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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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初級、中級)
主辦機關:原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承辦單位:國
服務專線:( 027749-36640800-699-566(免付費
真:022321-1067
址: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重要日程表
1
110 128 日(星期四)
110 32日(星期二)
採網路或
通訊報名
(以郵戳為憑)
免報名費
2
寄發准考
110 329 日(星期一)
網路同步
開放下載
3
公告各考區試場
110 423 日(星期五)
公告各試場位置
4
測驗
110 424 (星期六)
5
110 524 日(星期一)
網路公告
6
寄發成績通知單
110 524 日(星期一)
7
110 524 (星期一)
110 528 (星期五)
一律採郵寄方式
申請(須檢附成績
單正本,並 郵戳
為憑)
8
110 524 日(星期一)
壹、 報名資格 ............................................................................................................. 1
貳、 報名日期 ............................................................................................................. 1
參、 測驗日期 ............................................................................................................. 1
肆、 測驗級別及範圍 ................................................................................................. 1
伍、 測驗內容 ............................................................................................................. 2
陸、 報名 ..................................................................................................................... 3
柒、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 4
捌、 測驗地點 ............................................................................................................. 5
玖、 特殊考生服務說明 ............................................................................................. 6
壹拾、 獎勵品發放 ...................................................................................................... 6
壹拾壹、 放榜、成績查詢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 6
壹拾貳、 成績複查 ...................................................................................................... 7
壹拾參、 合格證書寄發 .............................................................................................. 7
壹拾肆、 其他事項 ...................................................................................................... 7
附錄一、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9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 11
附錄三、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2
附錄四、 個人報名程序 ............................................................................................... 14
附錄五、 團體報名程序 ............................................................................................... 19
附錄六、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26
附錄七、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年長考生服務申請 ........ 27
附錄八、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QA ................................. 28
附錄九、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表 ........................ 32
附錄十、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訊報名同意書 ................ 34
附錄十一、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學校造具之清冊(範例) 35
附錄十二、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信封 ................ 36
1
壹、 報名資格
不分國籍族別年齡學歷可自由選擇適合自己族語程度之等級報考。
貳、 報名日期
110 128 日(星期四)起至 110 32日(星期二)止。
參、 測驗日期
110 424 日(星期六)
肆、 測驗級別及範圍
一、 測驗級別:初級、中級
二、測驗範圍:
測驗等級
參考教材
詞彙範圍
初級
1. 九階教材 13
2. 國中版句型篇
3. 初級教材生活會話篇
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詞表
(千詞表)300 詞及其衍生詞
中級
1. 九階教材 14
2. 高中版句型篇
3. 初級教材生活會話篇;中
級教材-閱讀書寫
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詞表
(千詞表)500 詞及其衍生詞
註:有關各級別測驗對應之能力指標,請至本測驗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測驗資訊專區下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各級測驗能力指標」並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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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測驗內容
一、 測驗題型、時間、配分與合格標準
測驗
種類
題型
測驗
時間
測驗
類型
配分
合格
標準
總分
口說測驗
單詞朗讀、簡答題
看圖說話
5分鐘
口試
40
15
100
聽力測驗
是非題、選擇題
配合題
20 分鐘
筆試
60
45
口說測驗
單句朗讀、問答題
看圖表達
5分鐘
口試
40
15
100
聽力測驗
是非題、選擇題
20 分鐘
筆試
60
45
1:有關各級別測驗之題型、配分、詞彙範圍、參考教材及合格標準等資訊,請至本測驗
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測驗資訊專區下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題型、配分、詞彙範圍、參考教材及合格標準一覽表」並詳閱。
2使用數位測驗系統或錄放音機播放試題之測驗(初級、中級),當試題播放完,考生
聽到測驗結束,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指示
二、 測驗方式
初級、中級:
1.「口說測驗」:考生依數位測驗系統播放之試題音檔,對照電腦螢
幕顯示之試題內以報考之族語方言別作答
透過電腦收音設備,收錄考生作答內容。
2.聽力測驗」考生依數位測驗系統播放之試題音檔,對照電腦螢
