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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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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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450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

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職工出差申請單

科室名稱


姓名


職稱


職等


出差

時間

事由


出差

地點


備註


職務代理人蓋章


開支科目


批示


職工管理人員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會計室

核章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憑證編號









姓名


職稱


職等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Combin共計  日附單據  張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交通費

飛機







汽車及捷運






火車







輪船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旅行業代收轉付)







膳雜費







單據號數













總 計


備 註



出差人

職工管

理人員

單位

主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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