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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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 103 7 7 日
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
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
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
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因業務需
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
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2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
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
證明。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
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
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
本要點之規定。
3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晉支年功俸)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
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
(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 日 400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
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4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旅行業代收轉付)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
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
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員工,因公
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
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
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
補助其交通費。
1.依立法體例修正。
2.為方便利用將第二項「調
任」移至第七點第一項;
第三項「赴任」移至第八
點第一項。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
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
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
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
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
原定職等按附表分等數
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
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
額報支。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
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
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
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
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
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
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
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
支。
1.第一項考量社會觀感及提
升行政效能免除逐案探究
係經提供一餐或二餐屬半
日或全日出差等爰刪除
膳費」。又因公奉派出差,
仍有雜項費用支出之需要
如購買車票之手續費
個人手機聯繫公務之電話
費等其單據不僅金額小、
數量頻繁如採實報實支方
式辦理不僅相當繁瑣
有分割不易單據遺失
有同仁疏忽重複報支或有
逾會計年度未及報核等情
不僅出差同仁困擾
內部審核人員疏失之風險
亦相對升高將不利於行政
成本及效能提升爰保留
雜費」,並維持現行依數額
表之數額報支方式辦理。
2.第三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
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其職等自六職等至
十三職等為避免適用上有
疑慮,爰將其中約聘(僱)
人員單獨於本項列示又為
方便利用並於附表一增列
備註文字。
3.至原第三項規定之技工
駛與工友順移為第四項
增列雇員且將「司機」
2
正為「駕駛」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視訊或
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
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
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
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
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
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
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
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
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
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
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
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第一項依銓敘部對公差之定
義:「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
之任務」,酌作文字修正;
另為因應通訊工具的增加,
增列「視訊」為不得派遣公
差情形。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
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
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
併報請機關審核。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
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
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1.參照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有關書
據應報請服務「機關」審
核,爰酌作文字修正。
2.另考量機關各項支出,如
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
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
可依規定支付,爰刪除
「應」字。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
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船舶、汽車、火車、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
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
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
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
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
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
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
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
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
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
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
高鐵、捷運、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
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
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
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
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
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
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
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
自用汽(機)車者,其交
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
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
料、過路(橋)、停車等
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
得報支公款修理。
1.第一項參酌船舶法「輪
船」修正為「船舶」;基於
船舶中有與飛機及高鐵同
屬單價高,且座(艙、車)
位有分等之情形,爰增列
須檢據覈實報支;交通工
具列舉順序酌作修正;有
關檢據部分,因應交通業
者票證電子化,修正文字
為「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
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
檢附登機證存根」
2.第二項因應各機關業務實
需,酌予修正放寬搭乘計
程車費用之報支,惟為避
免浮濫,規定須經機關核
准。
3.第三項增列因交通事故衍
生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亦
不得報支之規定;又因出
差人員為求便利,駕駛自
用汽(機)車出差之情況
已相當普及,爰刪除「如
3
(橋)、停車等費用;如
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
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損害賠償。
因業務需要」。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
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
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
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
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
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
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酌作文字修正。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
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
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
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
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
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
費。
第一項由第一點第二項移
入,原第一項遞移為第二
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
其交通費。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
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
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
分之二。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
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
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
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
二。
第一項由第一點第三項移
入,原第一項遞移為第二
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
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
