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11.05.2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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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訂: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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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為規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交際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下:
職級
費別 副總級(含)以上 副總級以下員工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者,得乘坐商
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
艙)位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者,經濟(標
準)座(艙、車)位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核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3,000 $2,000
優先選擇公司簽約飯店/商旅並檢據核實報支。
誤餐費 中餐已含薪資內不得報支晚餐$200/人為上限若出
差地已供餐亦不得報支檢據核實報支。
交際費 檢據核實報支。$5,000 元以上之交際性質支出應事先報備
雜費 停車費(已申請任務性油資補胋除外)、購票/退票手續費
等,檢據核實報支。
三、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
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單位主管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KCG-P-F-002-F01),連同有關書據,
申請核銷費用。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
運等費用,均核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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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汽車、火車、捷運到達地區應優先搭乘大眾運輸,若搭乘計程車以單
趟$300 為上限。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由出差人填寫『任務油資補貼申請表(KC-
F-3002)』併同『請款單(KC-F-0302)』並檢附依據及等值憑證當次結算
,若檢附憑證不足則列報薪資所得。
出差人可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由住所出發,但以由公司/工地所在地順路
出發至出差地所需交通費為報支上限。
使用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出差人因故有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等情形,在上限範圍內,本誠信原則
核實報支,不因其檢附單據與核定出差行程之日期、路程不符而予拒絕
核銷。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核實報支,其住
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報支。
七、出差地點距離公司/工地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
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公司/工地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單
位主管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單位主
管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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