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13年5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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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頁
俊翔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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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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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01 15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05 16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01 01
發文字號: 院授主預字第 1130101358 號函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
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
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
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
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
請機關審核。
五、 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
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
(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
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
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
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
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
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
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
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 (刪除)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定數
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
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 (刪除)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
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刪除)
十三、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
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
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
日。
十四、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
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
支規定。
十六、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費別
數額
交通費
上限
搭乘飛機、高鐵、()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
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其餘人員乘坐
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3,500
4,500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
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
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
須檢附。
二、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
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三、雜費每日上限 400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
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
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修正規定
頁共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共計 日附單據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公共自行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汽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機車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1130052072 收文日期:1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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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  真:
聯 絡 人:黃小娟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_1_16111524337.pdf、第二點附表一
及第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_2_16111524337.pdf、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部分規定_3_16111524337.pdf)
主旨: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
理。
說明:檢送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
照表各1份。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
  
檔  號:
保存年限:
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
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
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
宿
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
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
表一。
約聘(僱)人員
技工駕駛及友,
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配合附表一不分職務等級
修正住宿費每日限額為
同一數額,爰刪除現行
定第二項。
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或浮
報旅費等違反
,避免其陷入貪瀆行為,
爰增訂第二項。
五、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
搭乘
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
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
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
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
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
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
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
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
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鐵、船舶、火車、汽車、
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
高鐵、(艙)位有分
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
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使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
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
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
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
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
飛機、高鐵、(艙)
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使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
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
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
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如發
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
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
損害賠償。
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
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一、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修
正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之出差,
係由機關依執行公
務需要核定派遣
依規定覈實報支其
所發生之必要費
既由機關派遣,
自以機關所在地為
出差起點之認定
符合員工奉派執行
公務之意旨亦為審
核旅費之基準又交
通費以機關所在地
為出差起點計算報
支上限,亦行之有
年,為使交通費之報
支規定更臻明確
增訂第一項
(二)出差人有提前出發、
延後返回繞路或具
優惠身分者搭乘商
務艙(車廂)等情
形,應本誠信原則於
第一項報支上限
內,依實際搭乘之交
通工具與艙等(車
廂)及實際支付金額
覈實報支爰增訂第
二項。
(三)另考量出差人員之行
程係由機關視事實
2
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
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
一項所定
里數
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
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
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
享)汽車、機車出差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交通費。
之需要核定故計算
交通費報支上限之
必要路程仍應由各
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等相關因素,本於
權責自行核處,爰增
訂第三項
現行規定第一項修正移列
為修正規定第四項,
說明如下:
(一)考量公共自行車為短
程代步工具可據以
連結大眾運輸網路
之最先與最後一
哩,可視為大眾運輸
系統之子系統爰於
修正規定第四項前
段增列公共自行車
(二)又臺鐵於新型自強號
設有騰雲座艙(商務
車廂),爰納入第四
項後段規範
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五項,並酌作
字修正。
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六項,修正說明
如下:
(一)鑑於公民營客運汽車
票價因有政府補貼
或配合政策凍漲,未
能真實反映成本
價可能有低估之情
形,又部分出差地點
地處偏遠大眾運輸
不便或無大眾交通
工具可到達亦無相
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票價可資比
且出差之里程數
可由地圖軟體客觀
計列爰參酌經濟部
能源署一百十一
3
車輛油耗指南修正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
差者,每公里得報支
交通費之數額。
(二)依上開車輛油耗指南
之國產小客車能源
效率值換算國產小
客車油料費率每公
里最高約新臺幣三
爰修正駕駛自用
汽車出差者其交通
費得按必要路程之
公里數以每公里
臺幣三元報支。
(三)復依上開車輛油耗指
南之國產機車能源
效率值換算國產機
車油料費率每公里
最高約新臺幣一元
五角另考量實務上
駕駛機車出差者多
為短程爰參考市區
客運基本里程及票
修正駕駛自用機
車出差者其交通費
得按必要路程之公
里數以每公里新臺
幣二元報支
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
,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為原則,各機關有租
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
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
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
金標準等規定辦理,
量部分出差地點無大眾
交通工具可到達,實際
差除駕駛自用汽車、機車
外,尚有自行租賃含共
享)汽車、機車之需求,
爰增訂第七項。
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八項,並酌作
4
字修正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
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
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
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出差點距離機關
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
依前項規定辦理。
配合附表一修正住宿費每日
限額為同一數額第一項酌作
文字修正。
十二(刪除)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
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
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
得予報支。
本點刪除。
有關交通費報支上限之計
算方式,修正規定第五
第一項已有明文,爰予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
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
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
或其
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
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
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
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
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費別
數額
交通
上限
搭乘飛機高鐵()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
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
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
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3,500
4,500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
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
()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
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
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
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三、雜費每日上限 400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
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
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
適用新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
括約聘(僱)人員、雇
員、技工、駕駛及工
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
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
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
(艙車)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
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
支。
宿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
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
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
者,無須檢附。
二、雜費每日上限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
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
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各該規定辦理
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
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
新規定。
一、配合現行規定第一點已將中央政府各機關簡稱為各機關,爰
修正標題為各機關
二、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分而有差異,爰住宿費不分職
務等級每日限額修正為同一數額,職務等級並配合修正為數
額。
三、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酌修費別文字及增列火車車種,並為
維持本要點交通費報支之一致性,僅限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
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始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
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四、修正規定第五點已明定交通費應否檢據,爰刪除現行規定交
通費檢據相關文字另當日往返無須檢據之規定,併入備註
一。
五、鑑於假日為旅遊需求高峰期,一般旅館假日房價較平日房價
高,爰按平日或假日出差分別訂定不同數額。經參酌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訂房網站四星級旅館房價資料,修正平日住宿費
每日上限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並參考一般旅館平假日價格
差異約為三成,訂定假日住宿費每日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五百
元。
六、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備註一增列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
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住宿費檢據規定移列備註二,並配合住宿費每日報支數額按
平日或假日出差訂有不同上限爰參酌多數旅館假日之定義
於備註二增訂假日之內涵。
八、現行規定備註二及備註三移列為修正規定備註三及備註四,
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頁共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共計 日附單據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公共自行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汽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機車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頁共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共計 日附單據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四項及第六項修正,於交通費內增
列公共自行車、駕駛自用汽車及駕駛自用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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