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學考試問答集:報名、資格與時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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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考試問答集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98.4
序號 問題 解答 參考規定
1 公費留考於何時舉
辦?報名日期為何
時?考試簡章何時
發售?如何購買?
1. 簡章發售:約每年6、7 月間(考試簡章委託本部員工
消費合作社發售,如果不克親自前往該社購買,可電洽
該社郵購之方式,該社電話:02-7736-6054。)
2. 報名日期:每年8、9 月間(一律採現場報名)
3. 筆試日期:每年10 月中、下旬。
4. 面試日期:每年11 至 12 月上旬之間。
5. 榜示公告:每年12 月下旬。
每年簡章規
定時程
2 報考公費留學考試
之資格為何?
1.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
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若為同等
學力,須限碩士班在學者),或在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
3. 年齡在 45 歲以下。
4. 未獲博士學位(在本部核發出國留學同意函前)者。
5. 未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或曾獲得
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累計未滿 4 年,且
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但錄取後僅得核予政府預算所
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期限範圍內累計未滿四年之餘數。
註:我國政府留學獎助金,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
以政府預算所提供 1 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但軍公教等
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以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
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97 年簡章
第 4 點規定
3 公費留學考試之考
試科目有幾科目?
是否會改變?
1. 公費留學考試科目有 5 科目,分為共同科目 2 科、專門
科目1科、留學國語文 1 科(但「英文」、「日文」、
「法文」、「德文」、「西班牙文」、「俄文」等 6 種
留學國語文,係繳交達本部訂定標準之語言能力證,不
97 年簡章
第 7、8 點規
定
需筆試,餘「阿拉伯文」、「義大利文」、「韓文」等
由本部命題測驗)。
2. 以97年為例:共同科目為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
3. 專門科目 2 科目隨著「學門」、「研究領域」之不同,
每2年皆有變動。
4. 「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
文」、「俄文」等 6 種留學國語文,不需筆試,改繳交
本部指定之語言鑑定機構或大學所核發之符合標準之
語文能力證明。其餘「阿拉伯文」、「義大利文 」、「 韓
文」等由本部命題測驗。
5. 每年公費留學考試之學門與領域皆考量國內社會各界
的需求而有更迭,本部並無提供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之
考試指定教材與範圍。
4 考取公費留學出國
後,應該攻讀何種學
位呢?是否有規
定?
考取本部公費留學獎學金出國留學,得就讀原錄取學門與
研究領域取博士或碩士學位,且不得變更本部所指定之進
修學門與領域。
97 簡章第
12 點規定
5 考取公費留學後,多
久必須出國留學
呢?
1.考取公費留學考試後,本部將舉辦公費留學生研習會(大
約每年3 月左右),並發給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錄取者
需與本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並自契約簽訂翌日
起兩年內向本部申辦出國留學同意函並出國留學,逾期
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2.依上,如係 97 年公費留學錄取者於 98 年8月31日前與
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至遲於 100 年8 月 31 日前向本部
申辦出國留學同意函並出國留學。
97 年簡章
第12點之
(九)規定
6 公費留學回國後,應
該要履行什麼義務
呢?政府會安排工
作嗎?
1. 依據本部公費留學生行政契約約定,領取本部公費留學
獎學金有返國服務之義務,返國服務之年限必須與所支
領公費期限相同,倘應返國服務而不返國服務,則必須
賠償所支領之全額公費,如仍不願賠償,本部將依行政
契約之約定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本部不為公費生安排工作,需請公費生自行洽談覓職事
宜。凡於本國境內服務,本部皆視為返國服務。
97 年簡章
第 2 點規定
及公費留學
生行政契約
書
7 公費期滿,可否自費
繼續在國外進修? 1.如擬繼續以自費在國外進修學位,應專案向駐外機構報
准,每次延長 1 年,最長可延長 4 年。 契約書第
13 條及 20
2.取得博士學位,接受外國單位聘請從事博士後研究者,
得申請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最長 3 年(應逐年辦理申
請)。
條規定
8 考取公費留學後出
國,每年可以領到多
少經費及公費支領
年限?