幕顯示之試題內以滑鼠點擊正確之答案選項
3
陸、 報名
一、 報名類別:
(一) 個人報名:
採個人報名方式者,可選擇「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
(一) 團體報名:
就讀國民中小學、高中(職)、五專及二專之在校學生,由學校
協助團體報名,並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 網路報名:
110 32日(星期二)晚間 23 59 分前,上網輸入報名資
料,並上傳相關表件始完成報名;倘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未上傳
相關表件者,視為不合格件。
(二) 通訊報名:
110 32日(星期二)前,將填寫完竣之報名表件資料以
掛號郵寄至「10699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進修推廣學院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1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限選擇一種。
2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報名確認送出後,一概不得更改。
3:本測驗不接受現場、電話或傳真報名。
4:網路報名操作方式請參閱本測驗簡章附錄四及附錄五。
4
柒、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一、 准考證寄發:
(一) 經審核符合應考資格者,於 110 329 (星期一)以限時專
送寄發准考證,並一併通知測驗地點、節次及時間。
(二) 考生於 110 412 (星期一)前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至本
測驗網站專區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查詢與下載准考
證。
(三) 收到准考證後,請核對准考證上所載之姓名等基本資料是否正
確,如有錯誤,請於110 412 (星期一)前 來電通知更正,
並於網路重新下載正確版本。
(四) 問題諮詢電話:027749-36640800-699-566(免付費)
二、 准考證補發:
如准考證遺失、毀損,可於測驗開始攜帶身分證或具有照片及身分
證字號之證明文件(如健保 IC 卡、學生證或出具學校造具之清冊
等,清冊請見附錄十一),親自至各試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5
捌、 測驗地點
一、 考區
項次
考區
項次
考區
(一)
臺北考區
(十)
屏東考區
(二)
桃園考區
(十一)
基隆考區
(三)
新竹考區
(十二)
宜蘭考區
(四)
苗栗考區
(十三)
花蓮考區
(五)
臺中考區
(十四)
臺東考區
(六)
南投考區
(十五)
蘭嶼考區
(七)
嘉義考區
(十六)
澎湖考區
(八)
臺南考區
(十七)
金門考區
(九)
高雄考區
(十八)
連江考區
1. 各考區辦理之測驗等級依實際報名情況增減調整。
2. 各方言別測驗地點設置,以附錄九報名表之「初級、中級語言勾選表」為準。
二、 試場公告:
(一) 110 329 日(星期一)下午 5分別公告於下列網站:
1.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
2.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www.ilrdf.org.tw/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網站:
https://www.sce.ntnu.edu.tw/
4.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二) 110 423 日(星期五)下午 5於各試區地點校門口。
6
玖、 特殊考生服務說明
一、 身心障礙考生服務
(一) 身心障礙考生係指:
1. 領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考生。
2.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者。
3.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需檢附公立醫院開立嚴重影
響應試證明正本
(二) 在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原則下,身心障礙考生可視需求申請一
至多種服務項目,總試務中心將盡力配合。未依規定事先申請
者,測驗當日恕難臨時安排。服務項目請見附錄七。
二、 年長考生服務:
(一) 年長考生係指應考當日年齡滿 55 歲(含)以上之考生。
(二) 在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原則下,年長考生可視需求申請一至多
種服務項目,總試務中心將盡力配合。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者,測
驗當日恕難臨時安排。服務項目請見附錄七。
壹拾、 獎勵品發放
就讀國民小學(含)以下及非原住民籍之考生於考試當日完成所有測驗項
目者(初級及中級:口說、聽力,即贈予精美實用獎勵品一份。
1:有關獎勵品發放,請考生憑已蓋到考章之准考證,於測驗當日至試區試務中心請領。
2:若測驗當日因故未能領取者,需事先向試區試務中心申請,並依試區試務中心記錄辦
理補發。
壹拾壹、 放榜、成績查詢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110 5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二、 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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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
(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www.ilrdf.org.tw/
(三)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三、 成績通知單寄發:110 524 (星期一)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於
110 531 (星期一)前未收到成績單者,請致電( 027749-3664
0800-699-566(免付費)洽詢
壹拾貳、 成績複查
一、 對測驗成績有疑問者,於收到成績單後,填妥成績單背面複查申請表
掛號郵寄10699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
修推廣學院收」申請複查(請參照申請表上之填表說明辦理)。
二、 申請期限:自成績公告 110 524(星期一)日起至 110 64
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三、 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提出,每人限申請一次。
四、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複印試卷或
錄音檔、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壹拾參、 合格證書寄發
110 524 日(星期一)掛號郵寄合格證書。如 110 531 日(星
期一)前未收到者,請主動來電(027749-36640800-699-566(免付費)
洽詢。
壹拾肆、 其他事項
一、 逢颱風、地震、傳染病等重大事故,致無法依原訂時間舉行測驗時,處
理方式如下:
(一) 重大事故於舉行測驗前發生者,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測驗前一日
發布測驗延期公告,而延期公告內容包括測驗時間及地點。
(二) 重大事故於測驗期間發生者,隨即通知所有考區停止測驗。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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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另行發布測驗日期
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詳見【附錄三】,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三、 參加「110 年第 1次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交通及住宿費
補助要點,另行公告於: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
(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www.ilrdf.org.tw/
(三) 110 年度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 E樂園網站http://klokah.tw/提供國中、
