檢

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

或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書記官各若干人、

各該署政風室主任、

法務部廉政署各地區

調查組組長及其指定

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各地調查處處長、調

查站主任或機動工作

站主任及其指定人員

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法務部(臺灣高

等檢察署、各地

方檢察署、廉政

署、調查局) 

background image

13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組成之,以檢察長為

召集人,主任檢察官

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

秘書,定期召開會議,

負責依法偵辦肅貪案

件。必要時,應密集召

集會議,隨時檢討,儘

速偵結。 

(五) 各地方檢察署查察貪

瀆不法,依法偵辦。 

每年提報起訴貪瀆案件

數。 

法務部(臺灣高

等檢察署、各地

方檢察署、廉政

署、調查局) 

(六) 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

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

件【指簡任第十職等

(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以上公務員、集團

人數三人以上、不法

所得金額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

,以維護國

家廉能。 

由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全

年度符合重大危害政府

廉能之目標案件數,並

每季檢討達成率。 

法務部(臺灣高

等檢察署、各地

方檢察署、廉政

署、調查局) 

(七) 貫徹行政肅貪及追究

行政責任,以健全機

關風紀。 

每年提報行政肅貪及行

政責任辦理件數。 

各機關、法務部

(廉政署) 

(八) 完善公私部門匿名檢

舉管道,提供多元檢

舉管道,允許檢舉人

以 匿 名 方 式 提 出 檢

舉,並對具名檢舉人

身分予以嚴格保密,

以保護檢舉人,並協

1.法務部(廉政署、調查

局 ) 對 民 眾 具 名 或 匿

名方式提出檢舉,均

嚴予保密其身分,不

發生檢舉人身份外洩

情事。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務部(廉政署、

調查局)

、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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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助企業建立勇於揭弊

之企業文化。 

於上市(櫃)公司內控

規 範 中 , 要 求 上 市

(櫃)公司須建立內

部檢舉制度。 

3.每年統計政風機構受

理檢舉件數及保密宣

導執行成效。 

(九) 鼓勵檢舉,加強對證

人及關係人之保密與

保護,循線調查偵辦

企業貪瀆(侵占、詐

欺、背信等)案件,並

加強國際跨境合作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工

作。 

每 年 提 報 彙 整 執 行 績

效。 

法務部(調查局) 

(十) 建立法務部調查局與

廉政署業務交流聯繫

機制,強化洗錢防制

金融情資分享及意見

交換,並藉由「防制洗

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擴

資訊交流平臺」,開放

國內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權責機關上傳預

警資訊及重要案例、

犯 罪 手 法 等 風 險 資

訊,提供國內公私部

門參考,提升打擊犯

罪量能。 

1.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

制處與廉政署召開常

態聯繫會議,每二年

至少一次。 

2.法務部(調查局)持續

向參與本平臺之公私

部門機關(構)宣導平

臺功能並鼓勵其刊登

資訊。 

主辦機關:法務

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法務

部(廉政署) 

(十一) 參考聯合國反貪腐

公約第十五條、第

進行貪污治罪條例修法

研議。 

法務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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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十七條規定,研議

修正「貪污治罪條

例」

,將賄賂、侵占、

竊取或挪用財物等

犯罪予以明確定義

或區分,召開貪污

治罪條例修法研商

會議,就相關議題

廣納各界意見,研

議修正方向。 

(十二) 研議強化跨國行賄

執法之策進作為,

就「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項是

否與「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第十六條

完 全 相 符 進 行 檢

討,並就實務上無

以本條起訴定罪進

行原因分析。 

針對我國現行「行賄外

國公職人員罪」之法制

面及實務面進行檢討並

提出策進作為。 

法務部(檢察司) 

(十三) 將私部門賄賂視為

單一犯罪行為,並

予以定罪,研議「刑

法」增訂商業賄賂

罪,召開修法研商

會議,廣納學者、專

家、機關及商業公

會 代 表 等 各 界 意

見,審慎研議修法

方向。 

進行刑法增訂商業賄賂

罪修法研議。 

主辦機關:法務

部(檢察司) 

協辦機關:司法

院 

background image

16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十四) 建構清楚而全面的

架構以規範貪腐案

件中法人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責任,

短期盤點現行附屬

刑法有關法人刑事

責任之規定,擬具

「 法 人 罰 金 刑 增

(修)訂必要性檢

視表」供各部會參

考,針對主管法律

有無增(修)法人罰

金刑規定之必要性

進行自我檢視,並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增訂法

人行賄罪之刑事處

罰;長期針對我國

訂立法人刑事專法

(章)妥適性進行

深入研究。 

1.法務部(檢察司)完成

我國法人刑事犯罪法

法制之整體性立法策

略評估。 

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經濟部、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勞動部盤點檢視

