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主計處 中華民國 99.02.25
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0995 號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
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
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
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
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
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
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
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
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
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
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
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

另檢附票根。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二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
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
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
旅費。
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
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
、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
(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
(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
。
2,000 1,600 1,400
宿費
新臺幣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99.04.01 起實施
壹、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單位:元
住宿費 膳雜費
費用別
職務
等級
檢據
(核實
報支)
未檢據
30 公
里
以上
5-30
公里
5 公里
之內
交費
簡 任
俸額 475
以上
1,600 800 550 275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
友
1,400 700 500 250
學 生 800 400 300 150
不支差旅
費若主辦
機關未供
膳且逾中
午十二時
或下午六
時者,得報
支誤餐費
80 元
1.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汽車、火車、
捷運、輪船等費,按實
報支。
2.搭乘飛機者應事前簽
准,檢據以經濟座艙為
限。
3.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
根為證。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運汽車高等級票價報
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
料、過路(橋)停車等
費用。領有免費票或搭
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貳、參加訓練或講習報支規定:
一、奉派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觀摩會、說明
會,不論以公假或公差方式,屬學員身分且有研習時數者支給標準如列:

30 公里以上膳費 5-30 公里膳費
費用別
膳宿情況 住宿費 雜費 簡
任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友
簡
任
薦任以下
含技工工友
交
通
費
供膳宿者 0 0 0 0 0 0 往返
交通費
供膳二餐以
上不供宿者 全額 0 0 0 0 0 往返
交通費
供膳一餐
不供宿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不供膳宿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啟程或返程
(不供膳宿
者)
全額 0 275 250 138 125 往返
交通費
二、非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自願參加之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
研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不支給差旅費。
三、奉派參加研習期間超過五日以上者,訓練機構若未提供學員之膳宿,超
過五日以上之宿費、膳費按八成報支。

叁、出差事前注意事項:
一、各主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二、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
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開會議程半日者、出差地點距本校未達 60 公里、或本縣及鄰近縣市(彰
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苗栗縣、新竹縣)里程雖在 60 公里以
上者,為配合本校經費狀況,均以當日往返為原則。如確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校長核准,且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肆、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檢附相關公文影本,
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銷差,經會計室審核,陳請 校長核定後支領
差旅費。
二、出差人員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應自行負責,依各欄逐項誠實填報;如由
旅行社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及交通費之規
定數額內,以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核銷;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
票根。
伍、本案經 99.03.23 行政會報通過,自 99.04.01 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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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里高級中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 額
憑證編號 預 算 科 目 萬
千
百
十
元
用 途 說 明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計 日 附單據 張
月 日
期 日
起訖地點 總 計
飛機
及高鐵
汽車
及捷運
火車
交
通
費 輪船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
費(旅行業代收
轉付)
膳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 註
搭乘飛機應事先簽准,並附登機證存根。
搭乘高速鐵路者應附票根,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人事室 會計室 校長