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費住宿費報支標準及經費來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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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費、住宿費、生活費及交通費
報支標準相關規定
報告人:王俐尹
113年行政業務說明
影響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報支標
準之因素:
1.經費來源。
2.適用法規。
3.參與對象。
4.辦理活動性質(類別)。(一般&國際)
5.特殊情形(專案簽准)。(超過自籌收入支出
標準)
1
含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等經費報支事
項:
一、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二、參加國內外其他機關(單位)舉辦之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適用國內
外出差相關規定)
2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經費來源有兩大類:
1.政府機關補助款:含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
政府機關等,經費類別開頭為A、D、DH、H、
N、T類等。
2.自籌收入: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含計畫管
理費、結餘款),經費類別開頭為A限管理費
及結餘款、B、F、G、K、P、Q、R、Y類等。
3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參與對象區分:
1.一般性會議:
(1)政府機關補助款:區分機關(構)人
員(有校內外人員)、非機關(構)人員(校
外人員) 。
(2)自籌收入:區分校內教職員工、校外
人士參與。
2.國際性會議:區分國內外人士。4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機關(構)定義:
依行政院函文規定,指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
特種基金及政府捐助基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
團法人。
5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款有關膳費、住宿費及交通費支出標準
相關法令規定:
(一)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二)國科會計畫經費:比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111年11月28日成大主計字第1110601626
號函)。
(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內容
及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比照教育部規
定辦理。 6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本校自籌收入有關膳費、住宿費及交通費規定:
1.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2.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7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款--膳費規定:
(一
)辦理
一般性
會
議
、講習
、
訓練
及國
內研討
(習)會
機關(構
)
人
員
1.
每餐標準:早餐60元、午餐
120元、晚餐120元、茶點40元。
2.
辦理期程半日:不提供早餐,
每人160元。
3.
辦理期程第1天(包括1日活動),
不提供早餐,每人280元,第2天
每人340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構)
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
113.8.22
修正午、晚餐膳費上限)
機關(構)
以外之人士
每人每日
500元為上限。 8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款--膳費規定:
(二
)辦理
國際
性
會議、
研討
會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國內外
人士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9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款--住宿費規定:
(一
)辦理
一
般性
會議
、
講習
、
訓練
及國內研討
(習)會
國內人士-
機關(構)
人員
特任級人員:每人每日2,400
簡任級以下人員:每人每日
2,000元。
國內人士-
非機關(構)
人員
2,000元為上限。
國外人士
4,500元為上限。
(構)
-113.8.22修訂)10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政府機關補助款--住宿費規定:
(二
)辦理
國際性
會議
、研討會
(不含講習、訓
練及研習
)
國內人
士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標準為上限
)
國外人
士
每人每日
4,500元為上限。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構)辦理各
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管理要點
-113.8.22修訂)
11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膳費規定:
(一
)辦理
一
般性
會議
、
講習
、
訓練
及國內研討
(習)會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1,000元為上限。
12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膳費規定:
(二
)辦理
國
際性
會議
、
研討會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2,000元為上限。
13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住宿費規定:
(一
)辦理
一
般性
會議
、
講習
、
訓練
及國內研討
(習)會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4,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4,000元為上限。
14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自籌收入—住宿費規定:
(二
)辦理
國
際性
會議
、
研討會
(不含講習、
訓練及研習)
校內教職
員工
每人每日
5,000元為上限。
校外人士
參與
每人每日
5,000元為上限。
15
自辦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以自籌收入支應膳費、住宿費、日支費及交通費,報
支金額超過規定標準:
處理方式
擬報支金額
超過規定標準(超過本校自籌
收入
相關規定或依據者),應專案簽請鈞
長核准。
法令依據
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其餘
個別支出項目之支用
標準,如超過規定者
,應於
各該要點明定,
或
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或
提校內相關會議
通過
後辦理。 16
參加國內外其他機關舉辦之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等相關法令規定: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3.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4.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
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5.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
6.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17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議-適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一、交通費
1.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2.
搭乘座(艙)位有分等之飛機、高鐵、船舶、臺鐵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
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註:
1.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搭乘計程車填寫本校「因公搭乘計程車申請表」核准,可取代專簽
核准。
3.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4.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5.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18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議-適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二、住宿費
1.
特任級人員
每人每晚
2,400元為
上限。
2.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
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
聘(僱)人員、雇員、
技工、駕
駛及工友)
每人每晚
2,000元為
上限。
註:
1.出差日期核定有跨日情形,始得以報支住宿費。
2.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
實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未達六十公里者,因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得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19
參加國內其他機關舉辦之會議-適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三、膳費 無
註:
1.出差可報支雜費每日400元為上限。
2.核定出差假別為公差假(例如:參加訓練或
研習等),不可報支雜費。
3.核定半日出差報支1/2雜費(200元)。
20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修正第二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
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
交通費與住宿
費
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
,不實者應負相
關責任。
第二點修正
說明:
1.
配合附表一不分職務等級修正住宿費每日限額為同一
數額。
2.
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或浮報旅費等違反規定風險,避
免其陷入貪瀆行為,爰增訂第二項。 21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費別
數額
交通費
上限
搭乘
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
部會及相
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
、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
或相同
之座
(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平日 假日
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
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3,500 4,500
雜費
每日上限
400 22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一項:
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
點
,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增訂
第五點第一項修正說明:
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
,
並依規定
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既由機關派遣,自
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符合員工奉派執行公務
之意旨,亦
為審核旅費之基準。又交通費以機關所在地為出
差起點計算報支上限,亦
行之有年,為使交通費之報支規定
更臻明確
,爰增訂第一項。 23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二項: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
搭
乘之
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
實際支付金額
覈實報支。(起
)
增訂
第五點第二項修正說明:
出差人有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繞路或
具優惠身分者搭乘
商務艙(車廂)
等情形,應本誠信原則於第一項報支上限內
,
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
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
報支,爰增訂第二項。
補充說明:起程地較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距離短,交通費實際
支出金額較少,仍應核實依起程地至出差地交通費
報支。 24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三項: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
位置
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增訂
第五點第三項修正說明:
另考量出差人員之行程係由機關視事實之需要核定,故
計算交通費報支上限之
必要路程仍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
、
地理位置
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爰增
訂第三項。
25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四項: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火車、
汽車
、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
高鐵、
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
者,應檢
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
無須檢附
。
第
五點第四項修正說明:
(一)考量
公共自行車
為短程代步工具,可據以連結大眾運輸網
路之最先與最後一哩,
可視為大眾運輸系統之子系統
,爰於修正
規定第四項前段增列公共自行車。
(二)又
臺鐵於新型自強號設有騰雲座艙(商務車廂)
,爰納入
第四項後段規範
。26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
月01日施行
第
五點第五項
前項所稱
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
到
達
之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
搭乘
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
第
五點第五項無重大修正。
27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月01
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六項: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
必要
路程
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不得另
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
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
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
第
五點第六項修正說明:
鑑於
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因有政府補貼或配合政策凍漲,未
能真實反映成本,票價可能有低估之情形
,又部分
出差地點地處
偏遠,大眾運輸不便或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亦無相同路段公
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
,且出差之里程數可由地圖軟體
客觀
計列,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一百十一年車輛油耗指南修正駕駛自
用汽機車出差者,每公里得報支交通費之數額。
28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自114 年01
月01日施行
修正第
五點第七項: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
比照前項
規定
辦理報支。
第
五點第七項修正說明:
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
原則,惟考量
部分出差地點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
,實際出
差除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外,尚有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
機車之需求
,爰增訂第七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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