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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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搭乘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相當
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
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
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
次,覈實報支。
宿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
額內檢據覈實報搭乘飛機高鐵()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
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
無須檢附。
雜費每日上限 400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
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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