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附表一
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
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
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
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
假日最後一天。
三、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
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出差人
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
用新規定
修正規定二、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
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
關責任。
修正規定五、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
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
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
)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