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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
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
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
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
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
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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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
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
證明。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
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
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
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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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晉支年功俸)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
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
(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 日 400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
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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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旅行業代收轉付)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