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
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
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
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
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
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
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
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
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
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
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
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
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
住宿費。
1.第一項檢據「核實列報」
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修正為檢據「覈實報
支」,以下各點同。
2.考量出差旅費並非待遇給
與,本應以覈實報支為原
為降低同仁或因疏忽肇
致違反風紀之風險甚或喪
失公務員資格爰刪除第一
「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
額之二分之一列支」之規
回歸檢據覈實報支因公
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
3.原第二項規定配合本次修
正須檢據報支住宿費予以
刪除另出差地點距離機關
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其住
宿費之報支規定移列為第
二項規定。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
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
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配合第五點修正交通費應檢
附之憑證,作為搭乘之證明
4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
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
證明。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
檢附票根。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
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
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
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
支;二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
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
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
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
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
折報支。
本點未修正。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
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
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
者,不得報支膳費。但
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
額二分之一報支。
有關「雜費」之報支,於第
二點第一項已有明文,本點
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以刪
除。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
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
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
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
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
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
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
用得予報支。
點次變更。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
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
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
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
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
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
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
高報支十日。
十四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
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
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
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
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
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
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1.點次變更。
2.配合第二點將「膳雜費」
修正為「雜費」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
受休職、撤職、停職、
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
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
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
出差事實,得按原職務
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
職時,依其已到達地
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
支往返旅費;出差人員
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
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
起,停止其旅費。
1.點次變更。
2.依機關執行實務,酌作文
字修正,並刪除法院處理
情形相關文字。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 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 1.點次變更。
2.考量除第一項係規範部分
5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
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報支規定。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機關人員「經常出差」或
「長期派駐在外」等少數
例外情形,至各機關一般
性出差,為符合實需,增
列第二項規定,亦得於本
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內
規,規範其出差得報支之
標準等,並考量屬通案,
為提升行政效能及分層授
權,爰無須踐行陳報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之程序。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
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
十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1.點次變更。
2.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第二十點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6
附表一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數額表
單位:元
單位修正為「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
人員 簡任級
人員
(第十
至十四
等、薦
任第九
職等人
員晉支
年功俸)
薦任級
以下人員
(九職
等以下
包括雇
員、技
工、駕
及工友)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
人員
簡任級
人員
(第十
至十四
職等)
薦任級
以下人員
(九職
等以下
包括約
聘(僱)
人員
員、技
工、司機
與工友)
一、為方便利用,「簡任
級人員」增列「薦任
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
功俸」
二、配合第二點第三、
四項修正「薦任級以
下人員」酌作修正。
三、「司機」修正為「駕
駛」
交通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
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
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
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
(艙、車)位,均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
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
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
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
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
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
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
濟()座(
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
實開支。
一、參酌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第五點規
定,將「搭乘」修正
為「乘坐」
二、因應交通業者票證
電子化,為臻明確及
方便利用,爰修正為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搭乘飛機
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
覈實報支」,並
作文字修正。
三、船舶中有與飛機及
高鐵同屬單價高,且
座(艙、車)位有分
等之情形,增列須檢
據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 日
上 限
2,200 1,800 1,600 宿 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參考 90 102 年台灣地
區消費者物價漲幅
14.38,及交通部
局2013年6月
旅館家數、住用率及平
均房價資料,依報支數
額表各該職務等級,各
酌予增加 200 元,即調
2,200
1,800
7
元、薦任級以下人員
1,600
10%、12.5%、14.29%)
以符實需。另「費別」
修正為「住宿費每日上
限」
檢據覈實報支。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
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配合第九點修正,刪除
「未能檢據者,按二分
之一列支」之規定,並
酌作文字修正。
雜 費
每 日
400 每日
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配合第點修正費別名
稱;考量實務上出差人
所需支用之雜費,不會
因職務等級不同而適用
不同費率,經參酌原規
定「雜費」每日得報支
數額,並考量物價變動
素,修 400
元之一致報支數額。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
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
間跨越新舊規定者於舊規
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
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增列備註方便利用。
8
附表二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名 職稱 職等 姓名 職稱 職等
出差事由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起訖地點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汽車及捷運
火車 火車
船舶 配合第五點修正
住宿費 住宿費
住宿費加
計交通費
(旅行業
代收轉付)
住宿費加
計交通費
(旅行業
代收轉付)
雜費 膳雜費 配合第十二點修正
單據號數 單據號數
總計 總計
備註 備註
機授
關權
首代
長簽
或人
機授
關權
首代
長簽
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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