高中版句型篇、九階教材、字母篇、歌謠篇、生活會話篇、文化篇
畫故事篇及千詞表等多種教材供民眾學習、下載。
五、 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學校 35%加分
優待,須取得初級測驗以上之合格證書。
六、 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
大學 35%加分優待,須取得中級測驗以上之合格證書
七、 基於辦理認證之所需,主辦機關及其委託試務單位於業務辦理範圍
內,須蒐集個人資料與測驗資料,對所蒐集之資料進行建檔、儲存、
研究分析及利用等相關作業,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
作為提升認證品質有關事項之使用,如:以簡訊通知認證測驗相關事
宜、進行試後分析等。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試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理
9
附錄一、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五日教育部(76)台參字 0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教育部(84)台參字 0316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10 條(原名稱:臺灣
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431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90)台參字 9000724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
起實施(原名稱: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教育部(91)台參字 910668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4104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 095012692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52410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94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 5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941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80178991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
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
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3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
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教育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
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得由各校參採其原住民族群
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
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得由各校參採其原住民
10
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
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
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
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
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
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中央教育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4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
本辦法之優待。
前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系。
5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連結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位得要
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
明定於招生簡章。
6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
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7 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教育
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8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
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9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育原住民人
才。
前項名額及其學門,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10 原住民報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錄
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
之。
10-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
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6 67日原民教字第 09600245531 號令 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60079251B
號令會銜發布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9 55日原民教字第 0990019827 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9006710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 101 720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328141 號、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10117270B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8點,並自 102 1 1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103 05 27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38 621 號、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63454A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
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一、 原住民學生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原
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
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國中級合格證
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 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 部落學校結業證明。
三、 原住民學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具有下列證明之
