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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審查執行三步驟如下:
一、 進行客戶審查程序(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 CDD);
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或人員在進行客戶審查程序時,
應就客戶端(例如客戶為法人時,應就其實質受益人為審查、
客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客戶從事的行業是高度現金基
礎之業別)、交易端(例如是否符合交易常情、交易習慣、交
易目的係為了掩飾真實資金來源)、地理端(例如資金來源與
去向或客戶本身為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等綜合為風險評估,
其中在客戶端風險部分,審查後如認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則應採取相關措施。
二、 判斷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在「國外」重要政治性
職務之人部分,應有風險管理系統進行辨識,由於國際規範
上一般認「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屬高風險,應採取加
強客戶審查措施(appropriate risk measure & proactive
steps);至於「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則應採取合理
措施辨識其風險,採取相應措施與作為(reasonable risk
measure),並須考量相關因素,在低風險情形毋庸執行。
三、 措施: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採取強化措施,國內「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高風險情形,採取強化補救措施。
金融機構究竟面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要如何採取必要的因應
措施?
金融機構在執行時,不能僅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究竟來自國
內或國外作為風險的判斷,而必須特別考量金融機構自身的弱點或
是所處環境的弱點,例如:小型金融機構像是農漁會信用部,其平
時交易不常見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客戶,因此如有國外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業務,就必須特別考量其風險性,以及是否要建
立業務關係;而國內型的金融機構,也應該依其所處的區域貪污風
險作基礎,如貪污風險高,則在其建立業務關係時,對於國內「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風險認定,甚至要考量應該高於國外「重要
政治性職務之人」。又國內、區域型的金融機構,對於地方性的「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亦應特別注意,例如我國地區性的議員、鎮代
表、地方局處首長等均屬之。
為何對於卸任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仍須審查,而無期間之限制?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決定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公眾事務職能,
判斷基準是風險評估,而不是特定期間。因此其風險評估基準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