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認定標準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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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
圍認定標準」問答集
有關於本標準之立法緣由與意旨?
洗錢防制法第 7條第 3項增訂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簡稱 PEPs)應以風險為基礎,
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之規定。此項條文係參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
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 FATF)所頒
布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國際規範即FATF40項建議之第12項建議
而來。該項建議明定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 除應採
取合理或強化措施執行客戶審查外,並應對後續業務關係有相應的
監控作為。
何謂「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依據 FATF40 項建議定義,PEPs 係指具有重要公眾職務(prominent
public function)者,因其地位與影響力(position and influence)
而須加以規範,主要是考量其地位可能被濫用。本項建議除適用於
金融機構,依照 FATF 第22 項建議,也適用於非金融機構之事業與
人員。
為什麼要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在客戶審查程序特別處理?
FATF 第12 項建議原先僅針對「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規範,
但在 2012 年新的建議中,強制規範擴及「國內」與「國際組織」
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主要是為了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
第52 條之規範一致,亦即,FATF 第12 項建議之旨趣並不僅限於防
免洗錢犯罪與其特定犯罪,還更廣泛包括反貪與反資恐。
「國內」或「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如何區分?例如國人擔任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屬於何者?
「國內」或「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區分,在於其重要公眾
職能係由何國賦予。至於國籍、出生地等並非所問。奧委會委員屬
於「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一律採取加強客戶審查措施,是否不符比
例原則?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應「以
風險為基礎」審查,並非一律採取加強客戶審查。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客戶審查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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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審查執行三步驟如下:
一、 進行客戶審查程序(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 CDD);
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或人員在進行客戶審查程序時,
應就客戶端(例如客戶為法人時,應就其實質受益人為審查、
客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客戶從事的行業是高度現金基
礎之業別)、交易端(例如是否符合交易常情、交易習慣、交
易目的係為了掩飾真實資金來源)、地理端(例如資金來源與
去向或客戶本身為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等綜合為風險評估,
其中在客戶端風險部分,審查後如認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則應採取相關措施。
二、 判斷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在「國外」重要政治性
職務之人部分,應有風險管理系統進行辨識,由於國際規範
上一般認「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屬高風險,應採取加
強客戶審查措施(appropriate risk measure & proactive
steps);至於「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則應採取合理
措施辨識其風險,採取相應措施與作為(reasonable risk
measure),並須考量相關因素,在低風險情形毋庸執行。
三、 措施: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採取強化措施,國內「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高風險情形,採取強化補救措施。
金融機構究竟面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要如何採取必要的因應
措施?
金融機構在執行時,不能僅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究竟來自國
內或國外作為風險的判斷,而必須特別考量金融機構自身的弱點或
是所處環境的弱點,例如:小型金融機構像是農漁會信用部,其平
時交易不常見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客戶,因此如有國外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業務,就必須特別考量其風險性,以及是否要建
立業務關係;而國內型的金融機構,也應該依其所處的區域貪污風
險作基礎,如貪污風險高,則在其建立業務關係時,對於國內「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風險認定,甚至要考量應該高於國外「重要
政治性職務之人」。又國內、區域型的金融機構,對於地方性的「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亦應特別注意,例如我國地區性的議員、鎮代
表、地方局處首長等均屬之。
為何對於卸任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仍須審查,而無期間之限制?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決定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公眾事務職能,
判斷基準是風險評估,而不是特定期間。因此其風險評估基準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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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影響力,包括其任職期間,以及其先前職務
與現有職務間之關係。特別是在我國,因為幅員較小,公眾事務影
響力相對大,總統卸任後 5年或甚至 15 年,影響力仍大,因此無
法以實際的年限作規範。實際上在國際立法例中,亦僅非常少數的
國家採取特定期間之規範方式,主要均係考量到影響力本身並無法
以期間估計衡量。
法務部列的標準會不會掛一漏萬?
法務部列出的重要公眾職務範圍其實是最核心範圍,便於政府與執
行者之間有最基礎之執行共識,但並不表示不在範圍之內者,就不
需要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7條進行客戶審查及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
之人」之程序。例如:縣市局處首長、鎮代表等,依照金融機構或
非金融機構之弱點,進行風險評估之結果,評估為高風險者,亦應
認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採取相關強化措施。雖有建議法務
部應公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特定名單,但國際防制洗錢金
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並不肯定此種作法。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資訊要如何取得?
判斷是不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重點還是在客戶盡職調查程
序,包括員工的訓練與充分的資訊,其中最寶貴的判斷資訊,就是
客戶本人,因此應善用對於客戶本人之了解方式,而非單純仰賴第
三資源。此外,最重要的是要確保客戶資訊即時更新、員工受定期
訓練,以及網路及電子媒體資源之使用,例如財產申報系統也是重
要資源,或也可以由客戶自行聲明(但客戶聲明不免除金融機構之
責任)以及集團內資訊分享來取得相關資訊。至於商業資料庫之使
用並非國際規範的強制要求,且使用資料庫本身也不能取代客戶盡
職調查之程序,畢竟商業資料庫也有其限制。
如果在客戶審查階段,客戶不在共用資料庫的名單上,是否就是低
風險而可採取簡化措施?
資料庫之使用只是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一種方式,縱使
客戶不在共用資料庫的名單上,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或人
員仍應就透過相關資訊辨識,評估自身弱點及綜合考量相關風險採
取相應作為。
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之人之名單如何認定?
有關家庭成員與密切關係之人,國際規範並未定義。主要是因為與
社會經濟文化架構有關。在家庭成員的部分,有的國家明定父母子
女是核心成員,有的國家中,其父母子女關係其實不親密。有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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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甚至將祖父母也訂明在內,但有的國家更廣,將部落成員也認屬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係者為密切關係
之人。
由於家庭成員與密切關係之人之規範,主要是考量到其關係密切,
可能被利用為洗錢行為的管道,因此在解釋時應秉持此定義旨趣,
例如「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新生兒,縱使是「重要政治性職務
之人」的家庭成員,也不宜認定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除非
這個新生兒也被賦予重要公眾職能,例如具有皇儲身分,或是皇室
繼承人。
國際經驗上,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容易出現的困難為何?
要如何取得「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資訊相當具有挑戰性,主要
的挑戰有二,其一、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資料通常有限,
多需要透過集團內的國外分支機構或網路資訊取得:其二,則是既
有客戶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依據國際風險報告顯示,通常
客戶都是在開始業務關係 1年以後出現洗錢之行為。
本認定標準預定於 106 年6月28 日生效,則要溯及既往認定的範
圍是多久以前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105 年12 月28 日修正公佈之洗錢防制法有關第 7條客戶審查程序
之規定,在 106 年6月28 日施行,施行後對於各業別既有且仍有
業務關係存續之客戶均有適用。
對於新法納入國內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
關係之人標準,實務上執行時產生的諸多爭議,未來如何處理?法
務部有無共用資料庫名單?
法務部目前委託臺灣集中保管交易結算所設置共用資料庫,惟資料
庫之運用只是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一種方式,並非唯一
判斷基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或人員仍應透過相關資訊
辨識,評估自身弱點及綜合考量相關風險採取相應作為。法務部將
陸續在法務部網站首頁「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置入相關問答
集,問答集內包含國際規範建議,各界疑義之回應。另法務部也將
在洗錢防制法 106 年6月28 日施行後 4個月就此議題邀集相關主
管機關與產業界就實務執行面產生爭議或作法進行檢討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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