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
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 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12
附錄三、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到場應試;未帶
束後
備查依規測驗
二、 考生除准考證其他物品均須依監試人員指示放置於試場臨時置物區,不得
攜帶入座。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3C 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具有攝影、錄音、記憶、發聲等功能或有礙試場
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請務必關閉電源並不得攜至座
或發出任何聲響(含振動聲)測驗進行間若發現上述設備處於開機狀態
或發出聲響影響測驗秩序扣除該節測驗成績 3監試或試務人員得對
可能擾亂試場秩妨害測驗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例如
發出聲響之物品/包攜出試場。
四、 測驗開始鈴(鐘)響畢後即不得入場應試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不
可翻閱試題違者扣減該科測驗成績 3分。驗說明開始在監試人員
未宣布可離場前不准離場測驗結束依監試人員指示方得離場若不服
糾正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分。
五、 入場時應依准考證號碼就座入座後應立即檢查准考證號碼及座位貼條號
碼是否相同,並將准考證置於座位左上角配合監試人員核對身分測驗
後如經發現坐錯位子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如發現報名所繳之相
與本人相貌不同以致辨識困難者當節測驗完畢後須至試務中心辦理身分
查驗。
六、 測驗進行間不得在試場內飲(含嚼食口香糖)吸煙擾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者,違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分。
七、 測驗進行間考生因病或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
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測驗時間尚未結束
可繼續應試,但不得要求延長時間或補測。
八、 測驗進行間除在規定處作答得在非作答區准考證文具桌面
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任何文字符號或姓名等違者視違規情節
該節測驗予以扣分或不予計分意圖窺視他人答案以暗號告訴他人
答案等舞弊情事,如經勸阻無效,該節測驗不予計分。
13
九、 作答前,應依監試人員之指示,檢查電腦螢幕上的准考證號碼及試卷級
方言別是否正確完整,如有錯誤污損、漏印或缺頁應立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以免影響作答權益。
十、 口說測驗題目播出後考生應答經麥克風錄下測驗時需將麥克風調到適
當位置並依指示作答;錄音時音量適中即可,以免影響錄音品質。
十一、 測驗時考生需依音檔或監試人員指操作電腦設備測試與作答如擅
自操作電腦設備經監試人員發現且不服糾正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分。
十二、 口說測驗音檔若因軟體無法正常運機器故障傳輸儲存停電等突
發事故造成損壞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者於其他時間地點重考如無法
配合重考則以原口說測驗音檔進行評閱,不以加分處理
十三、 使用數位測驗系統或錄放音機播放試題之測驗初級中級口語測驗與
聽力測驗,當試題播放完畢,考生聽到測驗結束,應立即停止作答,
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指示未依規定停止作答者扣除該節測驗成績
3分;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分。考生離場後不得在試
場附近逗留,違者該節測驗不予計分。
十四、 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情事或影響測驗公平性考生
權益之事項,由監試人員予以記錄,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十五、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六、 有關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及本規則未盡事宜,悉遵照「110 年度1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務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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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個人報名程序
一、 網路報名
(一) 採個人報名者,請先進入報名系統,詳閱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
同意。
(二) 請個人報名者依報考族語及方言別,於網路填妥報名資料、測驗
語言勾選表。
(三) 請個人報名者將考生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身分
證件正面上傳至網(尚未申請身分證者請以有相片及身分證字
號之證件,如健 IC 卡、學生證或出具學校造具之清冊等替
代,清冊請見附錄十二)
(四) 填寫身心障礙申請表之考生,請一併上傳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
證明(或手冊)正反面電子檔。
二、 通訊報名
(一) 將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件正面影
本,填貼於報名表上。身心障礙考生一併填妥身心障礙申請表
確認無誤於「考生簽名處」以正楷簽名。年長考生一併填妥年長
考生服務申請表。確認無誤於「考生簽名處」以正楷簽名。
(二) 將報名表件放入報名郵寄專用信封(請至 110 年度1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下載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或使用大信封) 110 32(星
期二)前掛號郵寄至10699 臺北師大郵局第 13 號信箱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三) 務必於報名信封封面註明就讀或畢業學校名稱考區考生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 如填寫內容不清楚、表件不齊全或報考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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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官方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進入【認證報名
點選【個人報名】
考生應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
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考生自
行負責。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填寫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我同意
2. 輸入個人報名資料(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等)
3. 如勾選身心障礙考生,填寫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4. 如勾選年長考生,填寫年長考生服務申請表。
上傳相關表件
1. 具相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健保
IC 卡、學生證或出具學校造具之清冊等,清冊請見附錄十一)電子檔。
2.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電子檔。
3.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反面身心障
