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公務人員出差旅費標準表(9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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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99.6.14修正)

及高鐵

汽車

火車

捷運

輪船

住宿費

膳雜費

宿

(縣內60

里以上、含

綠島、蘭嶼)

(含當日往返及回程日)

本縣(30公里以上)

離島(蘭嶼、綠島)

縣內5-30公里短程出差

簡 任 級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

檢據

核實

列支

不分

等次

按實

開支

1,600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550

1,000

檢據

核實

列支

200

400

130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雇 員 )

1,400

500

900

200

400

130

1,400

500

900

200

400

130

補充規定:

  1. 縣內出差如基於業務需要必須住宿者(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應於出差請示單列明,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2.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3.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4.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5.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6. 參加縣內外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膳雜費依本表所定標準1/2支給,如訓練機構已提供膳(二餐以上)宿者僅補助交通費。

  7. 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8.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9. 約聘僱人員之差旅費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臨時雇員不得報支差旅費或訓練講習費用。

  10. 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膳雜費部分依出差人員之職務等級八折計算。

十一、搭乘飛機及高鐵者,12職等以上(12職等)之出差人員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位。

十二、距離機關所在地五公里以內者,以外勤登記。

十三、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十四、出差事畢後,應於15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核准出差文件,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十五、本標準自996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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