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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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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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中華民國10384日府主歲二字第1035906694 號函修正

費別


職務等級

交通費

每日住宿費新台幣元

每日雜費

新台幣元

備註

縣外

縣內


特任級人員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支。


2,200

按左列標準數額內檢據實報,未檢據者,不得報支。

400

200

1.縣內支給標準須距離本機關五公里以上。

2.出差0.5日,雜費按每日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1,800

400

200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1,600

400

200

技工、駕駛、工友

1,600

400

200

備註:

一、(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除下列情況外,以不超過一日為限:

1.東部及離島地區、台北地區會議時間為上午且非搭乘飛機或高鐵者,1.5日為原則,最高2日。

2.其他特殊情況有具體理由,且事前簽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

三、出差超過一日,且有住宿事實者,可於標準數額內檢據實報支住宿費,未檢據者,不得報支。但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四、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須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五、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六、雜費依上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七、本標準表自10377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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