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文山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參考表(109年01月01日修正)
出差地點 | 出差旅費報支費別 | |||
往返交通費 | 每日住宿費 | 每日雜費 | ||
市內 | 距機關單程5公里(含)以內 | 無 | 無 | 無 |
距機關單程5公里以上,30公里以內 | 依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 無 | 70元/日 | |
距機關單程30公里以上 | 150元/日、75元/半日 | |||
市外 | 高雄市以外地區,且距機關單程30公里以上 | 依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 簡任級以下人員2,000元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 400元/日、200元/半日 |
附註 | 一、本表未列事項,悉依行政院函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摘要如下: 1.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2.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3.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 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 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4.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3.12.25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026號函修正)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 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第三點及第 四點規定辦理。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 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4.5.6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書函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 四、依高雄市政府103.8.4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330701800號函,雜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30公里以上始得報支,本市轄區內全日可報支150元,轄區外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依高雄市政府103.10.20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330934800號函,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30公里者,全日可報支雜費70元;另為簡化報支程序,旨述出差時數超過4小時而未達8小時,以「全日」核支,未達4小時,以「半日」核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