礙考生適用)電子檔。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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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認證報名】,點選【個人報名】
步驟二 點選【個人報名】後,進入【網路報名同意書】,請點選我同意,進入
報名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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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 填寫【報名表】,核對無誤後,點選送出。若為身心障礙考生,
請務必點選【身心障礙考生】並填寫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上傳【有
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若為年長考生請務必點
選【年長考生,並填寫年長考生服務申請表。
步驟四 送出資料前需再次確認是否送出報考資料系統會顯示資料送出後,
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一概不得修改並點選確定
18
步驟五 請點選選擇檔案,將考生【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
健保卡】等具有相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文件完整上傳至報名系
統。大頭照可使用線上放大/小、裁切大頭照功能。檔案選擇完畢,
點選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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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團體報名程序
團體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官方網站
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
進入【認證報名
點選【團體報名】
確認報名完成且資料上傳完整,報名資料無須寄回試務中心。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輸入學校團體報名聯絡人之相關資料
2. 輸入所有考生報名資料(報考族語、級別、方言別及考區等)
3. 輸入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身心障礙考生適用
上傳考生相關證明文件
1. 具相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健
IC 卡、學生證或出具學校造具之清冊等,清冊請見附錄十一)電子
檔。
2.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3.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心障礙手正反心障礙考生適用電子
4.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考生應詳閱簡章中各項規定,如因未詳
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考生自行負
責。
20
學校團體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認證報名】,點選【團體報名】
步驟二 點選【團報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同意書】請點選我同意進入報名
資料填寫。
21
步驟三依序輸入相關資料並點選作業費所需之領取方式最後點選【下一步】
步驟四 點選【新增/匯入考生資料
4-1:點選【新增考生,以單筆資料方式輸入考生資料。
22
4-2:填表說明:如教師需要報名多筆之團報考生資料,建議教師可選採匯入
考生】之方式,點選【匯入範例請下載畫面即會匯出下方視窗,請教
師將Microsoft Office Excel檔案格式儲存於報名文件繕打位置後
輸入考生資料。輸入完畢請點選【上傳】
4-3 填表說明: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新增/匯入考生報名資料,新增/匯入完畢
務必上傳相關證件電子檔。
2021-2-28
本階段報名將於 2021-3-2 23:59 截止
23
4-4填表說明匯入考生報名資料之上傳後系統將會確認教師輸入之
生報名資料,如訊息出現完成報名視窗則表示上傳資料無誤,如出現訊
錯誤之畫面如下圖顯示之錯誤訊息畫面請教師依訊息指示修正考生
名資料,修正完後請再次點選瀏覽鍵選擇需要上傳的檔後,點選確定
次上傳考生報名資料。
4-5:填表說明:輸入完整資料後,系統將會列出考生名單,並出現考生之報名
狀態,即代表考生資料已建檔成功
本階段報名將於 2021-3-2 23:59 截止
24
4-6:若學校有身心障礙考生,請點選【身障考生,依照輸入說明指示輸入
資料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申請身心障礙服務之考生務必上傳
關證件之正反面。
本階段報名將於 2021-3-2 23:59 截止
25
步驟五 查看/編輯/上傳/刪除】考生資料,進入查看/編輯/上傳/刪除畫面。
步驟六 【確認完成報名】選確認完成報名即無法新增/修改考生資料
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一概不得修改。
本階段報名將於 2021-3-2 23:59 截止
本階段報名將於 2021-3- 2 23:59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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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出生
日期
緊急聯絡人
聯絡
行動電話
(請填寫學校全名)
普通班
資源班
特殊班
班)
其他(
身或
心鑑
障輔
礙會
手證
冊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等級:
縣(市)政府核准日期文號:
後續鑑定日期: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
語言障礙 多重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智能障礙 學習障礙 腦性麻
自閉症 其他障礙 _______________
1.生活自理能力
尚可
無法自理
2.輔具
助行器調頻助聽器
義足 義手
輪椅
拐杖
其他(
3.伴隨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右耳: 左耳:
語言障礙
智能障礙(IQ:
其他障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長作答時間二十分
提早五分鐘入場
重謄答案卡
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放大 1.5 倍之試題自行點
選測驗電腦之字體放大功
能)
放大 1.5 倍答案卡自行點
選測驗電腦之字體放大功
能)
領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考生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需檢附公立醫院開立之嚴重影響應試證明正本)
准考證
號碼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填寫
審承
查辦
小人
審認
查定
小結
組果
查符 不通過
備註申請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測驗公正性為原則並由本委員會邀集身心障礙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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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110 年度第 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年長考生服務申請表
出生
日期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提早五分鐘入場
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聽力測驗試題公播;口語測驗試題公播
(獨立試場)
放大 1.5
(自行點選測驗電
腦之字體放大功能)
放大 1.5
(自行點選測驗電
腦之字體放大功能)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填寫
簽章
審認
查定
小結
組果
查符 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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