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學考試問答集:報名、資格與時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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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學考試問答集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98.4
序號 問題 解答 考規定
1 公費考於何時舉
辦?報名日期為何
時?考試簡章何時
發售?如何購買?
1. 簡章發售:約每6、7 月間(考試簡章委託本部員工
消費合作社發售如果克親自前往該社購買可電洽
該社郵購之方式,該社電話:02-7736-6054。)
2. 報名日期:每8、9 月間(一採現場報名)
3. 筆試日期:每10 月中、下旬。
4. 面試日期:每11 12 月上旬之間。
5. 榜示公告:每12 月下旬。
簡章規
定時程
2 報考公費學考試
之資格為何?
1.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馬地區設有戶籍
者。
2. 國內公或已案之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為同等
,須限碩士班在學者),或在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
3. 齡在 45 歲以下。
4. 未獲博士學位(在本部核發出國學同意函前)者。
5. 未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學獎助或曾獲得
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學獎助計未滿 4 ,且
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錄取後僅得核予政府預算所
提供之學獎助期限範圍內計未滿四之餘
我國政府學獎助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
以政府預算所提供 1 以上之學獎助但軍公教等
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以在職訓性質出國進修
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在此限。
97 簡章
4 點規定
3 公費學考試之考
試科目有幾科目?
是否會改變?
1. 公費學考試科目有 5 科目分為共同科目 2 專門
目1科學國語文 1 科(但「英文」、「日文」、
「法文」、「德文」、「西班牙文」「俄文」等 6
學國語文係繳交達本部訂定標準之語言能證,
97 簡章
7、8
需筆試,餘「伯文」、「義大文」、「韓文」
由本部命題測驗)。
2. 以97:共同科目為國文、憲法與精神
3. 專門科目 2 科目隨著「學門」、「研究域」之同,
每2皆有變動。
4. 「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
文」「俄文」 6 學國語文,需筆試,改繳交
本部指定之語言鑑定機構或大學所核發之符合標準之
語文能明。其伯文」「義大 」、「
文」等由本部命題測驗。
5. 公費學考試之學門與域皆考國內社會各界
的需求而有本部並無提供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之
考試指定教材與範圍。
4 考取公費學出國
應該攻何種學
位呢?是否有規
定?
考取本部公費學獎學出國學,得就錄取學門與
研究域取博士或碩士學位,且得變本部所指定之進
修學門與域。
97 簡章第
12 點規定
5 考取公費後,多
久必須出國
呢?
1.考取公費學考試後本部將舉辦公費學生研習會(大
約每3 月左右)並發給公費約書錄取者
需與本部簽訂公費約書,並自約簽訂翌日
兩年內向本部申辦出國學同意函並出國學,逾期
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2.依上如係 97 公費錄取者於 98 8月31日
本部簽訂約書至遲於 100 8 31 日前向本部
申辦出國學同意函並出國學。
97 簡章
第12點
(九)規定
6 公費學回國後
該要履行什麼義務
呢?政府會安排工
作嗎?
1. 依據本部公費學生約約定取本部公費
獎學有返國服務之義務返國服務之限必須與所支
公費期限相同倘應返國服務而返國服務則必須
賠償所支之全額公費如仍償,本
約之約定向高等政法院聲請強制執
2. 本部為公費生安排工作需請公費生自洽談覓職事
宜。凡於本國境內服務,本部皆視為返國服務。
97 簡章
2 點規定
及公費
7 公費期滿可否自費
繼續在國外進修? 1.如擬繼續以自費在國外進修學位,應專案向駐外機構報
准,每次延長 1 ,最長可延長 4 約書第
13 條及 20
2.取得博士學位,接受外國單位聘請從事博士後研究者,
得申請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最長 3 (應逐
請)。
條規定
8 考取公費學後出
國,每可以到多
少經費及公費支
限?