相關主管法規有無增

(修)法人罰金刑規

定之必要。 

主辦機關:法務

部(檢察司)

、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經濟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勞

動部 

協辦機關: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十五) 推動「刑法」妨害司

法公正罪章立法,

參酌外國立法例,

增訂第十章之一為

妨 害 司 法 公 正 罪

章,其中增訂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

三修正草案規定,

處罰恐嚇、騷擾或

推動「刑法」妨害司法公

正罪章立法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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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行賄證人及鑑定人

之行為。 

(十六) 推動「刑事案件妥

適量刑法」草案立

法,未來設立「刑事

案件量刑準則委員

會」

,並由委員會訂

定「刑事案件量刑

準則」,委請法官學

院辦理量刑相關課

程,強化司法人員

量刑意識,提升量

刑專業知能,並召

開貪污治罪條例修

法研商會議,就小

額貪污議題廣納各

界意見,研議修正

方向。 

1.司法院儘速通過「刑

事案件妥適量刑法」

草案立法,訂定相關

量刑準則,並持續辦

理量刑課程。 

2.法務部(檢察司)進行

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

議。 

司法院、法務部

(檢察司) 

(十七) 強化與在臺跨國企

業聯繫,建立合作

夥伴關係,並透過

駐在國執法機關提

供線索予我方,機

先發掘國際貪污犯

罪行為,或由國內

提供線索予駐外法

務秘書(在境外無

司法偵查權)協助

發掘國際貪污犯罪

情資。 

法務部(調查局)若接獲

具管轄權或國際合作之

境外或跨國貪瀆犯罪情

資,將積極調查偵處。 

主辦機關:法務

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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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十八) 研議修正刑事及民

事訴訟法中貪腐被

害人之定義,針對

貪瀆犯罪保護法益

蒐集相關資料及各

界意見,完成我國

貪瀆犯罪保護法益

妥適性之檢視及評

估。 

法務部(檢察司)完成我

國貪瀆犯罪保護法益妥

適性之檢視及評估。 

法 務 部 ( 檢 察

司)、司法院 

(十九) 推 動 「 臥 底 偵 查

法」

「科技偵查法」

立法,針對臥底偵

查法實務操作問題

持續蒐集各界意見

及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例,通盤研議,並針

對科技偵查法新版

本之修正草案召開

研商會議,蒐集執

法機關、學界及相

關外界建議,並完

成新修正草案之重

新預告。 

1.研議符合臺灣國情之

特殊偵查手段,並予

以法制化。 

2.完成科技偵查法立法

工作。 

法務部(檢察司) 

(二十) 強化國內對於重要

政 治 性 職 務 之 人

(PEPs)審查,蒐集

各界對於「重要政

治性職務之人與其

家庭成員及有密切

關係之人範圍認定

標準」之法制面修

法務部(檢察司)完成優

化國內 PEPs 審查程序之

相關策進作為。 

主辦機關:法務

部(檢察司) 

協辦機關: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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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正建議,以及執行

面之策進建議,研

議相關策進作為。 

九、 推動國

際合作

與資產

追繳,

建構國

家間互

制。 

(一) 推動外國與我國簽署

司法互助條約協定,

以利成功請求追繳資

產 及 處 分 的 技 術 援

助,並透過參與相關

國際會議,積極與各

國司法人員溝通,建

立合作聯繫管道,以

促進相關刑事司法互

助 案 件 更 有 效 率 進

行。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

律司)與其他國家洽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 協

議(定)或備忘錄,提議

增 加 資 產 追 繳 相 關 規

定。 

主辦機關:法務

部(國際及兩岸

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

部 

(二) 加速我國「引渡法」修

法進程,修正完成及

公布「引渡法」修正草

案,並致力與各國洽

簽引渡條約或協定,

或於個案洽簽引渡備

忘錄。 

1.法務部(國際及兩岸

法律司)

