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費住宿費報支標準及經費來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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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費、住宿費、生活費及交通費
報支標準相規定
報告人:王俐尹
113年行政業務說明
影響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報支
準之因素:
1.經費來源。
2.適用法規。
3.參與對象。
4.辦理活動性(類別)(一般&國際)
5.特殊情形(案簽准)(超過自籌收入支出
標準)
1
含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等經費報支事
項:
一、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二、參加國內外其他機關(單位)舉辦之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適用國內
外出差相關規定)
2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經費來源有兩大類:
1.政府機關補助款:含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
政府機關等,經費類別開頭為ADDHH
NT類等。
2.自籌收入: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含計畫管
理費、結餘),經費類別開頭為A限管理
及結餘款BFGKPQRY類等。
3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參與對象區分
1.一般性會議
(1)政府機關補助款:區分機關(構)人
(有校內外人員)非機關(構)人員(
外人員)
(2)自籌收入:區分校內教職員工校外
人士參與
2.國際性會議區分國內外人士4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機關(構)定義:
依行政院函文規定,指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
特種基金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
團法人。
5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政府機關補助款有關膳費、住宿費及交通費支出標準
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國科會計畫經費:比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1111128日成大主計字第1110601626
號函)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內容
及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比照教育部規
定辦理。 6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本校自籌收入有關膳費、住宿費及交通費規定:
1.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2.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7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膳費規定:
(
)辦理
一般性
講習
訓練
內研討
(習)會
機關(構
)
1.
每餐標準:早餐60元、午餐
120元、晚餐120、茶點40元。
2.
辦理期程半日:不提供早餐,
每人160元。
3.
辦理期程1(包括1日活動)
不提供早餐,每人280元,2
每人340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
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
113.8.22
修正午、晚餐膳費上限)
機關(構)
以外之人士
每人每日
500元為上限。 8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膳費規定
(
)辦理
國際
會議
研討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國內外
人士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9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住宿費規定:
(
)辦理
般性
會議
講習
訓練
國內研討
(習)會
國內人士-
機關(構)
人員
特任級人員:每人每日2,400
簡任級以下人員:每人每日
2,000元。
國內人士-
非機關(構
人員
2,000元為上限。
國外人士
4,500元為上限。
()
-113.8.22修訂)10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住宿費規定:
(
)辦理
國際性
會議
研討會
(不含講習、訓
練及研習
)
國內人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標準為上
)
國外人
每人每日
4,500元為上限。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辦理各
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管理要點
-113.8.22修訂)
11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膳費規定:
(
)辦理
般性
會議
講習
訓練
國內研討
(習)會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12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膳費規定:
(
)辦理
際性
會議
研討會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13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住宿費定:
(
)辦理
般性
會議
講習
訓練
國內研討
(習)會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4,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4,000元為上限。
14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住宿費定:
(
)辦理
際性
會議
研討會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5,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5,000元為上限。
15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以自籌收入支應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報
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
處理方式
擬報支金額
超過規定標準(超過本校自籌
收入
相關規定或依據者),應專案簽請鈞
長核准。
法令依據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其餘
個別支出項目之支用
標準,如超過規定者
,應於
各該要點明定
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或
提校內相關會議
通過
後辦理。 16
參加國內外其他機關舉辦之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等相關法令規定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3.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4.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
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5.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
6.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7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適用國內出
旅費報支要點
一、交通費
1.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2.
搭乘座()位有分等之飛機、高鐵、船舶、臺鐵者,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註:
1.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搭乘計程車填寫本校「因公搭乘計程車申請表」核准,可取代專簽
核准。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4.機關專備交通工具領有免費票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5.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18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適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二、住宿費
1.
特任級人員
每人每晚
2,400元為
上限。
2.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
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
(僱)人員、雇員、
技工、駕
駛及工友)
每人每晚
2,000元為
上限。
註:
1.出差日期核定有跨日情形,始得以報支住宿費。
2.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
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未達六十公里者,因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得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19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適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三、膳費
註:
1.出差可報支雜費每日400為上限。
2.核定出差假別為公差假(例如:參加訓練或
研習等),不可報支雜費。
3.核定半日出差報支1/2雜費(200)
20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修正第二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
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
交通費與住宿
實際支付數額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
,不實者應負相
關責任。
第二點修正
說明
1.
配合附表一不分職務等級修正住宿費每日限額為同一
數額
2.
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浮報旅費等違反規定風險,避
免其陷入貪瀆行為,爰增訂第二項。 21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費別
數額
交通費
上限
搭乘
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
部會及相
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
、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
或相同
之座
(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
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3,500 4,500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22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一項
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機關所在地出差地訖地
,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交通工具必要路計算。
增訂
第五點第一項修正說明:
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
並依規定
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既由機關派遣,自
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符合員工奉派執行公務
之意旨,亦
為審核旅費之基準。又交通費以機關所在地為出
差起點計算報支上限,亦
行之有年為使交通費之報支規定
更臻明確
,爰增訂第一項。 23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二項: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
乘之
交通工具艙等(車廂)
實際支付金額
覈實報支。(
)
增訂
第五點第二項修正說明:
出差人有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繞路
具優惠身分者搭乘
商務艙(車廂)
等情形,應本誠信原則於第一項報支上限內
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
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
報支,爰增訂第二項。
補充說明:起程地較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距離短,交通費實際
支出金額較少,仍應核實依起程地至出差地交通費
報支。 24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三項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
位置
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
增訂
第五點第三項修正說明:
另考量出差人員之行程由機關視事實之需要核定,故
計算交通費報支上限之
必要路程仍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地理位置
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於權責自行核處爰增
訂第三項。
25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四項: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火車
汽車
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
高鐵
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
者,應檢
票根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
無須檢附
五點第四項修正說明:
(一)考量
公共自行車
為短程代步工具,可據以連結大眾運輸網
路之最先與最後一哩,
可視為大眾運輸系統之子系統
,爰於修正
規定第四項前段增列公共自行車。
(二)又
臺鐵新型自強號設有騰雲座艙(商務車廂)
,爰納入
第四項後段規範
26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
01日施行
五點第五項
前項所稱
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
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
搭乘
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五點第五項無重大修正。
27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01
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六項: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
必要
路程
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不得另
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
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五點第六項修正說明:
鑑於
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因有政府補貼或配合政策凍漲,未
能真實反映成本,票價可能有低估之情形
,又部分
出差地點地處
偏遠,大眾運輸不便或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亦無相同路段公
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
,且出差之里程數可由地圖軟體
客觀
計列,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一百十一年車輛油耗指南修正駕駛自
用汽機車出差者,每公里得報支交通費之數額。
28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114 01
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七項: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
比照前項
規定
辦理報支。
五點第七項修正說明:
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
原則,惟考量
部分出差地點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
,實際出
差除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外,尚有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
機車之需求
,爰增訂第七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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