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01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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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  真:
聯 絡 人:黃小娟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主預字第11301036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130103673--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問答集--核定版
_1_31103801914.pdf)
主旨:配合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檢
送「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問答集」1份,並自114年
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5月1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函辦
理。
二、本總處110年12月14日主預字第1100103571號函及歷次函釋
與本函問答集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
  
檔  號:
保存年限:
1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問答集(114 年1月1日生效)
Q1: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上限之計算,為何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
起訖點?上限內覈實報支的意涵為何?
A1:1、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
遣,並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關派遣,自以
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符合執行公務之意旨,亦為
審核旅費之基準,爰本要點第 5點第 1項明定,交通費之報支
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
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2、依本要點第 5點第 2項規定,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
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
實報支。出差人如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繞路或具優惠身分者
搭乘商務艙(車廂),致其檢附單據與核定出差行程之日期、路
程或規定之艙等有不符情形,仍可在此上限範圍內,本誠信原
則覈實報支。
Q2:出差人如於出差當日由居住地出發至出差地,交通費如何報支?
A2:1、依本要點第 5點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
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
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內
,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
報支。
2、出差人如於出差當日由居住地出發至出差地,出差日前由機關
下班返回居住地,及出差日後由居住地前往機關上班,得於不
重複支領原則下,視為提前出發及延後返回,並本誠信原則在
報支上限範圍內,依上下班及出差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實際
支付金額覈實報支。例如: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北)至新竹
出差,如由居住地基隆出發,僅能報支臺北至新竹間的交通費
2
;如由居住地桃園出發,則交通費可依出差實際發生的桃園至
新竹間交通費,加計出差前後往返臺北至桃園間之上下班交通
費報支。
Q3:放假日奉派出差,自居住地先到辦公室拿資料再出發,可否報支
居住地到辦公室之交通費?
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係中央及地方政府一體適用的通案性規定
,交通費未區分上班日或放假日,又現行同仁由居住地至機關上
班,所需交通費均自行負擔,放假日至機關加班亦是如此,爰考
量公平性原則,放假日奉派出差如自居住地先到辦公室再出發,
亦僅能報支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的交通費,至居住地到辦公室
之交通費,不得報支。另機關如經審酌確有於放假日出差之必要
,可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11 月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10 月1日總處培
字第 1080044696 號函規定,就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交通路
程時間,本權責衡酌是否支給加班費及給予補休。
Q4:出差人可否持路線距離較必要路程長但較便宜之早鳥票或自由座
報支交通費?
A4:依本要點第 5點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
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內,依實際
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出差
人如購買路線距離較必要路程長之早鳥票或自由座,可於上開交
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例如:機關所在地為新竹,奉淮搭乘
高鐵至臺中出差,出差人如購買由居住地臺北出發之高鐵早鳥票
,可於新竹至臺中之全票票價內,依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交通
費。
3
Q5:出差人持優惠身分(如敬老票、愛心票)搭乘高鐵或臺鐵,可否
以較便宜之優惠商務車廂票價覈實報支交通費?
A5:依本要點第 5點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
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內,依實際
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出差
人如具優惠身分者搭乘商務艙(車廂),可於上開交通費報支上
限內覈實報支。
Q6:機關如另規定出差搭乘之交通工具須事先簽准時,當出差人奉准
搭乘飛機經濟艙,實際出差可否改搭乘高鐵或臺鐵商務艙?
A6:1、依本要點第 5點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
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
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應本誠信原則於報支上限內
,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
報支。
2、本要點並未要求出差須事先簽准搭乘之交通工具,因此交通費
之報支上限係以出差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計算;惟如機關另規
定出差搭乘之交通工具須事先簽准時,茲因交通工具的變更除
影響交通費上限之計算,亦可能造成出差期間及行程之變動,
且交通路程時間尚涉加班補休問題,故出差人員原則應依奉准
之行程搭乘預定之交通工具,不得藉由簽准費用較高之交通工
具,實際出差卻改搭乘較便宜之交通工具商務艙,如有特殊情
形須變更交通工具,是否維持原核定報支上限,則由機關就個
案事實情況依上開規定本權責核處。
Q7:機關所在地為臺北,搭乘高鐵出差可否自行選擇臺北站或南港站
出發報支交通費?
A7:依本要點第 3點及第 5點規定略以,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4
,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
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
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因公出差搭乘高
鐵,得由機關按個案實際情形,依上開規定及內部權責分工事先
核定行程(自臺北站或南港站搭乘),據以覈實報支;或通盤考
量後明定機關人員搭乘高鐵出差以臺北站或南港站為起點報支,
以利執行。
Q8:休假(含放假日)期間在外,臨時奉派出差,可否以實際出發地
覈實報支交通費?
A8:依本要點第 5點第 3項規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旅費係
支應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倘出差人確
係休假(含放假日)期間在外,臨時(無預期)奉派於該休假期
間出差,得由機關視個案特殊情形,衡酌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本權
責核處。
Q9:出差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如何計列?有無統一地圖軟體可供遵循?
報支旅費時是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A9:依本要點第 5點第 3項規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故計列
必要路程公里數之地圖軟體、行駛路線、里程數之小數位及是否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均由各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自行核處
,計算後之費用非為整數時,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Q10:可否增訂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得報支過路(橋)及停車
等費用?或考量車輛保養、清潔及稅費等支出提高報支標準?
A10:1、依本要點第 5點第 6項規定略以,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
5
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 3元及 2元
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2、上開規定之訂定意旨,係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又旅費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
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公布之車輛
油耗資料,訂定每公里報支數額,酌予補貼其產生之費用。
至過路(橋)及停車等費用仍維持不得另行報支;車輛保養
、清潔及稅費等支出,因自用汽(機)車非專供公務執行使
用,如何計列出差產生之費用,實務上確有困難,且難有一
致認定指標,又為鼓勵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爰不予納入。
Q11:機關因業務需要,須經常性至偏遠地區出差,該等地區無大眾交
通工具可到達,致有租車需求,應如何處理?
A11: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各
機關如有租賃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
務車輛作業要點所定之優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金標準等規定
辦理。至出差人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則
依本要點第 5點第 7項規定,比照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之
規定辦理報支。
Q12:機關可否自行訂定較低之住宿費標準?
A12:依本要點附表一及第 15 點規定略以,住宿費每日上限為平日
3,500 元、假日 4,500 元,並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
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
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故住宿費報支數額係每日
上限,且須檢據覈實報支,如出差至房價較低之市縣,仍依實際
支付金額於上限內覈實報支;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如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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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雜費標準自 103 年迄今均未調整之原因為何?是否須依實際支
付數額覈實報支?
A13:1、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
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經查消費者物價指數交通
及通訊類 112 年較 103 年漲幅僅 1.59%,且實際出差尚無雜
費不足情形,爰仍維持現行標準每日上限 400 元。
2、考量雜費支應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如採實報實支方式,不
僅繁瑣,或有單據分割不易、同仁疏忽重複報支等情事,衍
生出差人及內部審核人員之風險及困擾。基於成本效益原則
,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
方式辦理,並訂定每日報支數額上限,俾利各機關執行。各
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
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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