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府主歲二字第1035906694 號函修正
職務等級 | 交通費 | 每日住宿費新台幣元 | 每日雜費 新台幣元 | 備註 | ||
縣外 | 縣內 | |||||
特任級人員 |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2,200 | 按左列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未檢據者,不得報支。 | 400 | 200 | 1.縣內支給標準須距離本機關五公里以上。 2.出差0.5日,雜費按每日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 1,800 | 400 | 200 | |||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 1,600 | 400 | 200 | |||
技工、駕駛、工友 | 1,600 | 400 | 200 | |||
備註: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除下列情況外,以不超過一日為限: 1.東部及離島地區、台北地區會議時間為上午且非搭乘飛機或高鐵者,以1.5日為原則,最高2日。 2.其他特殊情況有具體理由,且事前簽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三、出差超過一日,且有住宿事實者,可於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未檢據者,不得報支。但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四、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須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五、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六、雜費依上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七、本標準表自103年7月7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