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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 3元及 2元
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上開規定之訂定意旨,係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又旅費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
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公布之車輛
油耗資料,訂定每公里報支數額,酌予補貼其產生之費用。
至過路(橋)及停車等費用仍維持不得另行報支;車輛保養
、清潔及稅費等支出,因自用汽(機)車非專供公務執行使
用,如何計列出差產生之費用,實務上確有困難,且難有一
致認定指標,又為鼓勵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爰不予納入。
Q11:機關因業務需要,須經常性至偏遠地區出差,該等地區無大眾交
通工具可到達,致有租車需求,應如何處理?
A11: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各
機關如有租賃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
務車輛作業要點所定之優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金標準等規定
辦理。至出差人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則
依本要點第 5點第 7項規定,比照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之
規定辦理報支。
Q12:機關可否自行訂定較低之住宿費標準?
A12:依本要點附表一及第 15 點規定略以,住宿費每日上限為平日
3,500 元、假日 4,500 元,並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
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
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故住宿費報支數額係每日
上限,且須檢據覈實報支,如出差至房價較低之市縣,仍依實際
支付金額於上限內覈實報支;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如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