「引渡法」修

法通過,每年提報修

法進度。 

2.法務部(國際及兩岸

法律司)每年提報引

渡執行情形。 

主辦機關:法務

部(國際及兩岸

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

部 

(三)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或 區

域、多邊組織或非政

府組織活動及相關廉

政論壇,如亞洲太平

洋經濟合作(APEC)之

反貪污及透明化專家

工作小組、APEC 反貪

腐有關單位和執法機

構網絡(ACT-NET)會

議、亞太地區追討不

1.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檢察司、廉政

署、調查局)參與反貪

腐相關國際會議或交

流活動。 

2.法務部(檢察司、廉政

署)定期於 APEC 反貪

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

會議報告我國執行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進

主辦機關:法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檢察司、

廉政署、調查局) 

協辦機關:外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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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法 所 得 機 構 網 絡

(ARIN-AP)、國際反

貪局聯合會年會及研

討會及國際透明組織

年會暨國際反貪腐研

討會之反貪腐倡議會

議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會

議,尋求與各國建立

合作機會。 

度。 

3.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參 與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諮 商 會

議,就雙方關注議題

或個案進行意見交換

與協商。我方亦可就

案件去識別化後,與

他國分享資產沒收的

相關經驗。 

4.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調查局)每年

派員參與 ARIN-AP 年

會,適時分享反貪腐、

洗錢及資產沒收等實

際案例。 

5.法務部(廉政署)安排

拜訪外國反貪腐專責

機關,建立業務聯繫

合作機制。 

(四) 積極追查貪瀆犯罪財

產,強力執行扣押貪

瀆案件不法所得,逐

案迅速查扣貪瀆犯之

財產,並尋求跨國司

法互助,循線追蹤境

外洗錢所得,積極請

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

資產。 

每年提報扣押貪瀆案件

偵辦件數及查扣不法所

得金額。 

法務部(檢察司) 

(五) 建立全面性之國內管

理及監督制度,以利

每 年 提 報 「 洗 錢 防 制

法」、「旅客或隨交通工

主辦機關:行政

院洗錢防制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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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遏制並監測各種形式

之洗錢或跨境轉移,

並進行跨國合作或交

換訊息。 

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

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業規範」等執行情形。 

室、法務部(調查

局、檢察司) 

協辦機關:財政

部(關務署)、中

央銀行、外交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六) 為有效打擊貪腐,持

續依「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暨相關規定執

行、辦理通訊監察,並

配合各級院檢機關查

核 通 訊 監 察 執 行 情

形。 

定期統計執行情形。 

法務部(檢察司、

調查局、廉政署) 

(七) 強化追緝外逃重大犯

罪歸案,以維司法威

信。 

每年統計執行情形。 

法務部(國際及

兩岸法律司、調

查 局 )、 內 政 部

(警政署、移民

署) 

(八) 策略性提升我國對外

提供技術援助的機會

與能力,規劃辦理國

際 反 貪 腐 訓 練 及 交

流,並選送人才參與

各國或區域性反貪腐

工作培訓課程。 

1.法務部(廉政署)加強

拓展與他國(含開發

中國家)合作國際研

討及訓練交流等。 

2.法務部(調查局)定期

舉辦或派員參與國際

研討會、論壇及訓練

課程,提升打擊貪腐

能力。 

3.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

室持續支持各機關派

員參加 FATF/APG 評鑑

主辦機關:法務

部(廉政署、調查

局、檢察司)

、行

政院洗錢防制辦

公室 

協辦機關:外交

部、經濟部、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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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員訓練。於已獲選任

之 APG 評鑑員持續給

予支持,充分履行評

鑑員出國開會義務,

增加我國在洗錢防制

國際場域能見度與話

語權。 

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

室持續支持我國爭取

擔任 APG 北亞區代表,

強化我國在國際組織

的發言權與主導權。 

5.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派

員駐艾格蒙聯盟秘書

處擔任法務秘書,深

化我國在國際組織的

影響力,爭取在臺辦

理訓練及重要會議。 

6.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

室積極培訓出國開會

人才能力,包含彙整

重點資料、尋找發言

亮點及返國後交流分

享與經驗傳承。 

(九) 評估我國建立全球反

貪腐大使職務,讓臺

灣與國際夥伴間的關

係更加密切,提升反

貪腐策略。 

法務部(廉政署)盤點資

源、規劃實質內容並研

議遴選辦法,擇相關領

域具代表性人士選任反

貪腐大使為啟,逐步擴

大對象,並適時爭取赴

國外參與會議之經費。 

主辦機關:法務

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法務

部(檢察司)

、外

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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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 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 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 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

,得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口,

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

行。 

五、 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各辦理機

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指

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情節

檢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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