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
簡任級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相當
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
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
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
次,覈實報支。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
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
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
無須檢附。
二、雜費每日上限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
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