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
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
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
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
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
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
支交通費。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
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
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一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
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刪除)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刪除)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
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