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函
法規體系:
歲計/中央政府總預算/預算執行
圖表附件: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pdf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pdf
第二點附表一及第四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pdf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
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圖表附件: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圖表附件:
五、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
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
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
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
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
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
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
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
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
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
支交通費。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
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
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一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
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刪除)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刪除)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
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
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
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
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
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
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
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
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
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
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
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
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
之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
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
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
支油料、過路(橋)
、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
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
報支交通費。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
表一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
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
(刪除)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
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費
別
數額
交 通 費
上
限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
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
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3,500
4,500
雜
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
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
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
須檢附。
二、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
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三、雜費每日上限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
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
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修正規定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公共自行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汽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機車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
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
,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
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
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
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
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
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
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一、配合附表一不分職務等級
修 正 住 宿 費每 日 限 額為
同一數額,爰刪除現行規
定第二項。
二、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或浮
報 旅 費 等 違反 規 定 風險
,避免其陷入貪瀆行為,
爰增訂第二項。
五、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
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
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
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
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
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
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
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
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 一項所定 必要路
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
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
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
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
鐵、船舶、火車、汽車、
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
、高鐵、座(艙)位有分
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
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
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
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
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
舶、汽車、火車、捷運等
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
飛機、高鐵、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 或使用經費結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
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
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
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
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如發
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
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損害賠償。
機關 專 備 交 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
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一、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修
正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之出差,
係由機關依執行公
務需要核定派遣,並
依規定覈實報支其
所 發 生 之 必 要 費
用;既由機關派遣,
自以機關所在地為
出差起點之認定,除
符合員工奉派執行
公務之意旨,亦為審
核旅費之基準。又交
通費以機關所在地
為出差起點計算報
支上限, 亦行之有
年,為使交通費之報
支規定更臻明確,爰
增訂第一項。
(二)出差人有提前出發、
延後返回、繞路或具
優惠身分 者搭乘商
務艙(車廂)等情
形,應本誠信原則於
第 一 項 報 支 上 限
內,依實際搭乘之交
通工具與 艙等(車
廂)及實際支付金額
覈實報支,爰增訂第
二項。
(三)另考量出差人員之行
程係由機關視事實
2
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
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
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
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
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發
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
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
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
享)汽車、機車出差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
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交通費。
之需要核定,故計算
交通費報支上限之
必要路程 仍應由各
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等相關因素,本於
權責自行核處,爰增
訂第三項。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修正移列
為修正規定第四項,修正
說明如下:
(一)考量公共自行車為短
程代步工具,可據以
連結大眾運輸網路
之 最 先 與 最 後 一
哩,可視為大眾運輸
系統之子系統,爰於
修正規定 第四項前
段增列公共自行車。
(二)又臺鐵於新型自強號
設有騰雲座艙(商務
車廂),爰納入第四
項後段規範。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五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六項,修正說明
如下:
(一)鑑於公民營客運汽車
票價因有政府補貼
或配合政策凍漲,未
能真實反映成本,票
價可能有低估之情
形,又部分出差地點
地處偏遠,大眾運輸
不便或無大眾交通
工具可到達,亦無相
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 車 票 價 可 資 比
照,且出差之里程數
可由地圖軟體客觀
計列,爰參酌經濟部
能源署一百十一年
3
車輛油耗指南修正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
差者,每公里得報支
交通費之數額。
(二)依上開車輛油耗指南
之國產小客車能源
效率值,換算國產小
客車油料費率每公
里最高約 新臺幣三
元,爰修正駕駛自用
汽車出差者,其交通
費得按必要路程之
公里數以每公里新
臺幣三元報支。
(三)復依上開車輛油耗指
南之國產機車能源
效率值,換算國產機
車油料費率每公里
最高約新臺幣一元
五角,另考量實務上
駕駛機車出差者多
為短程,爰參考市區
客運基本里程及票
價,修正駕駛自用機
車出差者,其交通費
得按必要路程之公
里數以每公里新臺
幣二元報支。
五、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
,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為原則,各機關有租賃
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府
各 機 關 學 校購 置 及 租賃
車 輛 作 業 要點 所 定 之 優
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
金標準等規定辦理,惟考
量 部 分 出 差地 點 無 大眾
交通工具可到達,實際出
差除駕駛自用汽車、機車
外,尚有自行租賃(含共
享)汽車、機車之需求,
爰增訂第七項。
六、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為修
正規定第八項,並酌作文
4
字修正。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
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
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
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
各 該 職務 等級 規定 標準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
依前項規定辦理。
配合附表一修正住宿費每日
限額為同一數額,第一項酌作
文字修正。
十二、(刪除)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
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
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
得予報支。
一、本點刪除。
二、有關交通費報支上限之計
算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第一項已有明文,爰予刪
除。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 派 駐 在 外 人 員 之 旅
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
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
基 於 業 務 特 性 或 其 他
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
期 派 駐 在 外 人 員 之 差
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
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
基 於 業 務 特 性 或 其 他
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二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費
別
數額
交 通 費
上
限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
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
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
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3,500
4,500
雜
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
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
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
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
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
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三、雜費每日上限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
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
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
適用新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
括約聘(僱)人員、雇
員、技工、駕駛及工
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
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
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
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
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
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
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
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
者,無須檢附。
二、雜費每日上限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
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
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
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
新規定。
一、配合現行規定第一點已將中央政府各機關簡稱為各機關,爰
修正標題為各機關。
二、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分而有差異,爰住宿費不分職
務等級每日限額修正為同一數額,職務等級並配合修正為數
額。
三、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酌修費別文字及增列火車車種,並為
維持本要點交通費報支之一致性,僅限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
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始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
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四、修正規定第五點已明定交通費應否檢據,爰刪除現行規定交
通費檢據相關文字。另當日往返無須檢據之規定,併入備註
一。
五、鑑於假日為旅遊需求高峰期,一般旅館假日房價較平日房價
高,爰按平日或假日出差分別訂定不同數額。經參酌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訂房網站四星級旅館房價資料,修正平日住宿費
每日上限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並參考一般旅館平假日價格
差異約為三成,訂定假日住宿費每日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五百
元。
六、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備註一增列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
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住宿費檢據規定移列備註二,並配合住宿費每日報支數額按
平日或假日出差訂有不同上限,爰參酌多數旅館假日之定義,
於備註二增訂假日之內涵。
八、現行規定備註二及備註三移列為修正規定備註三及備註四,
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公共自行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汽車
駕駛自用或
自行租賃機車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止
月
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船舶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套裝行程)
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四項及第六項修正,於交通費內增
列公共自行車、駕駛自用汽車及駕駛自用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