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搭乘計程車填寫本校「因公搭乘計程車申請表」核准,可取代專簽
核准。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4.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5.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