1.補助經費額度分學費及生活費:
(1)學費:一學年最高 3 萬美元(應檢附學費繳費收據,
由本部核實發給)
(2)生活費:每年1.2 萬至 2 萬美元 (依地區不同,摘
述如下,詳請見簡章,單位:美元)
○
1美國:紐約市(New York City)20,000;舊金山市(San
Francisco);芝加哥市(Chicago);洛杉磯市(Los
Angeles 含 Anaheim);史丹佛市(Stanford);柏克萊
市(Berkeley);波士頓市(Boston)18,000,其他城市
17,000。
○
2日本:大阪市、京都府、東京都、橫濱市、福岡市、
長崎市、名古屋市、廣島市、岡山市 20,000;其他城
市 18,000 。
○
3紐澳:雪梨(Sydney)18,000;墨爾本(Melbourne)、
布里斯班(Brisbane) :17,000;其他城市 15,000。
○
4俄羅斯:莫斯科市(Moscow)20,000 聖彼得堡市(St.
Petersburg)18,000 其他城市 15,000。
○
5歐洲:倫敦市(London)、巴黎市(Paris)、奧斯陸市
(Oslo)、日內瓦市(Geneva)、哥本哈根市
(Copenhagen) 、蘇黎世市(Zurich):20,000;牛津
市(Oxford)、劍橋市(Cambridge)19,000;
○
6其他挪威、芬蘭、瑞典、冰島、丹麥、德國、荷蘭、
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奧地利、法國、義大利、西
班牙、葡萄牙、英國、愛爾蘭等國家 18,000,其他歐
洲國家 15,000。加拿大 17,000。
97 年簡章
第 3 點規定
上述以外之其他國家及城市 12,000。
2. 公費期限
(1) 前往英國以外之歐洲國家、日本留學者,最長 4 年。
(2) 前往美國、英國及以英文授課之歐洲國家,及其他
國家留學者,最長 3 年。
9 公費錄取生原錄取
之國別、學門及研究
領域可否變更?
經本考試公告錄取,原錄取之國別、學門及研究領域均不
得變更。但於出國留學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申請轉
換簡章原載留學國家地區內使用同一語言之其他國家,其
原錄取學門、研究領域仍不得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97 年簡章
第12點之
(十一)規
定
10 領取獎學金之手續 1、 出國前 1 個月,依契約書第 7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至本部申請公費留學同意函。
2、 出國後依契約書第 9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至留學
國當地駐外機構辦理報到手續並申領生活費(每半
年發放一次)。
3、 學費申請應檢附繳費收據正本由駐外單位核實撥
付。學費一學年以美金3 萬元為補助上限核實發給,
已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支領已減免之學費;核發之
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學分費。學
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例如:護照、簽證、機場服務
費、健康保險費、書籍費、實驗費、Bench Fee、綜
合保險費、內陸交通費、論文寫作印繕費、國際學
術會議、社團費等,均已包含於乙方年支生活費內。
行政契約書
第 7-12 條
規定
11 支領公費期間如
擬返台,時間之
規定及應如何申
請?
1. 公費生支領公費留學期間得自費返國探親或蒐集
研究資料,其返國停留期間,每年(指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總計不得逾 90 日,留學之第 1 年
及最後 1 年返國停留期間之計算,係公費生在該
當年內支領公費日數之比例計算。
2. 返國蒐集研究資料逾前述總計 90 日以上,1 年以下(於
公費期間以此名義申請總日數不得逾1年),持有指導
教授說明函、相關在學證明等正本報經本部核准者,得
於公費期間照算之下,年支公費改為每月支領生活費新
臺幣 1 萬 1,000 元。
3. 乙方於公費留學期間在留學國以外之地區停留
(含返國停留期間)逾 90 日,因學業上之需要,持
公費留學行
政契約書第
18 條
有前項但書規定之文件,向駐外機構提出申請,
再由該機關個案報甲方核准。
4. 乙方返國或在留學國以外之地區未經核准逾期停留,經
駐外機構查證屬實者,應按日扣繳所逾日數之年支生活
費;其不能扣繳者,應於接獲駐外機構通知書 30 日內
向甲方或駐外機構繳回。
12 公費生具有實習
或服務義務身份
者或兵役問題是
否可延緩出國?
1.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
警校院生、軍人、警察……等),須自行依其身分所涉
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報考並獲錄取者,不
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
2.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97 年簡章
第12點第
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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