1.補助經費額分學費及生活費:
(1)學費:一學最高 3 萬美元(應檢附學費繳費收據,
由本部核實發給)
(2)生活費:每1.2 萬至 2 萬美元 (依地區同,摘
述如下,詳請簡章,單位:美元)
1美國約市(New York City)20,000山市(San
Francisco);芝加哥市(Chicago);杉磯市(Los
Angeles 含 Anaheim)佛市(Stanford)柏克萊
市(Berkeley)波士頓市(Boston)18,000其他城市
17,000。
2日本:大阪市、京府、東京、橫濱市、岡市、
長崎市名古屋市廣島市岡山市 20,000其他城
18,000 。
3澳:雪(Sydney)18,000;墨爾本(Melbourne)、
斯班(Brisbane) :17,000;其他城市 15,000。
4斯:莫斯科市(Moscow)20,000 聖彼得堡市(St.
Petersburg)18,000 其他城市 15,000。
5歐洲:敦市(London)、巴市(Paris)、奧斯
(Oslo)、日內瓦市(Geneva)、哥本哈根市
(Copenhagen) 、蘇世市(Zurich):20,000;牛津
市(Oxford)、劍橋市(Cambridge)19,000;
6其他挪威、芬、瑞典、冰島、麥、德國、荷
時、瑞士、森堡、奧地、法國、義大、西
牙、葡牙、英國、愛等國家 18,000其他歐
洲國家 15,000。加拿大 17,000。
97 簡章
3 點規定
上述以外之其他國家及城市 12,000。
2. 公費期限
(1) 前往英國以外之歐洲國家日本學者最長 4
(2) 前往美國、英國及以英文授課之歐洲國家,及其他
國家學者,最長 3
9 公費錄取生原錄
之國別學門及研究
域可否變
經本考試公告錄取,原錄取之國別、學門及研究域均
得變。但於出國學前,能提出具體明者,得申請轉
換簡章原載學國家地區內使用同一語言之其他國家,其
錄取學門、研究域仍得變,並以一次為限。
97 簡章
第12點
(十一)規
10 取獎學之手續 1、 出國前 1 個月,依約書第 7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至本部申請公費學同意函。
2、 出國後依約書第 9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至
國當地駐外機構辦報到手續並申生活費(每半
發放一次)
3、 學費申請應檢附繳費收據正本由駐外單位核實撥
學費一學以美3 萬元為補助上限核實發給
已獲學費減免者得再支已減免之學費;核發之
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學費。學
費以外之其他費用,如:護照、簽證、機場服務
費、健康保險費、書籍費、實驗費、Bench Fee、綜
合保險費、內交通費、文寫作印繕費、國際學
術會議社團費等均已包含於乙方支生活費內。
約書
7-12
規定
11 公費期間如
擬返台,時間之
規定及應如何申
請?
1. 公費生支公費學期間得自費返國探親或蒐集
研究資,其返國停期間,每(指 1 1
12 31 日)總計得逾 90 日,學之第 1
及最後 1 返國停期間之計算,係公費生在該
內支公費日之比計算。
2. 返國蒐集研究資逾前述總計 90 日以上1 以下(於
公費期間以此名義申請總日數不逾1,持有指導
教授明函相關在學證明等正本報經本部核准者
於公費期間照算之下支公費改為每月支生活費新
臺幣 1 1,000 元。
3. 乙方於公費學期間在學國以外之地區停
(含返國停期間) 90 日,因學業上之需要
公費
約書第
18
有前項但書規定之文件,向駐外機構提出申請,
再由該機關個案報甲方核准。
4. 乙方返國或在學國以外之地區未經核准逾期停,經
駐外機構查證屬實者應按日扣繳所逾日支生活
費;其能扣繳者,應於接獲駐外機構通知書 30 日內
向甲方或駐外機構繳回。
12 公費生具有實習
或服務義務身份
者或兵役問題是
否可延緩出國?
1.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
警校院生、軍人、警察……等),須自依其身分所涉
之相關法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報考並獲錄取者,
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學。
2.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
97 簡章
第12點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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