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主計處 99.02.25修正)

pdf
112.03 KB
9 頁
acc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主計處 中華民國 99.02.25
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0995 號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
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
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
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
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
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
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
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
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
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
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
另檢附票根。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
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
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
旅費。
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
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
、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
(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
(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
等次按實開支
2,000 1,600 1,400
宿費
新臺幣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附表二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姓名
職職
職稱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共計 日附單據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交通
輪船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
(旅行業代收轉
付)
膳雜費
單據號數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99.04.01 起實施
壹、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單位:元
住宿費 膳雜費
費用別
職務
等級
檢據
(核實
報支)
未檢據
30
以上
5-30
公里
5 公里
之內
交費
簡 任
俸額 475
以上
1,600 800 550 275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
1,400 700 500 250
學 生 800 400 300 150
不支差旅
若主辦
機關未供
膳且逾中
午十二時
或下午六
時者得報
支誤餐費
80
1.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汽車火車、
運、輪費,按
報支。
2.搭乘飛機者應事前簽
檢據以經濟座艙為
限。
3.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
根為證。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運汽車高等級票價報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
過路(橋)停車等
費用領有免費票或搭
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貳、參加訓練或講習報支規定:
一、奉派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觀摩會、說明
不論以公假或公差方式屬學員身分且有研習時數者支給標準如列:
30 公里以上膳費 5-30 公里膳費
費用別
膳宿情況 住宿費 雜費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友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友
供膳宿者 0 0 0 0 0 0 往返
交通費
供膳二餐以
上不供宿者 全額 0 0 0 0 0 往返
交通費
供膳一餐
不供宿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不供膳宿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啟程或返程
(不供膳宿
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二、非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自願參加之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
研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不支給差旅費。
三、奉派參加研習期間超過五日以上者,訓練機構若未提供學員之膳宿,超
過五日以上之宿費、膳費按八成報支。
叁、出差事前注意事項:
一、各主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二、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開會議程半日者出差地點距本校未達 60 公里或本縣及鄰近縣市(彰
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苗栗縣新竹縣里程雖在 60 公里以
上者,為配合本校經費狀況,均以當日往返為原則。如確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校長核准,且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肆、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檢附相關公文影本,
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銷差經會計室審核陳請 校長核定後支領
差旅費。
二、出差人員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應自行負責,依各欄逐項誠實填報;如由
旅行社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及交通費之規
定數額內,以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核銷;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
票根。
伍、本案經 99.03.23 行政會報通過,自 99.04.01 起適用之。
--------------------------------裝------訂-------線------------------------------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憑證編號 預 算 科 目
用 途 說 明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計 日 附單據 張
起訖地點 總 計
飛機
及高鐵
汽車
及捷運
宿
住宿費加計交通
費(旅行業代收
轉付)
單據號數
搭乘飛機應事先簽准,並附登機證存根。
搭乘高速鐵路者應附票根,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人事室 會計室 校長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